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文件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不超过1.2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变更蓬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实质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三、关于变更蓬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研发方向等实质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国华
沙 涛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