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东宫下高岭土矿区18-26线西矿段露天矿扩建工程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验收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罗进辉、江小金、蔡冠华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