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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子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任 斌

额尔敦陶克涛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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