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王英典 郑 斌 曹 纲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