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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22年12月27日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先生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李利军先生、杨义先先生、周惠东先生、赵永杰先生、丁芸女士、吕廷杰先生、程贤权先生,其中丁芸女士、吕廷杰先生、程贤权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益。

(3)根据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上述7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4)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丁芸 范贵福 程贤权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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