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推动提升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在公司总经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空缺或不能履职时统筹协调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在总经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位并能正常履职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解散或由董事会决议解散。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担公司重要岗位职能的人员构成。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公司董事长空缺时,执行委员会成员可由任一董事提名并由
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第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的活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空缺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予以撤换,并可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增补。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去委员会职务申请。
(二)辞去董事职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不再承担公司重要岗位职能。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使其不得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董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公司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空缺或不能履职时,代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统筹协调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指定公司各部门或具体人选组织实施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并依法定程序促使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落实;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主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不能主持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代为主持。主任空缺或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等方式召开。对执行委员会决议事项,全体执行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决定文件上签名。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请假,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将意见授权其他委员表达。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非该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部专家顾问等列席。
第十二条 必要时,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
责任,对执行委员会决议事项有异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中列明异议原因。第十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或废止本规则。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