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恒新材: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公告编号:2023-089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10月2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0月2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2023)粤030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珠

公告编号:2023-089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F20200422001),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0吨货物,交货方式为原告至被告工厂自提,原告单方面取消订单的,原告支付的货款被告不予返还,货款不足以补偿被告全部损失的,被告有权继续向原告追偿。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生产货物并通知原告提货,但原告在提货40吨货物后,以仓储能力不足为由将16.2吨货物运回被告工厂要求被告代为保管,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沟通提取剩余的60吨货物事宜,被原告多番推脱,拒不履行提货义务,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仓储压力和货物存放风险。原告拒不履行提货义务,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被告支付因原告逾期提货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及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且为避免被告的损失继续扩大,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积极配合被告提取剩余全部货物。

2022年2月8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材料。2022年2月21日,法院受理了公司的上诉申请。公司请求:

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本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22年2月8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材料。2022年2月21日,法院受理了公司的上诉申请。公司请求:

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本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1年9月13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取剩余全部货物;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保管费、仓储费至实际提取完剩余货物之日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7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45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3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三)再审情况

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3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2023)粤030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8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1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219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68元。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6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执行。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的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的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2023)粤030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