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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52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对“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生产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增一处实施地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使用与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19,299.04万元,另有9,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理财收益,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092.19万元,募集资金应有余额2,547.31万元,差异为544.88万元,差异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银行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0,846.35

减:募投项目投入使用金额

减:募投项目投入使用金额18,107.03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192.01
减:购买定期存款余额--

减: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减:购买理财产品余额9,000.00
减:项目结束节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

加: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加: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544.88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不含已购买理财产品)3,092.19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规划及公司后续进行的募投项目调整,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原计划 投资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实际投入募集资金占比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实现的收益
1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20,866.5711,263.711,356.9312.05%2024/07/06未达到使用状态
2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4,653.461,000.00192.4119.24%2024/07/06不适用
3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4,377.994,377.993,854.5688.04%2024/07/06不适用
4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3,629.711,000.00690.4969.05%2023/07/01不适用
5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3,204.6513,204.65100.00%不适用
合计48,527.7330,846.3519,299.0462.57%

注1:2021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额。注2:2022年4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

注3:2022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公司为实施主体。

注4:2023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香港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增香港、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

注5:2023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建设周期延期至2024年7月6日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同意“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2024年7月6日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

三、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结构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的规划、原实施地点的现有生产场地条件、激光应用模组在新应用场景的发展需要等多个因素,拟对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

募投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变更前变更后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 18-69号①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 18-69号 ②江苏省常州市注1(地址待定)

注1:具体租赁地址尚未确定,需综合评估。

2、生产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情况

生产项目总投资金额20,866.57万元,本次仅调整该项目内部之间的分配结构,不存在改变总投资金额,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名称调整前调整后调整金额 ②-①
投资金额 ①比例投资金额 ②比例
1建设投资总额17,307.9782.95%15,266.5773.16%-2,041.40
1.1装修工程费3,311.1515.87%3,311.1515.87%-
1.2设备购置及 安装费13,492.7064.66%11,451.3054.88%-2,041.40
1.3预备费504.122.42%504.122.42%-
2铺底流动资金3,558.6017.05%5,000.0023.96%+1,441.40
3租赁费0.000.00%600.002.88%+600.00
合计20,866.57100.00%20,866.57100.00%0.00

3、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1)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速公司在新兴应用场景的布局,针对应用于光伏等新场景的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产能的需求和该产能对厂房条件的特殊性要求等情况,公司经评估后认为原实施地点常州英诺大厦预留的适用空间有限,原投资概算的构成情况较新场景的产能需求存在待优化调整的必要性,需通过新增租赁场地来满足产能建设要求。因此,公司在常州新增一处实施地点,在原投资概算结构中新增租赁费及调增铺底流动资金。

(2)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生产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内部结构调整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的需求作出的决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从而支持公司发展。生产项目未变更其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此次新增实施地点和调整内部结构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规划、新兴应用场景需要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从而支持公司发展。本次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生

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拓宽新兴应用场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调整内部结构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经营规划需要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其内部结构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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