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能实现公司及子公司之间跨境资金管理一体化,有利于公司集中开展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管理,有效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提升公司境外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能更好地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发展。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