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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现金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5、在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或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该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四条 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途径)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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