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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光大银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2、诉讼情况

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并签订了多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四与原告签订多份《保证合同》,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多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合计97,013,251.83元;原告有权处置合同相关抵押物在最高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承担。

二、与交通银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2、诉讼情况

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多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多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多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归还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合计256,880,376.11元;原告有权处置合同相关抵押物在最高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上述被告方均已进入预重整或重整,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公司的预重整、重整相关事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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