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5号),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44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44,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2.1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987.84万元。2023年7月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565号《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子公司珠海明阳电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7月7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金额(人民币元) | 资金用途 |
甲方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 337100100100414549 | 442,000,000 | 年产12万平方米新能源汽车PCB专线建设项目、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甲方1 | 337100100100414427 | 0.00 | 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
甲方2 | 337100100100416162 | 0.00 | 年产12万平方米新能源汽车PCB专线建设项目 | |
合 计 | 442,000,000 | - |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万平方米新能源汽车PCB专线建设项目、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曹子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