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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咨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担保的审批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上半年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

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提2023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苟海龙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聘任苟海龙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四、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解聘梁建平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解聘梁建平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万红波 、李宗义 、王金贵

2023年 7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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