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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24名人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待提升”,本期可行权比例为80%;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本期可行权比例为0。其余391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3、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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