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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王 磊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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