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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现金管理制度(2023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提高现金管理收益,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及执行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品,须经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均按审批后的结果操作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现金管理规划,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及其合同档案等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现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

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现金管理流程与相关要求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情况,提出投资现金管理产品额度建议,并根据投资额度,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在公司审批同意的投资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结合市场行情,并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拟定具体的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具体操作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证券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跟进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到账情况,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于每年度终了出具现金管理产品业务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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