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舜禹股份 证券代码:301519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N HUI SHUN YU WATER CO.,LTD.)(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公司总股本164,16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9,036,5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0.75倍,“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18.85倍。
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收盘价(2023年7月11日,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前市盈率 | 2022年扣非后市盈率 |
603956.SH | 威派格 | 8.02 | -0.28 | -0.32 | - | - |
300145.SZ | 中金环境 | 2.84 | 0.06 | 0.04 | 47.28 | 77.20 |
300388.SZ | 节能国祯 | 6.79 | 0.58 | 0.41 | 11.72 | 16.58 |
603903.SH | 中持股份 | 9.00 | 0.47 | 0.42 | 19.10 | 21.53 |
300664.SZ | 鹏鹞环保 | 5.58 | 0.29 | 0.25 | 18.98 | 21.98 |
300929.SZ | 华骐环保 | 11.52 | 0.33 | 0.23 | 34.70 | 49.03 |
300961.SZ | 深水海纳 | 10.93 | -0.01 | -0.04 | - |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收盘价(2023年7月11日,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前市盈率 | 2022年扣非后市盈率 |
688057.SH | 金达莱 | 15.76 | 1.10 | 1.06 | 14.32 | 14.86 |
平均值 | 24.35 | 33.53 |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7月11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本次发行价格 20.9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8.20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7月 11日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0.75倍及“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18.85倍,超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幅度约为24.23%,超出“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幅度约为102.65%;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3.53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行业外部发展风险
公司二次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分属于水务行业产业链的供水环节和污水处理环节,其中二次供水业务应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生活生产用水领域,污水处理业务目前主要应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市场。未来国家城镇化进程、基建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中高层建筑增加、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备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及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力度等因素都会对公司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并导致其经营状况发生波动。
(二)经营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深耕安徽省内市场,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项目经验,在安徽地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基于公司在安徽地区的竞争优势,公司积极开拓省外业务。
2020年至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安徽省内的比例分别为52.97%、
51.66%和80.64%,具有一定的经营区域集中的特征。尽管公司在安徽省内已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和较强的竞争力并不断向省外扩张,但不排除因市场竞争加剧、省外市场开拓不力或者未能持续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等,导致公司产生因经营区域集中带来的业绩下降风险。
(三)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政府单位、国有企业、各地供水公司、房地产公司、建筑商等,2020年至2022年各年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6.19%、60.91%和64.11%。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随着二次供水行业“统建统管”模式的规范化发展深入推进,带动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新建以及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二次供水行业市场规模的扩大,公司与各地供水公司的合作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和各期收入确认金额相对较大等特点,因此客户相对集中。如未来出现主要销售客户所处行业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与大客户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或无法及时验收结算的情况,将有可能对公司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5.44%、51.95%和50.09%。剔除长丰PPP项目、西安PPP项目影响后,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43%、67.10%和52.25%,截至2023年4月30日,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剔除PPP项目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18,884.55万元、16,491.78万元和5,567.67万元,分别占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比例为78.92%、49.31%和14.82%。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各地政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国有企业和各地供水公司等,资金实力雄厚,还款信誉良好,发生应收账款坏账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应收账款规模预计将不断增加。若这些客户因经营状况恶化等自身因素继续延迟付款或不付款,则公司面临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回款率下降、坏账准备上升、需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及业绩波动风险
2020年至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17%、32.42%和33.5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40.07万元、9,747.33万元和10,058.29万元。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格局、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市场营销、技术研发、成本控制等经营因素密切相关;2020年至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主要受毛利率相对更高的二次供水业务影响,而二次供水业务因市场竞争加剧、主要客户执行最低组价(总价)供货的价格机制等因素使得毛利率面临下行压力,如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六)业绩下滑风险
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5,155.5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6.4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58.2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95.2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3.69%。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速略低于营业收入增速,主要原因系公司取得的银行借款有所增加使得财务费用有所上升以及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2022年,公司综合毛利率为33.67%,与2021年毛利率32.65%基本相当。公司未来毛利率水平可能受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毛利率继续下滑,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规模效应尚不明显,业务拓展不确定的风险
随着公司新总部基地以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线于2020年投入使用,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的自主生产能力得到提升,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由定制化采购逐渐转为定制化采购与自主生产相结合的方式。但由于工艺磨合及产能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的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规模效应尚不明显,房屋及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出现业绩波动。此外,2020年至2022年公司已承接和实施的二次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较多,业务规模
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未来,公司将积极开拓市场,承接新项目,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但新项目的开拓对公司的技术储备、资金实力、市场开拓能力均有一定要求,项目能否开拓成功受到行业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变化、公司自身实力变化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173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5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舜禹股份”,证券代码为“30151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9,036,56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7月2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27日
(三)证券简称:舜禹股份
(四)证券代码:3015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4,16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16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036,56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5,123,43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123,43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邓帮武 | 5,610.0000 | 34.17 | 2026年7月27日 |
闵长凤 | 1,200.0000 | 7.31 | 2026年7月27日 | |
安徽昊禹 | 1,200.0000 | 7.31 | 2026年7月27日 | |
北城水务 | 689.6551 | 4.20 | 2024年7月27日 | |
兴泰光电 | 517.2413 | 3.15 | 2024年7月27日 | |
安华基金 | 450.0000 | 2.74 | 2024年7月27日 | |
天津滨海 | 360.0000 | 2.19 | 2024年7月27日 | |
李广宏 | 290.0000 | 1.77 | 2026年7月27日 | |
安元基金 | 282.4488 | 1.72 | 2024年7月27日 | |
刘勇 | 200.0000 | 1.22 | 2024年7月27日 | |
池州中安 | 172.4137 | 1.05 | 2024年7月27日 | |
合肥中安 | 172.4137 | 1.05 | 2024年7月27日 | |
滁州中安 | 172.4137 | 1.05 | 2024年7月27日 | |
亳州中安 | 172.4137 | 1.05 | 2024年7月27日 | |
邓帮萍 | 160.0000 | 0.97 | 2026年7月27日 | |
国元基金 | 150.0000 | 0.91 | 2024年7月27日 | |
陈桂林 | 100.0000 | 0.61 | 2024年7月27日 | |
蒲曙光 | 100.0000 | 0.61 | 2024年7月27日 | |
邓卓志 | 40.0000 | 0.24 | 2026年7月27日 | |
邓邦启 | 40.0000 | 0.24 | 2026年7月27日 | |
邓卓运 | 30.0000 | 0.18 | 2026年7月27日 | |
张韵雷 | 20.0000 | 0.12 | 2024年7月27日 | |
何军 | 20.0000 | 0.12 | 2024年7月27日 | |
冯纪莲 | 20.0000 | 0.12 | 2024年7月27日 | |
朱世斌 | 10.0000 | 0.06 | 2024年7月27日 | |
陈前宏 | 10.0000 | 0.06 | 2024年7月27日 | |
沈先春 | 10.0000 | 0.06 | 2024年7月27日 | |
史君 | 10.0000 | 0.06 | 2024年7月27日 | |
闫澳 | 10.0000 | 0.06 | 2026年7月27日 | |
闵长兵 | 10.0000 | 0.06 | 2026年7月27日 | |
陈曼曼 | 5.0000 | 0.03 | 2024年7月27日 |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高福奎 | 5.0000 | 0.03 | 2024年7月27日 | |
时中春 | 5.0000 | 0.03 | 2024年7月27日 | |
王鼎 | 5.0000 | 0.03 | 2024年7月27日 | |
张磊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韩晓红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周樊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方皖蜀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叶从磊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台磊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汪海波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凤良鸣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黄太钢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伍里华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王德才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潘胜兰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张长飞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袁霖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张荣俊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陈世芳 | 3.0000 | 0.02 | 2024年7月27日 | |
钟瑞英 | 1.0000 | 0.01 | 2024年7月27日 | |
梅厚权 | 1.0000 | 0.01 | 2024年7月27日 | |
米婕 | 1.0000 | 0.01 | 2024年7月27日 | |
小计 | 12,300.0000 | 74.93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907.4065 | 11.62 | 2023年7月27日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212.3435 | 1.29 | 2024年1月27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996.2500 | 12.16 | 2023年7月27日 | |
小计 | 4,116.0000 | 25.07 | - | |
合计 | 16,416.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保荐人”)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7,912.12万元、8,995.2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 HUI SHUN YU WATER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23,00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宏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1年9月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16日 |
公司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 |
经营范围 | 供水设备、消防设备、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中水回用设备、净水设备、直饮水设备、一体化泵站、不锈钢水箱、不锈钢金属制品、压力容器、水泵、阀门、电机、电子设备、低压电控设备、消毒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售后运营与维护服务;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给排水工程系统、环保工程系统、安防远程监控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污水处理厂、一体化水厂、自来水厂工艺整体解决方案、安全节能整体解决方案、节能错峰系统解决方案、二次供水及水厂运营维护服务系统解决方案、智慧供水标准泵房系统解决方案、智慧水务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及相关工艺与设备的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咨询、推广、转让、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安装、运营、维护;不锈钢水箱的清洗及消毒;五金交电产品、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企业经营商品和技术除外);商务信息咨询;设备及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二次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
邮政编码 | 231100 |
联系电话 | 0551-66318181 |
传真号码 | 0551-66318181-8081 |
电子邮箱 | china@shunyuwater.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张义斌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本届任期期限 | 直接持股数 | 间接持股数 | 合计持股数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邓帮武 | 董事长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5,610.00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216.50万股 | 5,826.50 | 47.37% | 无 |
2 | 李广宏 | 董事、总经理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290.00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380.00万股 | 670.00 | 5.45% | 无 |
3 | 张义斌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50.00万股 | 50.00 | 0.41% | 无 |
4 | 沈先春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10.00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30.00万股 | 40.00 | 0.33% | 无 |
5 | 纪晓彦 | 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 | - | - | 无 |
6 | 刘启斌 | 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通过合肥鼎旭合肥鼎旭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0.04万股 | 0.04 | 0.00029% | 无 |
7 | 施阳生 | 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 | - | - | 无 |
8 | 杨之曙 | 独立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 | - | - | 无 |
9 | 周泽将 | 独立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 | - | - | 无 |
10 | 罗彪 | 独立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 | - | - | 无 |
11 | 贺宇 | 独立董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 | - | - | 无 |
12 | 潘军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5.00万股 | 5.00 | 0.04% | 无 |
13 | 李威 | 监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5.00万股 | 5.00 | 0.04% | 无 |
14 | 叶从磊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3.00 | - | 3.00 | 0.02% | 无 |
15 | 朱世斌 | 副总经理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10.00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30.00万股 | 40.00 | 0.33%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本届任期期限 | 直接持股数 | 间接持股数 | 合计持股数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6 | 陈前宏 | 副总经理 |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 10.00 | 通过安徽昊禹持有30.00万股 | 40.00 | 0.33% | 无 |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邓帮武直接持有公司45.61%的股份,并通过安徽昊禹间接控制公司9.7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邓帮武基本情况如下:
邓帮武先生,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国国立路桥学校-法国国立民用航空学校EMBA,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10月至1999年10月,就职于安徽省金寨县电子磁性材料厂,任设备科科长;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就职于深圳东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任售后服务部经理;2002年6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上海晨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宏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1年9月至2015年11月,就职于舜禹有限,任董事长;2015年11月至今,就职于舜禹水务,任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受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村镇建设智库农村污水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任长丰县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理事长。
2、实际控制人
邓帮武直接持有公司45.61%的股份,并通过安徽昊禹间接控制公司9.76%的股份;此外,邓帮武配偶闵长凤直接持有公司9.76%的股份,因此邓帮武、闵长凤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65.12%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邓帮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242619710105****。
闵长凤,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242619711027****。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邓帮武,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邓帮武、闵长凤夫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安徽昊禹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安徽昊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5年8月17日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邓帮武 |
注册资本 | 1,200.00万元 |
住所 |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杭路交口半岛1号70幢402室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昊禹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间接持有舜禹股份股票数量(万股)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1 | 李广宏 | 380.00 | 380.00 | 31.67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 |
2 | 邓帮武 | 216.50 | 216.50 | 18.04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 |
3 | 梁德荣 | 150.00 | 150.00 | 12.50 | 有限合伙人 | 电气技术部技术工程师 |
4 | 陈晨 | 100.00 | 100.00 | 8.33 | 有限合伙人 | - |
5 | 张义斌 | 50.00 | 50.00 | 4.17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6 | 沈先春 | 30.00 | 3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财务总监 |
7 | 朱世斌 | 30.00 | 3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8 | 陈前宏 | 30.00 | 3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9 | 熊延军 | 30.00 | 3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 |
10 | 邓邦启 | 30.00 | 3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总监、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陕西舜禹董事长兼总经理 |
11 | 邓卓志 | 30.00 | 3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总监 |
12 | 李辰 | 20.00 | 20.00 | 1.67 | 有限合伙人 | 原核心技术人员,已离职 |
13 | 闵长凤 | 12.00 | 12.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经理 |
14 | 邓卓运 | 10.00 | 10.00 | 0.83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副总监、长丰舜禹总经理、北城舜禹总经理 |
15 | 陈曼曼 | 10.00 | 10.00 | 0.83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管理部经理 |
16 | 陈世芳 | 10.00 | 10.00 | 0.83 | 有限合伙人 | - |
17 | 刘开银 | 10.00 | 10.00 | 0.83 | 有限合伙人 | 采供管理部经理 |
18 | 高福奎 | 10.00 | 10.00 | 0.83 | 有限合伙人 | 供水服务部经理 |
序号 | 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间接持有舜禹股份股票数量(万股)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19 | 潘军 | 5.00 | 5.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
20 | 李威 | 5.00 | 5.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电气技术部经理 |
21 | 李宣 | 5.00 | 5.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电气技术部副经理 |
22 | 朱杰 | 5.00 | 5.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节能水泵智造中心经理 |
23 | 严焕 | 3.00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电气技术部主管 |
24 | 谭威 | 3.00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战略发展部主管 |
25 | 周凯 | 3.00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环保技术部经理 |
26 | 李庆军 | 3.00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管理部主管 |
27 | 江小燕 | 3.00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战略发展部主管 |
28 | 邓琴 | 3.00 | 3.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采供管理部主管 |
29 | 周樊 | 2.00 | 2.00 | 0.17 | 有限合伙人 | 证券事务部经理 |
30 | 韩林 | 1.50 | 1.5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采供管理部主管 |
合计 | 1,200.00 | 1,200.00 | 100.00 | - |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安徽昊禹出具的承诺,安徽昊禹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承诺内容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邓帮武 | 5,610.0000 | 45.61 | 5,610.0000 | 34.17 | 36个月 |
闵长凤 | 1,200.0000 | 9.76 | 1,200.0000 | 7.31 | 36个月 |
安徽昊禹 | 1,200.0000 | 9.76 | 1,200.0000 | 7.31 | 36个月 |
北城水务 | 689.6551 | 5.61 | 689.6551 | 4.20 | 12个月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兴泰光电 | 517.2413 | 4.21 | 517.2413 | 3.15 | 12个月 |
安华基金 | 450.0000 | 3.66 | 450.0000 | 2.74 | 12个月 |
天津滨海 | 360.0000 | 2.93 | 360.0000 | 2.19 | 12个月 |
李广宏 | 290.0000 | 2.36 | 290.0000 | 1.77 | 36个月 |
安元基金 | 282.4488 | 2.30 | 282.4488 | 1.72 | 12个月 |
刘勇 | 200.0000 | 1.63 | 200.0000 | 1.22 | 12个月 |
池州中安 | 172.4137 | 1.40 | 172.4137 | 1.05 | 12个月 |
合肥中安 | 172.4137 | 1.40 | 172.4137 | 1.05 | 12个月 |
滁州中安 | 172.4137 | 1.40 | 172.4137 | 1.05 | 12个月 |
亳州中安 | 172.4137 | 1.40 | 172.4137 | 1.05 | 12个月 |
邓帮萍 | 160.0000 | 1.30 | 160.0000 | 0.97 | 36个月 |
国元基金 | 150.0000 | 1.22 | 150.0000 | 0.91 | 12个月 |
陈桂林 | 100.0000 | 0.81 | 100.0000 | 0.61 | 12个月 |
蒲曙光 | 100.0000 | 0.81 | 100.0000 | 0.61 | 12个月 |
邓卓志 | 40.0000 | 0.33 | 40.0000 | 0.24 | 36个月 |
邓邦启 | 40.0000 | 0.33 | 40.0000 | 0.24 | 36个月 |
邓卓运 | 30.0000 | 0.24 | 30.0000 | 0.18 | 36个月 |
张韵雷 | 20.0000 | 0.16 | 20.0000 | 0.12 | 12个月 |
何军 | 20.0000 | 0.16 | 20.0000 | 0.12 | 12个月 |
冯纪莲 | 20.0000 | 0.16 | 20.0000 | 0.12 | 12个月 |
朱世斌 | 10.0000 | 0.08 | 10.0000 | 0.06 | 12个月 |
陈前宏 | 10.0000 | 0.08 | 10.0000 | 0.06 | 12个月 |
沈先春 | 10.0000 | 0.08 | 10.0000 | 0.06 | 12个月 |
史君 | 10.0000 | 0.08 | 10.0000 | 0.06 | 12个月 |
闫澳 | 10.0000 | 0.08 | 10.0000 | 0.06 | 36个月 |
闵长兵 | 10.0000 | 0.08 | 10.0000 | 0.06 | 36个月 |
陈曼曼 | 5.0000 | 0.04 | 5.0000 | 0.03 | 12个月 |
高福奎 | 5.0000 | 0.04 | 5.0000 | 0.03 | 12个月 |
时中春 | 5.0000 | 0.04 | 5.0000 | 0.03 | 12个月 |
王鼎 | 5.0000 | 0.04 | 5.0000 | 0.03 | 12个月 |
张磊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韩晓红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周樊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方皖蜀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叶从磊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台磊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汪海波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凤良鸣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黄太钢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伍里华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王德才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潘胜兰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张长飞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袁霖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张荣俊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陈世芳 | 3.0000 | 0.02 | 3.0000 | 0.02 | 12个月 |
钟瑞英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12个月 |
梅厚权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12个月 |
米婕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12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212.3435 | 1.29 | 6个月 |
小计 | 12,300.0000 | 100.00 | 12,512.3435 | 76.22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907.4065 | 11.62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996.2500 | 12.16 | - |
小计 | - | - | 3,903.6565 | 23.78 | - |
合计 | 12,300.0000 | 100.00 | 16,416.0000 | 100.00 | -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45,312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邓帮武 | 5,610.00 | 34.17 | 36个月 |
2 | 闵长凤 | 1,200.00 | 7.31 | 36个月 |
3 | 安徽昊禹 | 1,200.00 | 7.31 | 36个月 |
4 | 北城水务 | 689.6551 | 4.20 | 12个月 |
5 | 兴泰光电 | 517.2413 | 3.15 | 12个月 |
6 | 安华基金 | 450.0000 | 2.74 | 12个月 |
7 | 天津滨海 | 360.0000 | 2.19 | 12个月 |
8 | 李广宏 | 290.0000 | 1.77 | 36个月 |
9 | 安元基金 | 282.4488 | 1.72 | 12个月 |
10 | 刘勇 | 200.0000 | 1.22 | 12个月 |
合计 | 10,799.3452 | 65.79 | -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1,16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7%),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20.9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0.9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8.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8.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4.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41,160,000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9,429,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730,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339.73032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8,232,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197,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962,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68427880%,有效申购倍数为3,725.39544倍。
根据《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737,462股,放弃认购数量225,038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1,197,5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5,038股,包销金额为4,710,045.34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5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147.8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2,399.3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748.5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2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88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2,399.3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金额 |
辅导、保荐及承销费用 | 9,523.97万元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65.72万元 |
律师费用 | 800.00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383.02万元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26.64万元 |
合计 | 12,399.34万元 |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0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3,748.54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82元/股(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1元(按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360号)。公司2020年至2022年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230Z1962号”审阅报告。
公司2023年1-3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3年1-6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六、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二节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 | 34050146580800003398 |
2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 | 20000596798966600000081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8010078801400004060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499030100100408786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湖城支行 | 551905624810666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周小金、黄嘉
项目协办人:张璐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冠峰、唐忠兵、董瑞超、范磊、崔瑞城、巴光明
联 系 人:周小金、黄嘉
电 话:0755-81902000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周
小金、黄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周小金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国际金融学硕士,具有7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中大力德IPO项目、新诺威IPO项目、济川药业非公开发行项目、三维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改制工作。
黄嘉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学硕士、理学硕士,具有10余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奈瑞儿IPO项目、玛丝菲尔IPO项目、西部建设非公开发行项目,东百集团股权收购财务顾问项目、香江控股公司债项目、中茵股份公司债项目等,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和改制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帮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下同)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实际控制人闵长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
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5%以上股东安徽昊禹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李广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其余5%以上股东(包括北城水务、兴泰光电、亳州中安、滁州中安、池州中安、合肥中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初始入股价格。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邓帮萍、邓卓志、邓邦启、邓卓运、闫澳、闵长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七)5%以下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义斌、沈先春、朱世斌、陈前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八)5%以下股东、监事潘军、李威、叶从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九)其余5%以下股东(包括安华基金等4名企业股东,陈曼曼等2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企业/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
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中一项或数项措施,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A、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B、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C、股份回购期限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分期执行,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实际控制人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即实际控制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同时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B、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500.00万元(如与上述第A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A项为准)。
C、增持股份的价格: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应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如与上述A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A项为准)。C、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D、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3、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A、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B、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A、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预案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C、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D、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程序
A、实际控制人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B、实际控制人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①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止。
②在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增持股票条件成就后未按稳定
股价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⑤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
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购回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购回义务。
四、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事宜做出如下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①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技术研发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加大创新力度,通过不断推动现有技术的换代升级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研发、加强行业细分市场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②积极开拓市场,提高销售收入
公司坚持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继续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依托,开拓新市场、新客户,扩大对现有市场、客户的销售数量,增加销售规模。
③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机制创新和管理升级,优化生产工艺和业务流程,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
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②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购回价格按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②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并以本人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②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④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③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的薪酬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5%以上股东安徽昊禹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李广宏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其余5%以上股东(包括北城水务、兴泰光电、亳州中安、滁州中安、池州中安、合肥中安)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④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的股东均具备作为股东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上述承诺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如日后发现上述承诺存在虚假陈述,由此给本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造成不利影响的,
由本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人承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复核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