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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股票简称:威迈斯 股票代码:68861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VMAX New Energy Co., Ltd.(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095.7142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131.947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4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截至2023年7月1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71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元/股)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300745.SZ欣锐科技-0.1706-0.413748.79--
300681.SZ英搏尔0.0976-0.115021.79223.29-
300124.SZ汇川技术1.62331.273668.0841.9453.46
688280.SH精进电动-uw-0.6580-0.76579.54--
均值(剔除负值)132.6153.46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7月12日(T-3日)。

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7月12日)总股本;

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3: 计算2022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欣锐科技、精进电动-uw;计算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欣锐科技、英搏尔、精进电动-uw。

本次发行价格为47.2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0.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6.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7.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3.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47.2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73.9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对下列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一)技术升级迭代和研发失败风险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产业,市场规模和市场渗透率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的创新升级也在持续发展。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在产品集成化、高压化、多功能化以及第三代半导体应用等方面也面临升级迭代的压力。在集成化方面,在车载电源产品、电驱系统产品分别实现集成化的基础上,行业厂商积极推出“电驱+电源”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在高压化方面,车载电源的高压化是解决新能源汽车面临的动力电池充电慢问题的重要技术方式。在多功能化方面,车载电源通过逆变技术发挥新能源汽车作为移动分布式储能设备的功能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在第三代半导体应用方面,碳化硅功率器件取代传统硅基功率器件已成为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产品行业发展趋势

之一。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不能及时实现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未能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研发失败,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造成公司相关产品的成本和效率等方面落后于同行业公司,使得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同时如果新能源汽车或其核心零部件出现颠覆性技术路线,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则公司可能面临丧失技术优势而被市场淘汰,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其中,电驱系统产品作为公司新开发产品,公司在电驱系统领域的业务刚刚起步,报告期内相关产品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分别为0.04%、6.17%和5.68%,同时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的市场拓展亦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现阶段电驱系统领域的产品布局和收入占比有待通过持续的新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实现发展,以适应“电驱+电源”集成的行业发展方向,可能存在一定的研发和业务拓展风险。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包含了车载电源模块,对车载电源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亦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或风险。未来公司电驱多合一产品市场开拓可能面临以下情形:一是客户使用公司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公司电驱系统业务收入将有所上升,车载电源业务收入将有所下降,但公司总体收入有所上升;二是客户使用其他厂商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而公司成为客户的二级供应商,公司车载电源业务收入基本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三是客户使用其他厂商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但公司未成为客户的二级供应商,公司车载电源业务收入将有所下降。其中在第二种或第三种市场情形下,公司可能面临丧失部分电驱系统产品或车载电源产品市场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产业,市场规模和市场渗透率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且在汽车市场中的占比较小,易受宏观经济波动、补贴政策以及汽车安全事件等多种因素不利影响而产生波动。

其中,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增长产生了直接压力,2018-2022年期间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125.6万辆、120.6万辆、136.7万辆、

352.1万辆和688.7万辆,其中2019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速首次下滑,2020年起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在汽车安全事件方面,安全性是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在市场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时常出现自燃事故、系统失灵等新闻报道,对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易对整个市场销量基数较小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市场波动。

综上,如果上述因素对新能源汽车的未来市场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导致公司主要整车厂客户的销量大幅下滑或新车型销量不及预期,将导致对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等产品的需求减少,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自产自用为主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厂,主要为特斯拉、比亚迪等,此类整车厂由于从事新能源汽车业务较早,在早期缺乏第三方供应商的行业背景下,形成了垂直一体化的供应链模式,随着第三方供应商的发展,该类整车厂已逐步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二是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凭借在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整车厂资源,积极开发产品进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主要为法雷奥、大陆集团等汽车零部件企业;三是电力电子领域厂商,凭借在电力电子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其它应用领域的市场经验,逐步转型进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包括威迈斯、欣锐科技等。其中,随着比亚迪、特斯拉等垂直一体化厂商凭着多年的技术创新、品牌积累以及优质创新车型的推出,其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对公司市场份额产生了一定的“挤占”效应。

在前述基础上,新能源汽车发展方向愈发明确以及市场快速增长,吸引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中特别是随着全球传统燃油汽车巨头加快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全球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也将更积极的加入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领域的竞争,同时也不排除更多国内电子产品厂商等第三方厂商积极参与市场研发与开拓,从而导致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综上,受国内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积极参与市场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26.05%、21.87%和19.70%,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下降,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下调压力、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包括功率半导体、结构件、阻容器件、磁元件、芯片等,2020-2022年期间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在汽车行业,下游整车厂商针对上游同一型号的核心零部件的采购价格一般存在逐步下调的要求;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逐渐退出。

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不能及时实现研发技术创新,不能持续配合现有客户、新客户开展新车型的同步开发,未能开发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则无法巩固和提高总体毛利率水平,公司则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收入和毛利率均存在下降风险。

(五)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依靠进口的风险

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是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对产品的功能、性能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前述半导体材料,公司主要向境外先进厂商采购,形成了以国际先进品牌为主、国内品牌为辅的供应格局,境外先进厂商包括意法半导体、安森美、英飞凌、德州仪器、恩智浦、美国微芯等,近年来,境内涌现了众多的半导体材料厂商,积极开展研发和生产投入,在技术、品质和品牌等方面形成了较大的提升如士兰微、纳芯微电子、圣邦微电子、斯达半导体、兆易创新等。

2020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等影响,全球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供应持续紧张,价格上涨较多,对下游应用领域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若国际贸易经济形势出现极端变化,相关国际供应商所在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供应商自身出现经营风险等情况,将可能对公司芯片、功率器件等重要原材料的进口产生不利影响,包括采购周期拉长、价格

剧烈波动甚至采购中断等。

综上,公司存在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依靠进口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期末存货金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936.76万元、52,382.68万元和100,087.8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34%、29.47%和32.33%,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公司核心产品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需根据下游整车厂要求提前备货,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预计未来公司期末存货仍将保持较大金额。

较高的存货金额,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从而可能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在日后的经营中出现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如果出现因产品生产销售周期过长或销售受阻造成存货积压并占用营运资金的情况,将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发行人主要产品需求与下游客户的配套车型销量高度相关,发行人产品在量产前需要与下游客户配合通过长期的产品开发与测试环节,因此产品对下游客户的配套车型形成一定依赖。如果未来发行人所配套车型销量低于预期、车型过早更新换代等,发行人存货可能面临跌价减值的风险。

(七)产品质量风险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公司承诺在质保期内对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提供替换、免费维修服务,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公司车载电源产品以集成产品为主,产品结构设计相对复杂且生产和检测环节较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对产品质量和可靠性要求较高。公司产品设计与生产的复杂性以及整车品质的重要性对公司产品质量管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如果因某一质量控制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增加公司售后费用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3〕1006号”批复,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61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威迈斯”,证券代码为“688612”。公司A股股本为42,095.7142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131.9477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7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威迈斯;股票扩位简称:威迈斯

(四)股票代码:688612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20,957,142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1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319,47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9,637,665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8,42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东证创新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发行网下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2,121.5477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236.0523万股。

5、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中规定的第一条上市标准第二款,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21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47.29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095.7142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199.07亿元,不低于10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494.05万元、26,907.37万

元。

综上,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2.1.2中第一条上市标准第二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VMAX New Ener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7,88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8月1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邮政编码518000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李荣华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传真号码0755-86137676
公司网址http://www.vmaxpower.com.cn
电子信箱vmsss@vmaxpower.com.cn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模块电源、AC-DC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6汽车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先生。万仁春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6802******,北京邮电大学电子设备结构专业本科毕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1年7月至1996年3月,任邮电部第十研

究所电源研究部项目经理;1996年3月至2000年3月,历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常务副总监、中试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00年3月至2009年5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09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仁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综上,万仁春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公司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职位姓名性别提名人任期
1董事长万仁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2董事刘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3董事冯颖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4董事杨学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1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29日
5董事缪龙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6董事姚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7独立董事章顺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8独立董事黄文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12月29日
9独立董事叶晓东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1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29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含1名职工监事。公司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其余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职位姓名性别提名人任期
1监事会主席张昌盛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24年12月29日
2监事冯仁伟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21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29日
3监事唐春龙职工代表大会2024年12月29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计7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提名人职位任期
1刘钧董事会总经理2024年12月29日
2冯颖盈总经理副总经理2024年12月29日
3姚顺总经理副总经理2021年12月30日- 2024年12月29日
4陈红升总经理副总经理2024年12月29日
5李莹莹总经理副总经理2024年12月29日
6韩永杰总经理副总经理2024年12月29日
7李荣华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4年12月29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7名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冯颖盈董事、副总经理
2杨学锋董事、深圳研发中心总监
3姚顺董事、副总经理
4韩永杰副总经理、上海研发中心总监
5刘骥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硬件开发部总监
7郑必伟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万仁春董事长2021年12月-2024年12月8,093.4338通过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间接持股2,479.445710,572.879527.91%--
2刘钧董事、总经理2021年12月-2024年12月2,737.9309通过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间接持股1,701.28144,439.212311.72%--
3冯颖盈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2024年12月607.7477通过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间接持股475.41661,083.16432.86%--
4杨学锋董事、深圳研发中心总监2021年12月-2024年12月583.7271-583.72711.54%--
5姚顺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2024年12月367.0302通过倍特尔间接持股162.3567529.38691.40%--
6缪龙娇董事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扬州尚颀间接持股0.83220.83220.0022%--
7章顺文独立董事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8黄文锋独立董事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9叶晓东独立董事2021年12月-2024年12月------
10张昌盛监事会主席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特浦斯间接持股162.3567162.35670.43%--
11冯仁伟监事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倍特尔、森特尔间接持股161.8189161.81890.43%--
12唐春龙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特浦斯间接持股32.472632.47260.09%--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3陈红升副总经理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特浦斯间接持股162.3567162.35670.43%--
14李莹莹副总经理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倍特尔间接持股259.7422259.74220.69%--
15韩永杰副总经理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森特尔间接持股64.687864.68780.17%--
16李荣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特浦斯、倍特尔间接持股61.695161.69510.16%--
17郑必伟软件开发部副总监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森特尔间接持股129.3755129.37550.34%--
18刘骥硬件开发部总监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倍特尔间接持股259.7422259.74220.69%--
19徐金柱硬件开发部总监2021年12月-2024年12月-通过倍特尔间接持股259.7422259.74220.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公司成立了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三个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8,111.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

上述各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倍特尔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倍特尔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W3G53
出资额1,153.93万元
实际出资额1,153.93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万仁春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1日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园北区新西路5号风云大厦501之5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对外投资及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倍特尔各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1万仁春执行事务合伙人129.9311.26%董事长
2刘钧有限合伙人490.3142.49%董事、总经理
3李莹莹有限合伙人92.318.00%副总经理
4马春红有限合伙人92.318.00%软件平台部经理
5刘骥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7姚顺有限合伙人57.705.00%董事、副总经理
8许文香有限合伙人11.541.00%质量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7.500.6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0冯颖盈有限合伙人7.500.65%董事、副总经理
11冯仁伟有限合伙人6.920.60%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经理
12曾云香有限合伙人6.920.60%IT信息部主管
13张胜东有限合伙人5.770.50%质量部经理
14吴秦有限合伙人5.770.50%系统模块副总监
15李峥有限合伙人4.610.40%系统设计与软件开发部总监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16石倩有限合伙人3.460.30%软件工程师
17曹威威有限合伙人3.460.30%生产一部经理
18李晓有限合伙人3.460.30%工厂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19李敏有限合伙人3.460.30%质量部副经理
20张蔺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1胡飞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2张恒有限合伙人2.310.20%市场技术部总监
23来斗星有限合伙人2.310.20%销售总监
24何长春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5覃艺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6黄泽旺有限合伙人2.310.20%工装工程师
27高力军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经理
28黎英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体系经理
29舒良锋有限合伙人2.310.20%MES工程师
30庄贵炳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31荣鑫有限合伙人1.150.10%硬件工程师
32吴冬宝有限合伙人1.150.10%仓库主任
33杨乐军有限合伙人1.150.10%测试验证高级经理
34蒋从发有限合伙人0.580.05%物流部班长
35孙艳红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36张小莉有限合伙人0.580.05%质量部QC
37张令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老化员
38曾焕辉有限合伙人0.580.05%质量控制员
39唐才旺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0韦文韩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1蒋礼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2徐家文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运营总监

②特浦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特浦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W291R
出资额1,153.94万元
实际出资额1,153.94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万仁春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1日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园北区新西路5号风云大厦502之3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对外投资及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特浦斯各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1万仁春执行事务合伙人504.9543.76%董事长
2冯颖盈有限合伙人135.0111.70%董事、副总经理
3李谋清有限合伙人115.3910.00%行政副总监
4刘钧有限合伙人89.317.74%董事、总经理
5张昌盛有限合伙人57.705.00%监事、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产品经理
6陈红升有限合伙人57.705.00%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7罗耀文有限合伙人23.082.00%结构开发部经理
8丛艳华有限合伙人14.431.25%人力资源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14.431.2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0李杰有限合伙人13.851.20%销售总监
11来斗星有限合伙人11.541.00%销售总监
12唐益望有限合伙人11.541.00%高级硬件工程师
13张晓卫有限合伙人11.541.00%物流部经理
14屈定波有限合伙人11.541.00%项目管理部总监
15唐春龙有限合伙人11.541.00%监事、市场销售部经理
16陈丽有限合伙人11.541.00%资金经理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17刘勇有限合伙人11.541.00%IT信息部经理
18刘芬芬有限合伙人11.541.00%采购部经理
19曹云有限合伙人11.541.00%产品应用经理
20陈颖玉有限合伙人8.080.70%软件工程师
21刘豪有限合伙人8.080.70%曾任销售工程师
22唐锋有限合伙人8.080.70%硬件工程师

③森特尔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森特尔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W304F
出资额574.82万元
实际出资额574.82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万仁春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1日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区北区新西路5号风云大厦501之4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对外投资及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森特尔各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1万仁春执行事务合伙人246.3042.85%董事长
2冯仁伟有限合伙人50.598.80%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经理
3郑必伟有限合伙人45.988.00%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4郭珏有限合伙人34.496.00%工业工程部经理
5冯颖盈有限合伙人26.454.60%董事、副总经理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6刘钧有限合伙人25.004.35%董事、总经理
7黄海有限合伙人22.994.00%曾任结构部经理
8敖华有限合伙人22.994.00%软件产品经理
9韩永杰有限合伙人22.994.00%副总经理、上海研发中心总监
10张贤虎有限合伙人17.243.00%研发工艺部经理
11吴秦有限合伙人9.201.60%系统模块副总监
12张恒有限合伙人8.051.40%市场技术部总监
13丛艳华有限合伙人6.901.20%人力资源部总监
14谢智开有限合伙人5.751.00%研发产品管理副总监
15刘剑有限合伙人5.751.00%硬件工程师
16黎兆安有限合伙人4.600.80%硬件工程师
17叶丽敏有限合伙人4.600.80%物料品质部经理
18张远昭有限合伙人4.600.80%高级硬件工程师
19黄田生有限合伙人2.300.40%工艺工装室主管
20曾繁荣有限合伙人2.300.40%工程师
21邓修伟有限合伙人1.150.20%计划部经理
22黎振金有限合伙人1.150.20%软件工程师
23谭昕有限合伙人1.150.20%工艺室主管
24周娟有限合伙人1.150.20%质量控制员
25廖俊锋有限合伙人1.150.20%设备工程师

(二)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除持有公司的股份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7,885.714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安排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万仁春8,093.433821.36%8,093.433819.23%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倍特尔3,246.93968.57%3,246.93967.71%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特浦斯3,246.93968.57%3,246.93967.71%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刘钧2,737.93097.23%2,737.93096.5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蔡友良2,269.94395.99%2,269.94395.3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胡锦桥2,107.60035.56%2,107.60035.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同晟金源2,099.68445.54%2,099.68444.9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森特尔1,617.39644.27%1,617.39643.8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李秋建1,426.69903.77%1,426.69903.3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丰图汇瑞1,296.83783.42%1,296.83783.0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洪从树1,053.97072.78%1,053.97072.5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韩广斌973.00372.57%973.00372.3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扬州尚颀787.39022.08%787.39021.8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安排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4三花弘道742.85711.96%742.85711.76%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
15广州广祺692.53351.83%692.53351.6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孙一藻682.40261.80%682.40261.6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人才基金630.00001.66%630.00001.5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8辰途华迈619.04761.63%619.04761.47%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
19冯颖盈607.74771.60%607.74771.4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0杨学锋583.72711.54%583.72711.3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1辰途六号506.53881.34%506.53881.2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2姚顺367.03020.97%367.03020.8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3佛山尚颀260.00000.69%260.00000.6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辰途十五号247.61910.65%247.61910.5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5丰北天一203.94300.54%203.94300.48%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
26辰途十三号185.71420.49%185.71420.44%其中92.8571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2.8571万股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
27万斌龙170.60060.45%170.60060.4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8深创投集团(CS)154.00010.41%154.00010.3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安排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29辰途十四号123.80950.33%123.80950.29%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股份的工商登记之日(2021年12月)起36个月(以孰晚为准)
30黎宇菁119.42040.32%119.42040.2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1谢广银30.95240.08%30.95240.07%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2东证创新--126.87670.30%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3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271.66410.6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4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90.08240.2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5中熔电气--19.10140.0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6富浙战配基金--191.01450.4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7中保基金--143.26090.3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8网下比例限售股--236.05230.56%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37,885.7142100.00%38,963.766592.56%-
二、无限售流通股
39无限售流通股--3,131.94777.44%-
小计--3,131.94777.44%-
合计37,885.7142100.00%42,095.7142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万仁春8,093.433819.23%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2倍特尔3,246.93967.71%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特浦斯3,246.93967.71%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刘钧2,737.93096.5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蔡友良2,269.94395.3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胡锦桥2,107.60035.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同晟金源2,099.68444.9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森特尔1,617.39643.8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李秋建1,426.69903.3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丰图汇瑞1,296.83783.0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28,143.405766.86%-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4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保荐人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熔电气”)、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规模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1%,跟投股数1,268,767股,跟投金额59,999,991.43元。

(3)限售期限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与具体情况

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分别为2,716,641股和900,824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45%和2.14%,获配股数对应金额为128,469,952.89元和42,599,966.96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日期:2023年6月7日

备案日期:2023年6月8日

产品编码:SB2111

募集资金规模:12,847.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1刘钧总经理1,200.009.34%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2冯颖盈副总经理1,000.007.78%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3姚顺副总经理350.002.72%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4陈红升副总经理、运营总监100.000.78%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5韩永杰上海研发中心总监140.001.09%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李莹莹副总经理、市场销售部总监1,950.0015.18%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7刘芬芬采购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8王茜总裁秘书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9郦鸣总裁助理兼海外市场部总监300.002.34%核心员工发行人
10周波海外市场总监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1刘剑硬件产品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12高春华硬件工程师150.001.17%核心员工发行人
13刘畅硬件产品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14郭祥茂高级产品经理兼技术专家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15刘骥硬件开发部总监180.001.40%核心员工发行人
16李志洪高级EMC工程师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17张昌盛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产品经理200.001.56%核心员工发行人
18杨学锋深圳研发中心总监200.001.56%核心员工发行人
19罗耀文结构开发部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20叶丽敏物料品质部经理115.000.90%核心员工发行人
21徐金柱研发副总监兼硬件产品经理667.005.19%核心员工发行人
22荣鑫研发质量部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23许文香质量总监130.001.01%核心员工发行人
24徐家文生产运营总监180.001.40%核心员工发行人
25刘娓娜供应链副总监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26曾云仔供应链总监260.002.02%核心员工发行人
27朱寒松质量部副总监105.000.82%核心员工发行人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28汪兆祥客户质量总监200.001.56%核心员工发行人
29刘晓峰供应链高级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30邓攀软件公司总经理150.001.17%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1郑必伟软件工程部副总监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2敖华软件工程部高级经理170.001.32%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3赵凌云软件测试部经理240.001.87%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4陈堪贵软件工程部专家200.001.56%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5曾跃林软件工程部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6吴文诚软件工程部经理150.001.17%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7冯仁伟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8张恒产品开发管理部总监195.001.52%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9王鹏系统软件总工110.000.86%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0陈丽资金经理110.000.86%核心员工发行人
41龚婧财务副总监175.001.36%核心员工发行人
42申亚秋财务高级经理200.001.56%核心员工发行人
43易泽玺财务副总监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44丛艳华人力资源总监210.001.63%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5刘洋人力资源经理210.001.63%核心员工发行人
46舒婧人力资源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
47王文军IT总监210.001.63%核心员工发行人
48盛蔚项目管理部经理120.000.93%核心员工发行人
49方晓项目管理部副总监130.001.01%核心员工发行人
50屈定波项目管理高级副总监220.001.71%核心员工发行人
51唐锋硬件工程师290.002.26%核心员工发行人
52李杰华南销售总监310.002.41%核心员工发行人
53宋德林威迪斯总经理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54方涛威迪斯运营总监120.000.93%核心员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5吴剑宇威迪斯质量总监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6桂肖杰华东销售总监100.000.78%核心员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合计12,847.00100.00%

注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②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日期:2023年6月7日备案日期:2023年6月8日产品编码:SB2112募集资金规模:4,260.00万元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1万仁春董事长4,000.0093.90%核心员工发行人
2李荣华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260.006.10%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合计4,260.00100.00%

注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限售期限

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中熔电气

(1)投资主体

中熔电气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

中熔电气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191,014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0.45%,获配金额为9,033,052.06元。

(3)限售期限

中熔电气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富浙战配基金

(1)投资主体

富浙战配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

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1,910,145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54%,获配金额为90,330,757.05元。

(3)限售期限

富浙战配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中保基金

(1)投资主体

中保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

中保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1,432,609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3.40%,获配金额为67,748,079.61元。

(3)限售期限

中保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21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7.2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73.98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6.94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4元/股(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81元/股(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509.36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费用项目不含税金额(万元)
1承销保荐费用11,547.27
2律师费用1,035.85
3审计及验资费用2,280.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03.77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42.46
合计15,509.36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83,581.54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27069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57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796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变动分析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796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威迈斯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405,184.20405,839.90-0.16%
负债总额291,549.58300,986.13-3.14%
所有者权益合计113,634.62104,853.778.37%

2023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较2022年末变化较小。2023年3月末,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较2022年末增长8.37%,主要系2023年1-3月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增加,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104,388.8867,608.6654.40%
营业利润9,139.746,804.0134.33%
利润总额9,129.166,803.7234.18%
净利润8,578.235,639.6052.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815.745,728.6153.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70.055,295.3139.18%

2023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4,388.88万元,同比增长54.40%,主要是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国产化“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等因素影响,公司车载电源以及电驱系统产品销量持续增加。2023年1-3月,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有所增加。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62.63-2,084.29232.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21.50187.52-2,191.2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211.906,752.7666.03%

2023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62.63万元,同比增加

232.55%,主要原因是:随着销售规模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2023年1-3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21.50万元,同比减少

2,191.24%,主要原因是:随着产销规模的扩大,公司购买生产及研发设备、厂房建造的投资性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2023年1-3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211.90万元,同比增加

66.30%,主要原因是:2023年1-3月,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增加了筹资性现金流入。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9.88-0.2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431.21389.76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5.64
债务重组损益-0.6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0.69-0.0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28.5044.75
小计1,448.50439.85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表示)2.816.5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1,445.69433.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7,370.055,295.31

2023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1,445.69万元,同比增长233.65%,主要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即2022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结构及业务模式、主要销售及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公司研发投入、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经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214,683.31万元至224,683.31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42.90%至49.56%;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8,588.44万元至20,870.7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56.02%至75.17%。上述业绩预测信息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999007864610610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15551719508801
3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620066982
4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777077291144
5中信银行深圳福强支行8110301012900689558
6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338150100100244060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700002818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王德慧、姜晓华
项目协办人杭沁
项目组成员卞加振、李宪宇、李伟祥、葛霖帆、谭健、辜丽珊、汪飞、王楚杰、陈珏丛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威迈斯申请其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威迈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王德慧、姜晓华作为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持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本科学历。2015年加入东方投行,曾负责或参与宁波中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七互娱非公开发行、纳思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士兰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姜晓华: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持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硕士研究生。201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负责或参与昱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富士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泰格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纳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及其近亲属李谋清先生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⑤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⑥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⑤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公司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公司12月内新增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和丰北天一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公司12月内新增股东谢广银和辰途十五号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公司12月内新增股东辰途十三号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就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份外,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先生、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姚顺先生,陈红升先生、李莹莹女士、韩永杰先生和李荣华先生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③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⑤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⑥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和姚顺先生出具承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公司监事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监事张昌盛先生、冯仁伟先生和唐春龙女士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除前述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和姚顺先生已作出的承诺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刘骥先生、徐金柱先生和郑必伟先生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蔡友良先生、胡锦桥女士、李秋建女士、洪从树先生、韩广斌先生、孙一藻先生、万斌龙先生和黎宇菁女士,其他机构股东同晟金源、丰图汇瑞、扬州尚颀、广州广祺、人才基金、辰途六号、佛山尚颀

和深创投集团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③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对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减持价格与减持股数。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③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信息披露。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⑤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近亲属、控股股东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董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万仁春先生近亲属李谋清先生、控股股东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钧先生对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减持价格与减持股数。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③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⑤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先生、胡锦桥女士、同晟金源、广州广祺、辰途华迈、辰途六号、辰途十五号、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和谢广银对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减持价格与减持股数。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本企业初始入股价格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低金额(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③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⑤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2022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及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发生(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等情况,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仍未满足前述停止条件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前述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加上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税后)的20%,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加上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税后)的70%。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仍未满足前述停止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前述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20%,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5、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①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A.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C.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将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③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A.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③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A.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详见本节之“一、(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以及“一、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出具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出具承诺:

(1)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取得发行注册的情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三十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

在巩固公司现有业务优势前提下,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

开发新产品,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步伐,完善营销网络渠道,加快业务拓展,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工业互联网通信领域领先企业,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公司承诺

公司对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日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对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万仁春先生、刘钧先生、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缪龙娇女士、姚顺先生、章顺文先生、黄文锋先生、叶晓东先生、陈红升先生、李莹莹女士、韩永杰先生、李荣华先生对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对于利润分配政策出具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出具承诺:

本公司/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对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出具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④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⑤如未能按时履行承诺事项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对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出具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或披露的公开承诺,并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万仁春先生、刘钧先生、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缪龙娇女士、姚顺先生、章顺文先生、黄文锋先生、叶晓东先生、张昌盛先生、冯仁伟先生、唐春龙女士、陈红升先生、李莹莹女士、韩永杰先生、李荣华先生、徐金柱先生、刘骥先生、郑必伟先生对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出具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或披露的公开承诺,并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东方投行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因我们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德恒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资产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

“为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出具的《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880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援引本机构出具的《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880号)的专业结论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了股份锁定、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等相关承诺。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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