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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越博: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李占江(被告三)、李莹(被告二)、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四)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利息1,859,426.45元及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判令原告就被告四已向其抵押的不动产和被告三质押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除被告一外的其他被告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7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授信期限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1亿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上均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业务所发生的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1亿元,保证范围为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

为对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具体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与复利)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起3年。2021年12月8日,被告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四对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均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保证担保。抵押物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100号1幢、2幢、5幢,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12月17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三对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业务所发生的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均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保证担保。质押物为被告三持有的6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分别向被告一借款1500万元、2500万元、550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利率、罚息、复利等标准,明确违约责任、送迗地址、争议解决等内容。借款后被告一未能在借款期限内偿还还本付息,依约原告有权要求贷款本息提前到期。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共计拖欠原告贷款本金9,500万元、利息1,859,426.45元、罚息0元、复利0元(以上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归还。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10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为 276,093.75 元,自2023年4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JK01122100000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为494,791.35元,自2023年4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JK01192170048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 2023 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088,541.35元,自2023年4月1日

起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JK0112210000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9日止);

4、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

5、被告李莹、李占江、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未履行时,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数额内以被告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100号1幢、2幢、5幢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未履行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在最高债权数额内以被告李占江持有的6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为 30074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16,7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欠款已在2022年财务报表中体现,因此公司未计提额外的预计负债,对已披露2022年度利润没有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预计为512.35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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