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51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二、独立董事对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独立董事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相关证券投资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计划使用的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是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配置,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运作和对外支付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海平:
彭 涛:
袁 渊:
日期: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