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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股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决策职责。公司总裁为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综合统筹。负责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范围内进行具体交易事项决策。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论证材料;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听取业务部门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六)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七)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八)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如下事项:

(一) 安排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

(二) 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如下事项;

(一)负责经批准的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二)与业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基础数据。

(三)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查该项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范围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领导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领导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

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第二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操作员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二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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