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蒙西托克托外送
200万千瓦风光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按原股权比例增资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蒙西托克托外送200万千瓦风光项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拟按照15%股权比例向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用于建设蒙西托克托外送200万千瓦风光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新能源权益装机容量,助力公司向新能源转型发展的同时,提高未来参股企业利润贡献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向托电公司增资事宜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文兵、闫杰慧、董琰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