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子公司和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涉案金额合计约8,345.58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子公司江苏亿金涉案金额约5,958.32万元;孙公司江阴亿金涉案金额约2,387.26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理由、金额存有异议,与原告正在进行积极磋商,以期协商解决;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综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亿金”)及控股孙公司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亿金”)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281民初12356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1”)、《应诉通知书》【(2023)苏0281民初12358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2”),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江苏亿金53.84%股权,江苏亿金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亿金为江苏亿金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因民间借款纠纷,江苏亿金股东宋正兴(持股
19.94%)、股东宋丽娜(持股1.7%)要求江苏亿金及江阴亿金归还其借款本金及承担相关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应诉通知书1
原告1:宋正兴
原告2:宋丽娜被告: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042,103.00元及该款自出借之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 6,541,096.00 元、该款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以53,042,10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60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自2018年3月至2022年1月,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两原告陆续借款。截至两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本金53,042,103.00元及对应利息未归还。
(二)应诉通知书2
原告1:宋正兴
原告2:宋丽娜
被告1: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2: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287,943.00元及该款自出借之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的借款利息1,584,671.50元、该款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以22,287,94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判对诉讼请求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两原告为被告二的股东,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一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两原告陆续借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有22,287,942.90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尚未支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理由、金额存有异议,与原告正在进行积极磋商,以期协商解决;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综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281民初12356号】;
(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281民初12358号】。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