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56,037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