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是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是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修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提示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