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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中航电子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23-044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电子”)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原因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前后对照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 1标题: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标题: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 2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集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4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审批的募集资金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4. 5第六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及经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如必要),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5. 7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 8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7. 9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8. 1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9.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0. 1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1. 1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前,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
12. 1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并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3. 1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投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14. 1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15. 1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使用募集资金由规划、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16. 1第十九条 公司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17. 1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8. 2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19. 2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即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20. 2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归还银行贷款或者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1. 2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22. 2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23.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24. 2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结果,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及时公告。
25. 2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26. 2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实施、投资超过预算、延期六个月以上的项目,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能执行。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7. 2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8. 2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9. 3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
30. 3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如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31. 3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募集资金使用变更方案,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32. 3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33. 3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4. 3第四十七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进行自查。公司审计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35. 3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6. 3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
37.第四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8. 3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9. 3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注:如涉及整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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