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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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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民士达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3,63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908,773.0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728,726.92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210、XYZH/2023BJAA5B029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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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并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工程、设备等款项;

5、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到期后,该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将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兑付完成后,公司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6、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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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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