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七月
2-1-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3
2-1-4
2-1-5
2-1-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7
目 录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全体董事声明 ...... 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 10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10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 11
(四)股份登记情况 ...... 12
(五)限售期安排 ...... 12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2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18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 18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28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28
(五)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 ...... 28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9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29
(二)联席主承销商 ...... 30
(三)公司律师 ...... 30
(四)审计机构 ...... 30
(五)验资机构 ...... 3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32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32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3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3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34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 34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 34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 34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 34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 35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 35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36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6
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6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7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8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39
公司律师声明 ...... 40
审计机构声明 ...... 41
验资机构声明 ...... 42
2-1-8第五节 备查文件 ...... 4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4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 44
2-1-9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
上市公司、福莱特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
0.25 |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价基准日 指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董事会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君安、保荐人(联席
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中金公司公司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2-1-10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2年6月1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 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3、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2022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
2-1-11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共计17家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14日向上述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7月18日17时止,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3年7月18日17:00,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存款的账户收到福莱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
2023年7月19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0.25
元,发行数量204,429,30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发行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1,107,325.25元,增加股数204,429,301股,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914,299,821.45元。
2-1-12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发行费用为34,592,837.65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序号 | 费用明细 |
保荐承销费 31,132,075.39
审计及验资费用 600,000.00
不含税金额(元)
律师费用 1,151,011.76
印花税
发行手续费 218,025.78
1,491,724.72合计
34,592,837.65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等程序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0.25元。
2-1-13
3、发行数量: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
量为204,429,30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
式为代销。
5、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9.35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7月11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9.05元/股。本次发行共有20家投资者提交《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9.3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84%,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1.03%。
6、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认购邀请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交所报送《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368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2023年7月10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7月13日9点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共计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席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2-1-14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369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并剔除前20大股东以外的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41家;证券公司32家;保险机构20家;其他机构233家;个人投资者23位。
上述认购邀请书拟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询价申购情况
2023年7月13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0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10家公募基金公司和3家QFII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7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全部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都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
元 |
)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总金额(元) | ||
其他 36.18 180,000,0002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FII机构
33.02 | 180,000,000 |
32.22 190,000,000
31.26 210,000,000
3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QFII机构
32.50 250,000,000
31.84 298,000,000
30.03 | 373,000,000 |
4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2.44 | 213,330,000 |
30.66 | 339,910,000 |
29.58 | 421,930,000 |
5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2.17 | 509,500,000 |
30.72 509,600,000
2-1-15
(3)投资者获配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29.35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204,429,301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84.35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600,000万元(含6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其中,除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发送邀请书之后表达了认购意向以外,其它发行对象均为邀请名单中的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6 UBS AG QFII机构
32.01 483,000,000
31.20 654,000,000
30.05 827,000,000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1.95 274,385,055
30.81 467,016,100
30.00 671,956,000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1.45 | 180,000,000 |
31.22 | 328,230,000 |
29.32 | 391,630,000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公司 31.16 200,000,00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
基金公司
31.02 | 276,000,000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30.79 180,000,000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保险公司 30.23 191,000,000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
基金公司
30.11 | 271,100,000 |
1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0.05 | 374,200,000 | ||
29.35 | 697,100,000 | ||
15 |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0.00 | 300,000,000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
- |
普通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29.43 191,000,000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
基金公司
29.40 | 180,000,000 | |||
18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9.06 | 268,000,000 | |||
19 |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9.06 | 180,000,000 |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29.05 1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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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认购金额 (元) | 限售期限(月) |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132,879 179,999,998.65 6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155,025 209,999,983.75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83,304 328,229,972.40 6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
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6,814,310 199,999,998.50 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03,747 275,999,974.45 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132,879 179,999,998.65 6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 | 17,362,862 | 509,599,999.70 | 6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个人分红
6,507,666 190,999,997.10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 9,236,797 | 271,099,991.95 | 6 | |
10 | UBS AG | 28,177,172 | 826,999,998.20 | 6 |
11 |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 12,708,688 | 372,999,992.80 | 6 | |
1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894,582 | 671,955,981.70 | 6 |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221,465 299,999,997.75 6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 14,375,809 | 421,929,994.15 | 6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6,507,666 190,999,997.10 6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32,879 179,999,998.65 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481,571 689,184,108.85 6
-合计
合计 | 204,429,301 | 5,999,999,984.35 |
(4)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本次福莱特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类(中等风险)级。专业投
2-1-17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福莱特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其他 A类
2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FII机构 A类
3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QFII机构 A类
4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5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6 UBS AG QFII机构 A类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寿资产-
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公司 A类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
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A类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保险公司 A类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1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15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A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
品
保险公司 A类17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经核查,上述17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5)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及公司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公司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17家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2-1-18
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6)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14日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截至2023年7月18日17:00时,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已足额收到全部发行对象的申购缴款。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规模为204,429,301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84.35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742号文同意的股数上限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600,000万元(含60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17家,不超过35名,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彭砚
营业执照号:91310113594767064M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286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20楼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2-1-19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6,132,879股限售期:6个月
2.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和同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号:91330206MA7FMJ259B注册资本:300,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1167办公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555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0,221,465股限售期:6个月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邱军营业执照号:91310000631834917Y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2-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9,403,747股限售期:6个月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营业执照号:914400007528923126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3楼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3,481,571股限售期:6个月
5.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跃军营业执照号:91610132MA6W57KHXH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2-1-21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号一栋二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海阳西路555号前滩中心58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4,375,809股限售期:6 个月
6.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Young Lee营业执照号:QF2003EUS003注册资本:127.65 亿美元注册地址:25 Cabot Square Canary Wharf London,E14 4QA England办公地址:25 Cabot Square Canary Wharf London,E14 4QA England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获配数量:7,155,025股限售期:6个月
7.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2-1-22
法定代表人:黄涛营业执照号:91310000717882215M注册资本:175,000.000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6,132,879股限售期:6个月
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浩营业执照号:91310000770945342F注册资本:60,06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7-8层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6,132,879股限售期:6个月
2-1-23
9.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营业执照号:914403007109283569注册资本:22,22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获配数量:17,362,862股限售期:6个月
10.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营业执照号:913100007550077618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28-29楼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24
获配数量:9,236,797股限售期:6个月
11. UBS AG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房东明营业执照号:QF2003EUS001注册资本:38,584.0847万瑞士法郎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1,4051 Basel, Switzerland办公地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1,4051 Basel, Switzerland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获配数量:28,177,172股限售期:6个月
12.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DMITRI POTISHKO营业执照号:QF2014EUS274注册资本:34.14亿美元注册地址:Plumtree Court, 25Shoe Lane, London, United Kingdom, EC4A 4AU办公地址:Plumtree Court, 25Shoe Lane, London, United Kingdom, EC4A 4AU
2-1-25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获配数量:12,708,688股限售期:6个月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惠营业执照号:91310000577433812A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11,183,304股限售期:6个月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福祥营业执照号:91310000717866186P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2-1-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F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22,894,582股限售期:6个月
15.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营业执照号:91110000710932101M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0层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814,310股限售期:6个月
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2-1-2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潘艳红营业执照号:91310000733370906P注册资本:862,82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6,507,666股限售期:6个月
1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潘艳红营业执照号:91310000733370906P注册资本:862,82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
2-1-28
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507,666股限售期:6个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
安排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UBS AG、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
2-1-29
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萍
项目协办人:蔡佳峰
联系电话:021-38032666
联系传真:021-38670666
2-1-3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项目经办人:陆隽怡联系电话:010-65051166联系传真:010-65051156
(三)公司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住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负责人:马国强签字律师:景忠、金明明联系电话:025-89660977联系传真:025-89660966
(四)审计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负责人:付建超签字会计师:周华、葛丞尧、杨蓓、汪程联系电话:021-61418888联系传真:021-63350003
2-1-31
(五)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负责人:付建超签字会计师:杨蓓、汪程联系电话:021-61418888联系传真:021-63350003
2-1-3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NOMINEES
LIMITED |
其他449,943,880 20.96% -
阮洪良 境内自然人439,358,400 20.46% -
阮泽云 境内自然人350,532,000 16.33% -
姜瑾华 境内自然人324,081,600 15.10% -5 郑文荣 境内自然人 46,801,800 2.18% -
祝全明 境内自然人31,201,200 1.45% -
沈福泉 境内自然人31,201,200 1.45% -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长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非国有
法人
28,000,000 1.30%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其他25,151,468 1.1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境内非国有
法人
24,033,531 1.12% -
合计 |
1,750,305,079 81.52% -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股票为沪股通的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注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先生四人。其中,阮洪良与姜瑾华为夫妻,阮泽云为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和阮泽云为夫妻,以上四人于2016年9月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士协议(阮洪良持有公司439,358,400股A股普通股,姜瑾华持有公司324,081,600股A股普通股,阮泽云持有公司350,532,000股A股普通股,赵晓非持有公司4,800,000股A股普通股);阮洪良另持有H股股票485,000股,阮泽云另持有H股股票973,000股,姜瑾华另持有H股股票111,000股, 均已纳入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有的股票中计算。阮洪良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439,843,400股,合计占比20.49%,阮泽云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351,505,000股,合计占比16.37%,姜瑾华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324,192,600股,合计占比15.10%。
2-1-3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NOMINEES LIMITED
其他 449,943,880 19.14%
HKSCC |
2 阮洪良
境内自然人
439,358,400 18.69%
3 阮泽云
境内自然
人
350,532,000 14.91%
4 姜瑾华
境内自然
人
324,081,600 13.78%
5 郑文荣
境内自然
人
46,801,800 1.99%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非国
有法人
34,132,879 1.45% 6,132,8797 祝全明
境内自然
人
31,201,200 1.33%8 沈福泉
境内自然人
31,201,200 1.33%
UBS AG |
其他 28,968,770 1.23% 28,177,17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非国有法人
27,401,996 1.17% 3,368,465
合计 |
1,763,623,725 75.01% 37,678,516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股票为沪股通的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注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先生四人。其中,阮洪良与姜瑾华为夫妻,阮泽云为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和阮泽云为夫妻,以上四人于2016年9月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士协议(阮洪良持有公司439,358,400股A股普通股,姜瑾华持有公司324,081,600股A股普通股,阮泽云持有公司350,532,000股A股普通股,赵晓非持有公司4,800,000股A股普通股);阮洪良另持有H股股票485,000股,阮泽云另持有H股股票973,000股,姜瑾华另持有H股股票111,000股, 均已纳入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有的股票中计算。阮洪良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439,843,400股,合计占比18.71%,阮泽云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351,505,000股,合计占比14.95%,姜瑾华持有A股、H股股票合计324,192,600股,合计占比13.79%。
2-1-3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04,429,301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发行前 |
本次发行 | 发行后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3,180,000 0.15% 204,429,301 207,609,301 8.83%无限售条件股份
2,143,714,461 99.85% - 2,143,714,461 91.17%
比例股份总数
2,146,894,461 100.00% 204,429,301 2,351,323,762 100.00%注:公司将在本次发行后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三)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仍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玻璃用石英矿的开采和销售。所处行业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2-1-35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
2-1-36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再融资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2-1-37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2-1-38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39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40
公司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年 月 日
2-1-41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1-42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1-43
(此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44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3、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
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19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文件《关于同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电话:0573-82793013联系人: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