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0-11楼)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已于2023年6月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3年7月2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589号文同意注册。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统一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3〕5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路桥信息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3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47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2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金圆统一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564.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674.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0.38%。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72.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前
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7.3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1,088.0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1,292.00万股。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共1名,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序号 | 名称 | 承诺认购股数 (万股) | 限售期安排 |
1 |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2.00 | 36个月 |
合计 | 272.00 | - |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主承销商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三方认购协议并签署了相关承诺函,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条件
本次战略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除以上战略投资者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 914501003403015980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关俊 |
注册资本 | 213080.769961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5年04月29日 |
住所 | 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 | ||
经营范围 | 面向工业、农业、服务业开展以金融为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业务;财务顾问及社会经济咨询;受托管理市人民政府各类政策性引导基金;企业管理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南宁市财政局:100% |
主承销商核查了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
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南宁市财政局,实际控制人为南宁市财政局。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