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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 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

技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于公司本部及所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

(六)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工作平台: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官网;

(二) 新媒体平台;

(三) 电话;

(四) 传真;

(五) 电子邮箱;

(六) 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九) 股东大会;

(十)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 路演;

(十二) 分析师会议;

(十三) 接待来访;

(十四) 座谈交流;

(十五)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工作平台。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上述信息时,不得提供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点事项:

(一)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二)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和联系电话号码等信息,公司官网和联系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 做好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路演、分析师会议的有关工作

公司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接,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使得相关人员通过活动了解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活动需避免让相关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尽量避免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四) 做好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有关工作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五)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不得提供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现场调研的管理:

(一) 投资者来访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见附件1),确认单位证明及身份证信息,并应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

(二)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有关工作,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投资者调研的相关工作;

(三) 公司举办或参与各类投资者关系专项活动后,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3),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四) 投资者调研后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应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有权要求投资者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说明会的管理: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上证e互动平台的管理: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9.开展公司舆情监测,对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自然灾害等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危机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0.负责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11.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五)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问题事项,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整理发出《投资者问询事项通知单》(附件4),并会同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形成投资者问询事项的反馈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

(三)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

(五) 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六)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三)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四)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门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向公司提出诉求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并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 单位及职务
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
来访目的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 证券机构? 财经媒体? 其他
研 提 纲
拟拜访人员

1.传真预约:024-86598851

2.邮件预约: sac600760@163.com

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单位个人

注: 持股情况栏:如持股,请在相应栏划√,无需填写持股数量。

附件2

承 诺 书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已知悉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为军工保密单位,在参加中航沈飞有关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相关活动时,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航沈飞有关保密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1、不故意打探中航沈飞未公开重大信息和国家秘密,未经中航沈飞许可,不与中航沈飞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中航沈飞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中航沈飞证券;

3、在厂区内参观过程中,按规定参观路线和区域进行参观,服从中航沈飞安排,禁止使用手机等音像设备拍照和录像;

4、在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中航沈飞同时披露该信息,调研所形成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中航沈飞,中航沈飞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本人(本公司)将配合予以更正。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如违反该承诺,造成非法获利或触犯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对中航沈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6、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中航沈飞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且长期有效。

承诺人(个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活动类别□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证券事务代表

附件4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问询事项通知单编号:

问题来源□投资者 □监管机构 □证券机构 □财经媒体 □其他
提问时间答复时限
事项
答复 建议
答复单位 责任人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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