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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房屋租赁签署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与出租方北京海新域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3年07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签署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与出租方北京海星科技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3年07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3年0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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