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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2022年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可行权条件的39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16,289,296份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项。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原激励对象有24人离职,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比例行权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082,996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三、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薛安克 吴晖 来小康

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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