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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3-1-1

目 录

声 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 8

一、保荐结论 ......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8

三、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4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1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 26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结论 ...... 30

3-1-2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接受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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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中信证券指定赵炜华、秦成栋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曾郅宇为项目协办人;指定朱宏涛、李昶、谢璁、王烁、丁晨雨、胡欣、曾郅宇、贺诗原、林裕春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赵炜华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井神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安恒信息科创板IPO、盛泰集团主板IPO、创维电器创业板IPO等项目。

秦成栋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申能股份增发、中信银行A+H上市、建设银行主板IPO、美的电器增发及定向增发、苏宁电器定向增发、永辉超市主板IPO及增发、飞科电器主板IPO、汤臣倍健再融资、美的集团再融资、拉夏贝尔主板IPO、盛泰集团主板IPO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bei Hongyu New Packaging Materials Co., Ltd.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6133769J
注册资本6,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佰涛
成立日期1998年11月3日

3-1-4

办公地址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桔乡大道1号
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桔乡大道1号
邮政编码443113
电话号码0717-7734709
传真号码0717-7734031
电子信箱ir@hybaocai.com
公司网址http://www.hybaocai.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蒋慧婷
投资者联系电话0717-7734709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薄膜、多层复合包装膜袋、铝纸塑复合包装膜袋、真空镀膜、注塑制品、透气膜、个人卫生材料、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账户、信用融券专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以及重要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安琪酵母15,371,605股A股股份外,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5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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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年9月30日,中信证券内核部通过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保荐机构内核部同意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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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于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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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7月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宏裕包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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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7月2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宏裕包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旅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现说明如下:

1、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结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已就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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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同时,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经同意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保荐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自主选择承销机构,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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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已经挂牌满12个月,并于2022年6月15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等材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2,129.52万元、58,961.33万元和68,452.2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分别为28,265.35万元、31,961.63万元和34,758.03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00477号、大信审字【2022】第2-00227号、大信审字【2023】第2-0030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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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市场监督、税务、环保、住建、海关、安监、社保等无违规证明;同时,网页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并于2022年6月15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的要求。具体详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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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截至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为34,758.03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4、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34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的要求;

5、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股本为6,1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五)款的要求;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7、发行人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27.73万元、4,103.4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的标准,也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的标准;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9.06%、12.46%,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标准,适用《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款的标准。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款的要求;

8、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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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发布的《2021年全国包装行业运行概况》,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全部工业法人企业)8,831家,行业整体呈规模较大、集中度相对较低的特点,竞争较为激烈。公司作为华中地区规模靠前的包装生产企业,虽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质量和服务优势,但整体市场份额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行业内领先企业在技术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迭代,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提升,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业绩压力。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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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基膜。报告期内,基膜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为54.31%、58.91%和49.36%,占比较高。基膜市场价格与全球石油价格有较强的关联性,波动较大。如果未来原油价格持续走高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市场供应较为充足,可以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1)密切关注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并严控采购价格,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2)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3)与上游材料供应商签订年度合同或预付款锁定价格,同时筛选优质供应商增加备选供应商家数;(4)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普遍上涨时,通过适度调整销售价格的方式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传递给终端客户,从而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3、海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往埃及、俄罗斯等海外市场。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70%、4.91%和5.32%。目前中国和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政策总体相对稳定,无针对公司产品的限制性政策。若公司主要海外客户或主要海外市场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贸易政策、货币政策、外汇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出现恶化,或我国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我国与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等情况,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2,129.52万元、58,961.33万元和68,452.2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86.20万元、2,727.73万元和4,103.49万元。

各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21.32%、12.76%和13.79%。2021年受主要原材料成本上升、制造费用及人工成本增加因素影响,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上升明显,导致综合毛利率呈明显下降态势,2021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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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下滑超过50%。2022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在积极开拓新客户的加持下,公司业绩稳步恢复至正常水平。若后续期间公司客户订单及新客户开拓进度不及预期、原材料成本再次剧烈波动、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出现再次上升情况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导致未来公司业绩面临下滑风险。

未来若原材料成本持续处于高位,并且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导致业绩下滑,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若公司人工成本进一步增加、后续建设项目新增产能未能充分利用,也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关联交易占比较高风险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8,633.44万元、17,760.44万元和20,238.47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5.74%、30.12%和

29.57%,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与安琪酵母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

报告期内,公司虽积极拓展新客户业务,关联交易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公司仍面临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导致的经营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客户较为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77%、68.03%和63.11%,客户集中度较高。由于为客户定制化生产、配套服务的经营特点,公司已与下游客户建立了多年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导致公司存在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

若公司现有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大幅减少对公司的采购,则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生产的包装产品主要应用于食品、医疗等领域,客户对产品的品质要求较高。在业务规模持续扩张的背景下,如果公司未能继续保持强有力的质量控制水平,导致公司产品品质稳定性波动,或者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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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信誉和业务发展。

(三)财务风险

1、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6,232.13万元、33,094.64万元和41,696.2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77%、44.65%和54.54%,占比较高。未来,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生产设备闲置并计提减值准备,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75%、56.88%和54.54%,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整体稳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73、0.87和

0.90,速动比率分别为0.44、0.51和0.50。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均有所上升,但是仍处于较低水平。若后续公司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债务到期时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3、存货贬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7,972.85万元、11,999.68万元和12,280.25万元,随着业务增长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80.54万元、84.41万元和136.00万元,占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1.01%、0.70%和1.11%。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处于较低水平,波动幅度稳定,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存在一定的存货贬值风险。

4、应收账款无法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7,621.32万元、9,246.51万元和9,152.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4.62%、15.68%和13.37%,金额及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411.66万元、497.23万元和494.37万元,坏账准备整体也呈上升趋势。未来如果由于宏观经济、疫情等影响导致客户经营出现问题,将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5、未来主营产品毛利率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32%、12.69%和13.81%,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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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波动趋势,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在建工程转固导致折旧增加、新投厂房及新增DCT(溶剂回收)设备导致燃气电费支出增加、人工成本上升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其中原材料采购价格受上游石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若未来石油价格上升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而公司无法通过提前进行采购备货或通过调整产品售价等方式将上涨成本及时转嫁至下游客户,则未来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此外若公司无法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消化在建工程转固增加的折旧费用、新投厂房及新增DCT(溶剂回收)设备增加的燃气电费支出、人工成本上升,则未来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也存在一定的下滑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主要产品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公司营销策略稳定有效,为提高毛利率水平以及应对毛利率水平大幅波动的情况,公司积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营销力量,推动销售增长,提升市场占有率及议价能力

进一步完善销售渠道体系,增加销售人员数量,提高客户覆盖度,强化现有客户合作并加大开拓新客户的力度,在维护主要市场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市场、新客户,提升其他区域市场的业务规模,坚持国内国外市场并重,强化实施大客户战略,推动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提升市场占有率。在提升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进而提高相关产品的议价能力。

2、优化产品结构,提升高毛利产品占比

结合市场及客户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高毛利产品的销售占比。同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依靠人才和创新推动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开发新型高毛利的产品;同时,降低产品设计成本,在配方技术、工艺技术和应用技术等方面追求行业的领先地位,加快产业引用领域的研发、生产及应用,培育新的销售收入增长点。

3、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

公司持续优化生产流程、改善生产工艺,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快速交付;持续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降低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以合理价格以及快速交付能力赢取市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预算控制,细化管理模式、提升经营的效率,深入挖潜成本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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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密切关注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原材料成本公司密切关注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并严控采购价格,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公司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原材料成本,包括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原材料采购价格;筛选优质供应商增加备选供应商家数;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普遍上涨时,通过适度调整销售价格的方式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传递给终端客户,从而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上述具体措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助于提高毛利率水平并应对毛利率水平大幅波动情况。

(四)技术风险

1、技术更新迭代的风险

随着塑料包装产品逐步向功能化、绿色化、轻量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发展,未来公司是否能保持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应对日益加剧的行业竞争,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公司未来在产品技术研发速度不能紧跟行业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将会导致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下降,订单获取量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包装产品的升级和创新,自主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与生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共64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56项,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包括食药级高性能复合膜绿色生产关键技术、食品级高抗冲聚丙烯(PP)制品快速注塑成型关键技术及聚乙烯(PE)微孔透气膜吹塑成型生产关键技术。

公司核心专有技术直接应用于公司的生产工艺及主营产品等,服务于用户,构成主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如果未来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或者受到侵害,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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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力资源风险

管理和技术性人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亦是公司持续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行业内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员工流失、劳动力成本不断提升、无法招募到满足公司经营需要的专业人才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持有公司65%的股份,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宜昌市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能力利用其绝对控制权优势,通过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事宜的可能,如重要人事任免、重要经营决策及利润分配事项等,从而导致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风险。

(六)法律政策风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2020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限塑令”),该文件明确,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彩印复合包材产品、注塑产品和透气膜,不属于限塑令中列明的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的范围。但不排除国家“限塑”政策进一步趋严,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下游客户以食品生产类企业为主,公司的包装产品存在与客户产品直接接触的情况,因此,下游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若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运输环节存在质量管理问题,将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风险,从而导致产品质量纠纷、客户索赔等法律风险。

(七)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入“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健康产品包装材料智能工厂二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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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发展趋势变化以及工程管理及施工进度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可能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达不到预期效果。此外,项目实际建成或实施后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项目的实施成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导致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

2、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及准备,未来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但在产能提升、新产品投产的背景下,如果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或市场增速低于预期,则新增产能消化将存在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折旧摊销及费用支出增加导致利润下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公司目前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相应增加。若由于市场出现变化等因素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八)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拟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除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本次发行上市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因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未来发展面临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1、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1)国家政策为塑料包装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家政策的支持将给塑料包装行业带来长期的鼓励与支持,国家先后出台《塑料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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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塑料加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等产业振兴政策,有助于我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制造业自动化水平,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推广环保包装技术。同时,行业规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出清,使规模较大、规范性较好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

进入“十三五”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塑料加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用环保塑料包装在环境保护中的强制性要求,为传统包装行业开拓了新的潜在市场。

(2)宏观经济持续向好为下游消费行业增长提供基础

近十年来,中国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并在较长时期内仍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国民收入的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也不断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22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210,20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133元。食品饮料等消费行业与国民经济紧密相关,国民收入的增长带动塑料包装行业下游市场如食品、饮料和医用卫材需求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使我国经济开始转向更高质量的增长路径。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塑料包装行业将受惠于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发展潜力巨大。

(3)行业内企业与下游客户的分工、合作关系日益深化

近年来,塑料包装产品越来越具有定制化设计和生产的特征,例如不同下游领域内客户的包装工艺流程、最终产品下游应用环境均有不尽相同的差异化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下游客户选择产业分工模式,将专业的产品包装整体解决方案交给本行业优质企业负责,自己则集中精力加强其核心竞争力、拓展业务范围。因此,具备良好技术储备、可以提供全面增值服务的专业塑料包装企业与下游客户的分工合作日益精细和紧密,进而带动了行业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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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自主研发多项核心技术,为公司提升市场规模及行业地位奠定了技术基础。公司依托自身的研发团队,通过对包装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形成了聚合物材料加工与成型技术、材料共混改性技术、材料复合技术等核心专有技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包装方案,满足客户对产品差异化的功能性需求和食品安全性需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8项发明专利、56项实用新型专利。“食药级高性能复合膜绿色生产关键技术”、“食品级高抗冲聚丙烯快速成型关键技术”等核心技术与产品荣获中国包装科技创新奖、湖北省科技进步奖等多项科学技术奖励。作为行业内具备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坚持聚焦食品、日化等行业龙头企业,依托技术创新引领企业快速发展。公司先后被评定为 “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此外,公司非常重视与国内高校的研发合作,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未来拓展新的下游行业及业务领域储备技术资源。公司已与华中科技大学、三峡大学等院校建立了合作研发关系,创建了宜昌市高阻隔功能性复合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宜昌市宏裕包材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中国绿色软包装新材料研发中心”等多个科研平台,为公司在新塑料包装应用领域的开拓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2、产品优势

(1)多元化的产品品类布局

经过在包装行业的多年积淀,公司拥有多元化的产品品类布局,使公司能够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公司的产品覆盖食品、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业,其中:食品行业产品包括酵母包装、冷饮包装、休闲食品包装和食品级塑料桶等;日化行业产品包括洗涤用品包装、纸浆用品包装等;医用卫生材料行业产品包括防护服透气膜。此外,公司亦对在纸浆行业、新能源电池及电容器封装、电子等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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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产品进行研发创新,例如适用于新能源电池、电子等行业的铝塑膜研发项目已处于小试阶段。多领域的产品矩阵,一方面帮助公司充分抓住行业增长机遇,另一方面减少因为对单个产品门类依赖所带来的波动风险。

(2)质量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质量是生命”的经营方针,从材料性能改进和工艺设计优化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体系标准,建立了系统化、规范化的品质控制体系。公司积极参与制定《塑料制品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20193296-T-607)、《塑料制品 薄膜和薄片气体传输率的测定等压法》(20193298-T-607)等多项国家等行业标准并在生产经营中付诸实践。公司先后取得了ISO 9001:2015、ISO 45001:2018、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此外,公司着力建设省级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具备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专业检测能力,可同时满足国家标准、ASTM国际标准的产品性能检测,以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持续强化品控管理,在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和质量控制检测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严格的标准,产品质量得到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品牌效应逐步显现,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3、智能化生产优势

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规模化生产线以及智能化生产系统使得公司的智能化生产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能够快速响应客户规模化、定制化的产品需求。

(1)生产设备及生产线

公司拥有行业内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包括BOBST公司凹版印刷机2台、干式复合机5台、真空镀铝机1台,德国W&H公司吹膜机2台、流延机2台、柔版印刷机1台、凹版印刷机2台,日本住友的挤出复合机1台,亦配备了印品缺陷在线检测系统、粘度自动控制仪、VOCs溶剂回收系统等专业辅助设备百余台套。此外,公司建有10万级洁净厂房,拥有塑料彩印生产线10条、多功能复合生产线16条、多层共挤塑料薄膜生产线8条、快速成型注塑生产线11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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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专业制袋机30台套。

依托较为高端的生产设备及规模化生产线,公司具备为下游客户提供规模化定制产品及快速批量交货的能力,可承接高端产品的生产制造项目,具备复杂工艺的产能领先优势。

(2)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对生产管理系统的智能化、信息化改造赋能原有生产线,大幅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凭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以及优秀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与多个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及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覆盖食品、调味品、日化、医用卫材等多元化下游行业。其中,食品行业长期合作的重要客户包括安琪酵母、盼盼食品、旺旺集团、伊利股份、蒙牛集团、卫龙食品等;粮油行业主要覆盖的客户包括益海嘉里、中粮米业、华润五丰等;调味品行业主要覆盖的客户包括涪陵榨菜、十三香集团等;日化行业主要覆盖的客户包括立白、洁柔、维达等;医用卫材主要客户为稳健医疗、山东恒鹏等。

此外,这些客户对供应商的筛选标准较为严格,验厂程序复杂,因此其与供应商的合作普遍具有战略性、长期性。

良好的客户资源积累使公司具备先发优势,为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公司在行业内建立口碑及信誉,并为公司在相关行业开拓新客户提供品牌背书。

5、内控及管理优势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长期从事与塑料包装行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和前瞻性的行业眼光,对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客户拓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管理团队在领导公司保持高速、长期稳定的发展外,注重人才开发,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储备和保障。

公司管理团队经过多年的发展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及管理制度,健全了公司采购、研发、生产、品控等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建设智能工厂和引入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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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进一步提升了公司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质量。同时,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产品向功能化、环保化方向发展,持续提升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成长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此外,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助于维系公司的正常运营,保障公司业务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抵御市场风险。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实现战略规划,不断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一)关于保荐机构在本项目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情况的说明

为控制项目财务相关风险,加强对项目财务、业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持有编号47470253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会计业务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保荐机构会计师之外,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经保荐机构核查,除上市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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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存在对报告期2020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根据发行人2022年9月22日披露的《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前述差错更正主要包括收入跨期事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调整、盈余公积计提调整、应收票据调整、长期应付款分类调整、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调整等。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出具了大信备字[2022]第2-00045号《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认为:为更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的反映各期间成本费用、费用情况,经公司2022年9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会计差错更正非因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主观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等原因造成,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发行人现已建立并持续完善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内部财务制度,发行人前期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对发行人实际经营状况提供更为准确和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时的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等公司治理衔接准备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利润分配、投资者关系管理、独立董事、累积投票等内容在《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明确或者单独制定规则。

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比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已聘请三名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符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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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意见

1、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

(1)技术创新

发行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立至今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公司以技术为先导,通过加大研究开发力度,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力量,形成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彩印复合包材产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共64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56项,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包括食药级高性能复合膜绿色生产关键技术、食品级高抗冲聚丙烯(PP)制品快速注塑成型关键技术及聚乙烯(PE)微孔透气膜吹塑成型生产关键技术。

公司获得的主要技术创新相关荣誉、证书如下:

序号荣誉证书发证机构发证时间
1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2018-2020)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18年
22018年度全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2019年1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3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塑料复合膜)十强企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019年6月
中国塑料加工业协会
42019年度工业技术改造先进单位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2020年2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5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塑料复合膜)十强企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020年6月
中国塑料加工业协会
62020海中辉UV杯第七届包装印刷作品大赛奖二等奖包装印刷作品大赛奖组委会2020年9月
7包装行业优秀奖中国包装联合会2020年12月
82020年度工业技改先进企业中共宜昌市夷陵区委、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
9中国绿色软包装新材料研发中心(宜昌)中国包装联合会2021年2月
10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塑料复合膜)十强企业中国塑料加工业协会2021年8月
112021中国印刷包装企业100强印刷经理人杂志2021年11月
122020年度塑料包装行业前25名企业中国包装联合会2021年11月
1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工业和信息部-

在建立高效自主研发体系的同时,发行人开展与三峡大学的合作研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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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强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

序号合作方签署时间合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作 成果技术保密措施
1三峡大学2020年3月新型环保全聚烯烃功能性积层包装膜材料的研发与应用双方共有研发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双方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华中科技大学2022年7月锂离子电池聚烯烃基高性能隔膜设计及优化研究双方共有研发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双方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产品创新

发行人具备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能力,凭借独立的工艺设计、成熟的制造工艺、多样化的加工能力,为客户进行定制化的开发。公司技术部实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管理模式,研发重心主要为现有产品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符合下游需求方向的新产品开发等。因塑料包装产品种类繁多,不同性能、品质的产品在终端应用上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多数终端客户对定制化产品需求较高,故公司技术部基于客户设计要求、市场部调研反馈信息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市场导向的研发管理,使公司研发人员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开展的研发项目更贴近市场需求。

(3)业务创新

随着塑料薄膜包装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其下游应用领域不断丰富。如随着锂电池产业的快速发展,锂电池软包成为塑料薄膜包装需求的主要领域之一。

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将在“锂离子电池聚烯羟基高性能隔膜设计及优化研究”领域进行共同开发。

与此同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功能性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将助力公司实现在锂电池软包装领域的市场布局。

2、保荐机构的核查过程及依据

(1)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负责人,深入了解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优势、在研产品的研发进度与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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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成果、公司荣誉、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相关资料;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资料和行业研究报告,了解相关公司的研发进度、技术路线和未来市场规模。

3、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在产品和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形成了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保证不断推动发行人产品提升性能和推出各类创新型产品,因此发行人具备明显的创新特征。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结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保荐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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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曾郅宇
保荐代表人:
赵炜华
秦成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秀杰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赵炜华和秦成栋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及股票发行后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被授权人:
赵炜华
秦成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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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授权赵炜华、秦成栋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现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对赵炜华、秦成栋的执业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保荐代表人赵炜华、秦成栋均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在审项目情况: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赵炜华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未担任其他在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秦成栋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担任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3、最近三年内,秦成栋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曾担任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和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赵炜华未曾担任其他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4、最近三年,赵炜华、秦成栋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赵炜华、秦成栋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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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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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炜华秦成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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