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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股票简称:逸飞激光 股票代码:688646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Yifi Laser Corporation Limited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

园一期C1栋11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特别提示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

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合计7,727.327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8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788.93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18.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分类标准,发行人所在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截止2023年7月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80倍。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300450.SZ先导智能1.47981.440435.9824.3124.98
688518.SH联赢激光0.79140.711326.5733.5737.35
688155.SH先惠技术-1.2316-1.543651.02--
688559.SH海目星1.88571.450748.0725.4933.14
688499.SH利元亨2.34192.095958.8925.1528.10
均值---27.1330.89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数据截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T-3 日)注 1: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23 年 7 月 14 日(T-3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注 3:《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先惠技术 2022 年净利润为负值,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均值计算之中。

本次发行价格为46.80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35.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9.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7.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5.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46.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65.4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下文“报告期”是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业绩受下游锂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较大,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存在产品未能匹配下游锂电产品的发展而同步技术创新的风险

1、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同行业主要厂商中,行业龙头先导智能产品线较广,产品类型涵盖电芯制造前段(极片制作)、中段(电芯装配)、后段(电芯激活检测)和模组/PACK等锂电池制造的全工序设备,2021年锂电池设备营业收入为69.56亿元,根据高工锂电2021年锂电设备市场容量588亿元测算,其市场占有率约为11.83%。

除先导智能外,同行业其他厂商产品类型未涵盖锂电池全工序设备,一般根据自身技术特点专注于某一段或某几段工序设备。利元亨、联赢激光、海目星和先惠技术为同行业锂电设备主要厂商,其产品类型与发行人有重合。其中利元亨除中段设备中的组装焊接和模组/PACK外,还涉及中段设备中的卷绕机和叠片机以及后段设备中的化容分成和检测;联赢激光与发行人产品类型所处工序一致,均为中段(电芯装配)设备中的组装焊接与模组/PACK;海目星产品类型中除中段(电芯装配)设备中的组装焊接外,还涉及中段(电芯装配)设备中的叠片机和前段(极片制作)设备中的分条机和模切机等;先惠技术产品锂电设备类型仅涉及模组/PACK。2021年利元亨、联赢激光、海目星和先惠技术锂电设备营业收入分别为21.37亿元、9.97亿元、11.12亿元和9.42亿元,其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3.63%、1.70%、

1.89%和1.60%。上述5家同行业主要厂商2021年合计市场占有率约为20.65%。

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产品类型、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方面存在较大差距。(1)产品类型方面,发行人主要涉及电芯装配(中段)和模组/PACK环节,产品包括圆柱、方形电芯装配设备及模组/PACK设备;(2)经营规模方面,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0,601.58万元、39,666.23万元和53,895.61万元 ;(3)市场占有率方面,2021年发行人锂电设备行业总市场占有率约为0.67%,其中,电芯装配设备市场占有率为2.81%,模组/PACK设备市场占有率为0.95%,国内圆柱电芯装配设备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为44.71%。

2、公司业绩受下游锂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较大,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存在产品未能匹配下游锂电产品的发展而同步技术创新的风险

近年来,受国内新能源汽车政策引导及国内动力电池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等因素驱动,锂电设备行业高速发展。锂电设备市场参与者进一步增多,头部企业则进行差异化竞争,构建丰富的产品线,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下游锂电池行业围绕电池材料(正负极材料、电解质、隔膜、辅材等)、电芯结构、电池封装形式等方面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对上游锂电设备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锂电设备企业需匹配下游锂电产品的发展,同步或提前进行技

术创新,才能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生产需求,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厂商相比,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业绩受下游锂电行业发展情况影响较大,若发行人产品不能通过同步技术创新,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生产需求,发行人将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地位,存在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主要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及业务模式的主要特点

1、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主要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发行人经过多年发展形成多项核心技术并应用于各主要产品,能够有效提高产品的具体性能,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主要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产品对产品性能影响的具体表现
数字化激光控制技术各类自动化产线及激光加工智能化专机该技术可实现激光加工系统工艺参数及运动参数的高精度动态调节,提高发行人产品的加工精度(±0.02mm),拓展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
激光多维自适应加工技术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模组/PACK装配专机该技术提高了发行人产品中激光加工系统的自适应能力,降低了激光加工设备对来料规格尺寸的精度要求,提升了发行人产品的自适应能力
激光高精度分光技术圆柱全极耳电芯自动装配线、圆柱全极耳电池集流盘焊接机、极耳焊接机该技术提高了发行人产品中激光系统的利用率,能够降低系统能耗30%以上,节省系统空间50%以上,可以有效降低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
高反材料激光焊接技术各类锂电池激光焊接设备该技术能够提升高反材料对激光的吸收率(≥85%),使产品的激光加工效率提升30%以上,拓展了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提升了产品焊接良品率
集流体激光焊接技术圆柱全极耳电芯自动装配线、圆柱全极耳电池集流盘焊接机该技术突破了微米级金属箔材(集流体)的激光焊接难题,在焊点2mm热影响区内将温升控制在80℃以内,实现了全极导电结构的本材连接,突破了全极耳电池制造瓶颈
汇流排激光焊接技术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线、汇流排焊接机该技术实现了高柔性、高兼容性的电池模组汇流排焊接,可兼容圆柱、方形、软包各类产品,突破了铜铝异种材料焊接难题,实现0.1~6mm厚度范围内的铝、铜及其复合材料的各类汇流排激光焊接;效率提升15%以上,产品换型时间节省90%以上
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产品对产品性能影响的具体表现
高速精密传送技术圆柱全极耳电芯自动装配线该技术突破了传统传送技术无法兼顾传送效率、精度与适应性的问题,实现整线范围内物料的高速精密传输,整线效率提升15%以上
柔性工装技术各类自动化产线及智能化专机该技术解决了传统工装对于多规格工件适应性差、容错性不足,且极易引入应力形变从而影响加工质量的问题,可实现整线工件换型时间<30min,大幅降低了多工位设备调试难度
多轴运动控制技术各类自动化产线及智能化专机该技术简化了多轴运动机构设计,能够精确实现各类单机和生产线的数字化运动控制
机器视觉定位技术各类自动化产线及智能化专机该技术提高了装备兼容能力,降低了来料规格精度要求和机构设计要求,将产品定位可达到±0.02mm,拓展了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
数字化在线检测技术各类自动化产线该技术实现了自动化产线产品的不停机检测,保证了加工闭环,减少了材料的浪费,使产线的生产效率提高了15%以上
智能产线信息化管理技术各类自动化产线该技术使得自动化产线产品的生产数据可视化,提升了生产数据收集分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客户生产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撑
全极耳集流体无损成型技术圆柱全极耳电池自动装配线、圆柱全极耳电芯揉平机该技术使得全极耳成型过程动态可控,严格控制集流体箔材在高速成型过程中的破损缺陷,实现全极耳结构体无损成型,良品率达到99.95%以上,突破了圆柱全极耳电池制造瓶颈
壳盖自动化装配技术圆柱全极耳电池自动装配线、方形电芯自动装配线该技术能够实现电池壳盖的高精度自动化入壳和柔性化装配,提高了装配良品率和安全性能
模组自动堆叠技术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线该技术可实现多种规格模组兼容堆叠及自动装配,模组装配精度达0.1mm级别,装配效率提升10%以上,打通模组自动化关键工序之一,实现模组整线自动化装配与生产

2、业务模式的主要特点为设计、组装和调试

发行人以设计、组装和调试为主要业务模式,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应用贯穿产品设计阶段及产品组装、调试的整个生产环节。产品设计阶段,发行人将核心技术转化为工艺方案文档、技术方案文档、结构设计图纸、机构设计图纸、电气结构设计图纸、软件源程序、编译软件包等,上述文件作为底层架构和纲领文件,指导采购物料选型,以及生产车间的组装和调试,形成最终产品交付客户。公司

产品系根据下游客户的特定需求整体设计而成,其中核心工序涉及的智能化专机主要为公司自产,部分辅助设备对外采购,并结合公司自主研发的单机控制软件和整线控制软件,对产线软硬件进行联调联试。

以设计、组装和调试为主要业务模式,是设备行业企业的通用做法,发行人业务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发行人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报告期内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设备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电芯装配设备和模组/PACK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涉及电芯装配(中段)和模组/PACK环节,产品包括圆柱、方形电芯装配设备及模组/PACK设备,其中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设备收入占比较高。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设备的收入占比分别为64.29%、

70.21%和45.69%。

发行人产品主要集中在锂电池行业,且圆柱电芯装配产品收入占比较高,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若圆柱电池发展不及预期,且发行人其他锂电设备产品及其他应用领域产品市场拓展不利,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公司产品生产周期和验收周期较长,逾期应收账款比例较高,报告期应收账款回款较慢的风险

由于公司产品技术复杂度较高,生产组装难度高,因而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同时设备规模较大,到达客户现场后需经过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需要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反复调试,保证整线效率和良品率满足客户生产需求,因而公司产品验收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公司自动化产线的生产组装周期通常需要2-6个月,验收周期通常需要6-14个月;对于智能化专机,生产组装周期通常为3个月以内,验收周期通常为1-6个月。另外,受原材料供应情况、付款进度、客户场地准备等情况影响,公司设备生产组装周期会有所变化;另外,受客户厂房配套设施、生产线其他部分设备到位情况、产品量产情况、客户自身订单等情况影响,公司设备验收周期会有所变化。若发行人产品不能按期验收,则存在收入不能按时确认,款项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周期及验收周期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产品类别生产周期验收周期
先导智能锂电池智能装备3-6个月6-12个月
联赢激光激光焊接自动化成套设备1-4个月7-12个月
先惠技术生产线6-24个月/
海目星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4-6个月3-6个月
利元亨锂电专机平均约为4个月3-9个月
锂电整线平均约为5个月6-14个月
发行人智能化专机3个月以内1-6个月
自动化产线2-6个月6-14个月

注:①资料来自各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资料;②上表中海目星验收周期较短,主要系其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单机设备数量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7,176.23万元、17,504.81万元及24,732.6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42%、21.16%及20.96%。其中,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66.04%、32.24%和62.16%。截至2023年3月末,发行人2021年末和2022年末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54.77%和4.95%;应收账款(不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62.30%和6.40%,期后回款较慢。下游电池企业客户经营资金压力较大,付款周期存在一定程度的延长。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中逾期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2-12-31/ 2022-9-302021-12-312020-12-31
先导智能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联赢激光68.66% (2022-9-30)67.91%67.91%
先惠技术将合同资产余额视为未逾期,应收账款余额视为已逾期
海目星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利元亨未披露未披露37.09%
发行人62.16% (2022-12-31)32.24%66.04%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最近一期末2021-12-312020-12-31统计截止日
利元亨6.32%(2022-6-30)59.57%94.59%2022-8-19
联赢激光1.30%(2022-9-30)52.48%80.16%2022-10-15
先导智能未披露
先惠技术60.58%(2022-9-30)未披露2022-12-12
海目星未披露
逸飞激光4.95%(2022-12-31)54.77%80.59%2023-3-31

注:先惠技术、联赢激光上述回款统计不含合同资产

在目前业务快速增长状态下,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部分客户出现经营风险而不能按期回款,公司可能存在因大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客户集中度高及主要客户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07%、69.96%和57.6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公司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锂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以国内动力电池市场为例,根据GGII数据,2020年至2022年,排名前五名的动力电池厂商装机量占比均超过80%,占比较高。发行人主要客户宁德时代、国轩高科、亿纬锂能等均为国内排名靠前的锂电池制造商,2022年宁德时代、国轩高科和亿纬锂能动力电池装机量国内市场份额合计接近60%,占比较高,发行人向其供货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下游客户采购发行人锂电设备产品作为锂电池的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采购,采购数量、金额主要取决于其产能扩张计划。相比一般的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具有低频次、大金额、非连续的特性,由此导致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不同年度的销售金额也存在波动。报告期内,国轩高科为公司2020年和2022年第一大客户,2021年未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宁德时代为公司2020年第四大客户和2021年第一大客户,2022年未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鹏辉能源为公司2020年第三大客户、2021年第二大客户和2022年第五大客户;亿纬锂能为公司2021年第五大客户,2022年未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除上述客户外,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加强和锂电池应用领域的拓

宽,各期其他前五大客户也存在一定波动。若未来发行人现有主要客户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经营不善、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业绩下滑,进而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金额,而发行人未能及时开拓新客户或拓展其他领域客户,则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国轩高科为公司在圆柱全极耳设备方面的重要客户,存在因国轩高科采购量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国轩高科收入金额分别为13,509.94万元、882.97万元及18,560.82万元,占各期收入比例分别为65.58%、2.23%及34.44%,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对国轩高科在执行订单金额为8,084.96万元(不含税),占比为11.10%,其中圆柱订单占比为1.34%。国轩高科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和在手订单金额较大。未来,若国轩高科采购公司圆柱全极耳设备产品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且发行人圆柱全极耳其他客户开拓不利、锂电其他产品销售不达预期、锂电其他领域业务收入增长未能有效提高,则发行人存在因国轩高科圆柱全极耳设备采购量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或大幅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发布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的证监许可〔2023〕1122号文,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65号批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516.2608万股。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逸飞激光”,证券代码“688646”;其中1,788.9330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7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28日

(三)股票简称:逸飞激光

(四)股票扩位简称:逸飞激光

(五)股票代码:68864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516.2608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79.0652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88.9330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27.3278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人合计获配475.8130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3、战略配售部分: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保荐人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生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除此之外,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44.54亿元。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6,809.72万元,营业收入为53,895.61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标准。

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 Yifi Laser Corporation Limited
本次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137.1956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轩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30日
整体变更日期2020年10月20日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C1栋1101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经营范围激光设备、机电一体化、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租赁、批发兼零售;软件开发及批发兼零售;人工智能应用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邮政编码430000
电话号码027-87592246
传真号码027-87592246
互联网网址www.yifilaser.com
电子信箱gaozy@yifilaser.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曹卫斌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电话027-87592246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吴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吴轩直接持有公司34.23%的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6.46%,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50.69%。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吴轩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及具体管理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吴轩先生,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2011119750814****,住所武汉市洪山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吴轩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任期
1吴轩董事长、总经理全体发起人2020.10.15-2023.10.14
2梅亮董事、副总经理全体发行人2020.10.15-2023.10.14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任期
3向玉枝董事、副总经理全体发起人2020.10.15-2023.10.14
4王树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2021.12.13-2023.10.14
5顾弘董事全体发起人2020.10.15-2023.10.14
6郭敏董事董事会2021.8.31-2023.10.14
7潘红波独立董事董事会2021.12.13-2023.10.14
8邵泽宁独立董事董事会2021.12.13-2023.10.14
9杨克成独立董事董事会2021.12.13-2023.10.14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任期
1熊五岳监事会主席全体发起人2020.10.15-2023.10.14
2周叶监事全体发起人2020.10.15-2023.10.14
3曾伟明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20.10.15-2023.10.14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吴轩董事长、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2梅亮董事、副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3向玉枝董事、副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4王树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10.15-2023.10.14
5曹卫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10.15-2023.10.14
6冉昌林副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四)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其他核心人员主要为核心技术人员,共7名,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吴轩董事长、总经理
2熊五岳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3冉昌林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序号姓名职务
4程从贵江苏逸飞副总经理
5雷波激光技术部总监
6孟昌产品开发与推广经理
7余凤研发总监助理、研发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
1吴轩董事长2020.10.15-2023.10.1424,429,080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间接持有7,775,573股32,204,65345.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核心技术人员/
2梅亮董事2020.10.15-2023.10.141,193,640通过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49,938股1,243,5781.74%-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副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3向玉枝董事2020.10.15-2023.10.14-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478,130股478,130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副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
4王树董事2021.12.13-2023.10.14654,480通过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149,810804,2901.13%-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10.15-2023.10.14个月、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顾弘董事2020.10.15-2023.10.14-通过持有武汉荟达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欣达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5,268股5,2680.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郭敏董事2021.8.31-2023.10.14------
7潘红波独立董事2021.12.13-2023.10.14------
8邵泽宁独立董事2021.12.13-2023.10.14------
9杨克成独立董事2021.12.13-2023.10.14------
10熊五岳监事会主席2020.10.15-2023.10.141,193,640-1,193,6401.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周叶监事2020.10.15-2023.10.14-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31,954股31,9540.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2曾伟明职工代表监事2020.10.15-2023.10.14-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56,816股56,8160.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
13曹卫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10.15-2023.10.1434,920通过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124,841股159,7610.22%-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4冉昌林副总经理2020.10.15-2023.10.14-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293,357股293,3570.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5程从贵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136,631股136,6310.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6雷波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110,041股110,041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7孟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29,963股29,9630.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8余凤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共青城逸扬间接持有29,963股29,9630.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设立了3个员工持股平台,包括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本次发行前,3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1,174.854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比例为16.46%。3个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1、 逸扬兴能

员工持股平台逸扬兴能持有公司股份8,793,540股,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5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930万元
实收资本93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9号楼1楼A11-243(自贸区武汉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俊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逸扬兴能的合伙人及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序号名称职务合伙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俊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1.08
2吴轩总经理有限合伙人813.7587.50
3向玉枝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40.004.30
4冉昌林副总经理、研发总监有限合伙人9.901.06
5丛长波江苏逸飞总经理有限合伙人9.000.97
6程从贵江苏逸飞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6.000.65
7肖彬彬曾任工程师,已离职有限合伙人4.650.50
序号名称职务合伙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8冉坤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4.440.48
9向往商务总监有限合伙人3.100.33
10曾伟明制造总监有限合伙人2.840.31
11胡明俊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2.720.29
12张文华曾任工程师,已退休有限合伙人2.570.28
13曾亚平曾任工程师,已离职有限合伙人2.520.27
14于俊项目经理有限合伙人2.390.26
15容加才曾任采购专员,已退休有限合伙人2.350.25
16冉昌军客户服务经理有限合伙人2.210.24
17代施杰内审部专员有限合伙人1.530.16
18向葵项目经理有限合伙人1.410.15
19周叶财务经理有限合伙人1.270.14
20雷波激光技术部总监有限合伙人1.080.12
21王雄力工程总监有限合伙人0.980.11
22杨雯婷计划主管有限合伙人0.680.07
23史康佳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0.680.07
24李聃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630.07
25王颖超行政副经理有限合伙人0.470.05
26曹俊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420.05
27向道兵曾任采购专员,已离职有限合伙人0.400.04
28李明强市场推广主管有限合伙人0.400.04
29吴仁迪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370.04
30李虎城生产经理有限合伙人0.300.03
31董刚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280.03
32邓羿曾任工程师,已离职有限合伙人0.200.02
33王玉琴体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180.02
34张信海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170.02
35单楠曾任仓库管理员,已离职有限合伙人0.130.01
合计--930.00100.00

2、共青城逸扬

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逸扬持有公司股份2,645,000股,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俊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3,972.5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逸扬的合伙人及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职务合伙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俊逸/普通合伙人5.000.13
2冉昌林副总经理、研发总监有限合伙人300.007.55
3王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225.005.66
4曹卫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187.504.72
5向玉枝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150.003.78
6冉坤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150.003.78
7胡明俊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150.003.78
8郝涛计划供应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150.003.78
9王雄力工程总监有限合伙人150.003.78
10丛长波江苏逸飞总经理有限合伙人150.003.78
11雷波激光技术部总监有限合伙人150.003.78
12林春光内审部经理有限合伙人150.003.78
13陶波技术顾问有限合伙人150.003.78
14米仁兵总经理助理有限合伙人150.003.78
15程从贵江苏逸飞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120.003.02
16宋超财务经理有限合伙人105.002.64
17梅亮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18向往商务总监有限合伙人75.001.89
19付小冬研发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职务合伙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20李鹏研发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1王高鹏研发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2游浩研发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3刘超研发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4史康佳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5冉昌安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6李尧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75.001.89
27向葵项目经理有限合伙人60.001.51
28张爽人力资源总监有限合伙人60.001.51
29金朝昊市场总监有限合伙人60.001.51
30韩邦杰研发经理有限合伙人45.001.13
31刘俊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32成瑞珍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33何隽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34刘水洲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35程博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36李洪武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37孟昌产品开发与推广经理有限合伙人45.001.13
38张洁采购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45.001.13
39余凤研发总监助理、研发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5.001.13
40高泽远证券事务代表有限合伙人45.001.13
41曾伟明制造总监有限合伙人45.001.13
42周召飞工程师有限合伙人30.000.76
43周叶财务经理有限合伙人30.000.76
合计//3,972.50100.00

3、共青城逸兴

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逸兴持有公司股份310,000股,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俊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470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逸兴的合伙人及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职务合伙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俊逸/普通合伙人5.001.06
2冉昌军客户服务经理有限合伙人45.009.57
3吴正端行政经理有限合伙人45.009.57
4杨智广国际业务总监有限合伙人37.507.98
5李虎城生产经理有限合伙人30.006.38
6肖布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7李明强市场推广主管有限合伙人15.003.19
8李兵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9杨伟伟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0涂小政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1程汉星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2邓继放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3秦然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4吴一鸣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5陈祎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6赵德超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7张桂彬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8曹俊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19王康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20张辉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5.003.19
21丁文慧行政经理有限合伙人15.003.19
22王颖超行政副经理有限合伙人15.003.19
23容静售后经理有限合伙人15.003.19
24刘继顺工程师有限合伙人7.501.60
25高泽远证券事务代表有限合伙人7.501.60
26刘翔飞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7.501.60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职务合伙性质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27龚腾标工程师有限合伙人7.501.60
28张露研发助理有限合伙人7.501.60
合计--470.00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部分内容之“(四)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

(三)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前述3个员工持股平台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除持有公司股权外,并无投资或参与经营其他经营性实体的情形,亦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情形,其自身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出资或接受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人出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137.1956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379.065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发行后总股本9,516.2608万股。本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安排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吴轩24,429,08034.23%24,429,08025.67%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逸扬兴能8,793,54012.32%8,793,5409.2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安排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3怡珀新能源5,238,1807.34%5,238,1805.5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共青城朗润3,410,3404.78%3,410,3403.5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海富长江3,273,9004.59%3,273,9003.4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蚌埠宏鹰3,157,7404.42%3,157,7403.3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湖州潺智2,727,1743.82%2,727,1742.87%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起36个月
8共青城逸扬2,645,0003.71%2,645,0002.78%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
9合肥轩一2,181,7393.06%2,181,7392.29%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起36个月
10中珈资本2,181,7393.06%2,181,7392.29%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起36个月
11智逸新能源2,109,6602.96%2,109,6602.2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中比基金(SS)1,636,9202.29%1,636,9201.7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惠友创嘉1,636,9202.29%1,636,9201.7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广东博力威1,636,3042.29%1,636,3041.72%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起36个月
15熊五岳1,193,6401.67%1,193,6401.2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梅亮1,193,6401.67%1,193,6401.2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咸宁香城947,3401.33%947,3401.0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8王树654,4800.92%654,4800.6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9民生投资631,5600.88%631,5600.66%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0广西海东631,5600.88%631,5600.66%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1嘉兴两山631,5600.88%631,5600.66%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2共青城逸兴310,0000.43%310,0000.33%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
23广西海达63,1800.09%63,1800.0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曹卫斌34,9200.05%34,9200.0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5林春光21,8400.03%21,8400.0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安排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6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951,6261.00%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7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36,7522.2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8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624,5890.66%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9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1,045,1631.1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部分网下配售对象--1,143,1921.20%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77,273,27881.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889,33018.80%/
合计71,371,956100.00%95,162,608100.00%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吴轩24,429,08025.67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793,5409.2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38,1805.5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广州朗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朗润涵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0,3403.58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3,9003.4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上海宏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宏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57,7403.32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潺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2,727,1742.87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
合伙)(2021年9月)起36个月
8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45,0002.78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
9中珈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81,7392.29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起36个月
10合肥轩一新能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81,7392.29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起36个月
合计58,038,43260.98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75.81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有4名,分别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投”)、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万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民生投资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95.16264.0044,536,096.8024
2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13.67528.9899,999,993.6012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万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3长江产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62.45892.6329,230,765.2012
4国轩高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04.51634.3948,913,628.4012
合计475.813020.00222,680,484.00

(一)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2、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ZU795
设立时间2023年5月15日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备案日期2023年5月17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10,00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10,000.00万元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份额占比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吴轩董事长、总经理3,800.0038.00%高级管理人员
2王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000.0010.00%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份额占比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曹卫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700.007.00%高级管理人员
4米仁兵总经理助理700.007.00%核心员工
5冉坤销售总监500.005.00%核心员工
6胡明俊销售总监500.005.00%核心员工
7丛长波江苏逸飞总经理500.005.00%核心员工
8梅亮副总经理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9冉昌林副总经理、研发总监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10向玉枝副总经理400.004.00%高级管理人员
11郝涛计划供应中心总监400.004.00%核心员工
12王雄力工程总监200.002.00%核心员工
13刘超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4游浩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5韩邦杰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6张爽人力资源总监100.001.00%核心员工
17王颖超行政副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合计10,000.00100%-

注1:除丛长波、刘超、游浩三人与发行人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向玉枝(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子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余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注2: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除向玉枝因退休返聘与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员均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参与规模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213.6752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98%,获配金额为99,999,993.60元。

4、限售期限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长江产投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长江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公司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

长江产投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62.4589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63%,获配金额为29,230,765.20元。

3、限售期限

长江产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国轩高科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国轩高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公司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

国轩高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104.5163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39%,获配金额为48,913,628.40元。

3、限售期限

国轩高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四)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投资。

2、跟投数量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数量为95.1626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00%,获配金额为44,536,096.80元。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79.0652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8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65.40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2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6.41元/股(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1,340.25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130.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209.6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02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2,130.60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9,195.83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1,763.02万元
3、律师费用595.28万元
费用项目金额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47.17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9.30万元
总计12,130.60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9,209.65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0,949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75.813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613,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32933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7,399,763股,放弃认购数量213,23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11,419,52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1,419,522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3,23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75号)。立信会计师认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544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基于目前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在手订单、相关设备在客户现场的验收进度、市场环境等情况,预计2023年1-6月,营业收入为28,000.00-32,000.00万元,同比增长51.63%至73.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200.00-3,600.00万元,同比增长3.11%至16.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00.00-3,100.00万元,同比增长52.05%至74.57%。公司对2023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为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营业务的采购模式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模式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经营管理层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127908612610313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416110100100589908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支行70200078801200000909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东工业园支行3202007029200536832
5中信银行武汉青年路支行8111501012601107629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高科技支行639820623
7交通银行武汉汉西支行42142108101200326436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逸飞激光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电话021-80508338
传真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张艳朋、吕彦峰
项目组协办人于长才
项目组成员杜存兵、马伟力、孙筱朋
联系人张艳朋
联系方式021-80508338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艳朋先生,男,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参与多个企业的改制与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工作,并作为主要项目人员承做了吉锐科技创业板IPO项目、寒锐钴业(SZ.300618)IPO项目、天奈科技(688116.SH)IPO项

目、寒锐钴业(SZ.300618)可转债项目、寒锐钴业(SZ.300618)非公开发行项目、长青股份(002391.SZ)可转债项目、通达股份(SZ.002560)再融资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张艳朋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吕彦峰先生,男,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监,武汉大学法律专业硕士。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吉锐科技创业板IPO项目、中环海陆(301040.SZ)IPO项目、欧科亿(688308.SH)IPO项目、青海明胶(000606.SZ)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田股份(002482.SZ)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驰宏锌锗(60049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兰州民百(600738.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顺利办(000606.SZ)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长青股份(002391.SZ)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以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财务顾问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吕彦峰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之配偶、公司间接股东肖晓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梅亮、向玉枝、王树出具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⑦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担任发行人监事、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熊五岳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④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⑤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周叶、曾伟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④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曹卫斌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⑦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冉昌林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⑤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⑦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⑧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担任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程从贵、雷波、孟昌、余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三)发行人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林春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四)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承诺

①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员工持股平台逸扬兴能承诺: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B.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②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承诺:

“A.本企业所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等股份;且自逸飞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B.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逸飞激光所有;

C.本企业将向逸飞激光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怡珀新能源、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智逸新能源、惠友创嘉、共青城朗润、蚌埠宏鹰、咸宁香城、嘉兴两山、民生投资、广西海东、广西海达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怡珀新能源、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智逸新能源、惠友创嘉、共青城朗润、蚌埠宏鹰、咸宁香城、嘉兴两山、民生投资、广西海东、广西海达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五)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博力威、湖州潺智、合肥轩一、中珈资本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等股份;且自逸飞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逸飞激光所有;

(3)本企业将向逸飞激光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怡珀新能源承诺:

“①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②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③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逸扬兴能承诺:

“①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②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③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3)合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承诺:

“①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

②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2年5月27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方案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种方式。其中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亦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回购股份的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10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

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

①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②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③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④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

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薪酬制度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较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与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各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保证投资者及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及其控制的企业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出具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持股5%以上股东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海富长江、中比基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④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④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5%以上股东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5%以上股东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承诺:

“如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应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违反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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