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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增资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1,324,182,097.51元,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管理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对宜昌邦普宜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宜化”)同比例增资共计17亿元,有利于推进邦普宜化一体化电池材料配套化工原料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对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邦普宜化对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

2.6亿元,有利于推进磷石膏暂存场与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杨继林 李齐放 付 鸣

刘信光 赵 阳 郑春美

李 强

2023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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