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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8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七月

2-2-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批复,同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本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和中金公司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二)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25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7月11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9.05元

2-2-2

/股。本次发行共有20家投资者提交《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下称“《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9.3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84%。

(四)发行数量

2022年11月15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新股。经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6,540,447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6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29.05元/股后向下取整至个位,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为204,429,30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144,578,313股。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9.35元/股,发行股数204,429,301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84.35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投资者,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认购金额(元)限售期限(月)

2-2-3

1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

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132,879 179,999,998.65 62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155,025 209,999,983.75 6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83,304 328,229,972.40 64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6,814,310 199,999,998.50 6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03,747 275,999,974.45 6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32,879 179,999,998.65 67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62,862 509,599,999.70 6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个人分红

6,507,666 190,999,997.10 69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36,797 271,099,991.95 610 UBS AG 28,177,172 826,999,998.20 611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12,708,688 372,999,992.80 6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894,582 671,955,981.70 613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221,465 299,999,997.75 614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375,809 421,929,994.15 61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6,507,666 190,999,997.10 616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32,879 179,999,998.65 6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481,571 689,184,108.85 6

204,429,301 5,999,999,984.35

(六)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发行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1,107,325.25元,增加股数204,429,301股,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914,299,821.45元。

2-2-4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2年6月1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 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3、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2022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文件的情况

2-2-5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交所报送《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368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2023年7月10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7月13日9点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共计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席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369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并剔除前20大股东以外的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41家;证券公司32家;保险机构20家;其他机构233家;个人投资者23位。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7月13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0份申购报价单,当日12点前,除10家公募基金公司和3家QFII无需缴纳定金外,其他7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全部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都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2-2-6

序号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申购价格

(

)

申购总金额(元)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36.18 180,000,000

2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FII机构

33.02 180,000,000

32.22 190,000,000

31.26 210,000,000

3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QFII机构

32.50 250,000,000

31.84 298,000,000

30.03 373,000,000

4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2.44 213,330,000

30.66 339,910,000

29.58 421,930,000

5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2.17 509,500,000

30.72 509,600,000

6 UBS AG QFII机构

32.01 483,000,000

31.20 654,000,000

30.05 827,000,000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1.95 274,385,055

30.81 467,016,100

30.00 671,956,000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1.45 180,000,000

31.22 328,230,000

29.32 391,630,000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公司 31.16 200,000,000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1.02 276,000,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30.79 180,000,000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保险公司 30.23 191,000,000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0.11 271,100,0001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30.05 374,200,000

2-2-7

(三)本次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29.35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204,429,301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84.35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600,000万元(含6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其中,除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发送邀请书之后表达了认购意向以外,其它发行对象均为邀请名单中的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 (股)认购金额 (元)限售期限(月)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

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132,879 179,999,998.65 6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155,025 209,999,983.75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83,304 328,229,972.40 6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

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6,814,310 199,999,998.50 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03,747 275,999,974.45 6

29.35 697,100,000

15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0.00 300,000,00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29.43 191,000,00017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9.40 180,000,000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9.06 268,000,00019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9.06 180,000,000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29.05 180,000,000

2-2-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132,879 179,999,998.65 6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62,862 509,599,999.70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个人分红

6,507,666 190,999,997.10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36,797 271,099,991.95 610 UBS AG28,177,172 826,999,998.20 611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12,708,688 372,999,992.80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894,582 671,955,981.70 6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221,465 299,999,997.75 6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375,809 421,929,994.15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

6,507,666 190,999,997.10 6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32,879 179,999,998.65 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481,571 689,184,108.85 6

204,429,301 5,999,999,984.35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泰君安、中金公司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中,UBS AG、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2-2-9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2-2-10

本次福莱特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类(中等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本次福莱特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其他 A类

2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FII机构 A类

3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QFII机构 A类

4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5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6 UBS AG QFII机构 A类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公司 A类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A类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保险公司 A类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2-2-11

1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15 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A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A类17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A类

经核查,上述17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六)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君和同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共计17家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述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7月18日17时止,上述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1号《福

2-2-12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3年7月18日17:00,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存款的账户收到福莱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

2023年7月19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0.25

元,发行数量204,429,30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发行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1,107,325.25元,增加股数204,429,301股,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914,299,821.45元。

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发行费用为34,592,837.65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序号费用明细

保荐承销费 31,132,075.39

审计及验资费用 600,000.00

不含税金额(元)

律师费用 1,151,011.76

印花税

发行手续费 218,025.78

1,491,724.72合计

34,592,837.65

(八)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2-2-13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17家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福莱特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联席主承销商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年11月15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2号)。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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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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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蔡佳峰

保荐代表人:

周琦

胡伊萍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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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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