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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69号)同意注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6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4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162.55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2201072009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福蓉源新材料高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端制造公司”)、兴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福蓉

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兴业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和“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分别由全资子公司高端制造公司、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截至2023年7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1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13073130901644,000.00
2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13073130901619,507.20
3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高端制造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427384515008--
4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再生资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13132301040004155--
合计63,507.20

注:(1)截至2023年7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为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仍存放在三方监管账户,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从三方监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至四方监管账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端制造公司或再生资源公司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兴业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和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各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

需有本协议签署各方的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不得从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申甡、王珺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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