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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7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共同富裕的号召,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本着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第五条 公司以其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外捐赠行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或其他企业、机构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用途和意愿。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的,不得对外捐赠,但应急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资产等企业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2、向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

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 团体提供的捐赠;

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指各类社会公益目的捐赠活动,包括:

1、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捐赠;

2、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的或者符合公司价值观而进行的其他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公司注册所在地政府明确的定点捐赠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不超过2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80万元及对同一对象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捐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三)除上述两项所列以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四)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的,用于应急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捐赠,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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