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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田: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

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24日,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和《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铭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2023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批复》【(2023)粤03破265号】以及《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因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5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广田”,证券代码仍为 002482,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4、深圳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由于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47.72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2022年5月30日,广田集团收到债权人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铭顺”)发来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2年5月3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3年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公司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深圳中院决定对广田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和《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风铭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批复》【(2023)粤03破265号】以及《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盛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72704D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沙吓工业区11栋101经营范围:不锈钢金属材料的销售及上门安装;玻璃制品的销售及上门安装;金属制品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金属材料折弯机、剪板、激光切割机、金属材料的加工。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7月20日裁定书案号:(2022)粤03破申879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作出的(2022)粤03破申87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2]261号) 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广田集团的住所地位于罗湖区深南东路 2098 号,注册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属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本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风铭顺公司对被申请人广田集团的债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经双方确认无异议,风铭顺公司系广田集团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被申请人广田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经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调查和协助,广田集团具备重整价值,其重整已获得多数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的支持,具备一定的可行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唐稳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2、管理人负责人:唐稳

3、成员:黎秋霞、胡相伟、吴荷静、胡环宇、黄勇坚

4、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层

5、联系电话:17841104023、13538027552

6、电子邮箱:gtgfglr@126.com

(三)管理模式

深圳中院作出(2023)粤03破265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7月24日,广田集团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未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基础性条件,且自行管理有利于配合破

产重整程序等事项为由,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院认为,广田集团为保留和增加其自身经营价值,需要维持公司业务的日常运营。由广田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公司顺利维持和发展主营业务,对保留和增加公司营运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引入优质重组方,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在自行管理期间,广田集团仍应依照分工主动全面接受管理人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财产调查与监督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通过遴选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各项债权申报调查与确认工作。

(三)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在报名期限内,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工”)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并缴纳了报名保证金1000万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特区建工为适格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有效。

因截至报名期限届满,特区建工为唯一有效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依据《招募公告》的规定,特区建工可作为意向重整投资人与广田集团就重整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特区建工的具体投资条件及权利义务以后续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准。

虽然在报名期限内有意向重整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但仍存在公司与意向重整投资人能否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意向重整投资人能否获得内部审批通过、意向重整投资人能否与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等重大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意向重整投资人无法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可能。意向重整投资人是否能最

终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有重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一)债权相关

鉴于深圳中院已于2023年1月5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已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关债权申报继续有效,在重整阶段无需再行申报。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的债权金额,管理人将追加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一日。未在预重整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管理人后续将就债权审查情况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及核对。债权人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二)评估工作的延续

预重整程序中,评估机构已经对重整涉及资产清算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继续沿用预重整期间的评估工作成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5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广田”,证券代码仍为 002482,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

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郭文宁

联系电话:0755-25886666-1187

邮箱:zq@szgt.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深圳中院作出(2023)粤03破265号《批复》,主要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同意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五)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0条、第9.4.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虽然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由于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47.72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

2、深圳中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

3、深圳中院关于同意广田集团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批复》(2023)粤03破265号;

4、 深圳中院关于准许广田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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