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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编制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8、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9、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之签署页)

徐志武:

陈湘黔:

陶志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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