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整理;商业资产投资、经营;自有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生物科技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技术及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挂牌前的股本结构
(三)挂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55,284,485 |
11.71%
吴鉴水
30,046,600 |
0.9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全指
0.63%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已确认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08,202,081
19,186,800
待确认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0,580,281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
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高管锁定股 6,148,073
挂牌前个人类限售股
挂牌前机构类限售股
待确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总股本 3,034,930,435
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赵波
10,376,300 |
0.34%
张巧龙
10,138,138 |
0.33%
余驰
8,839,670 |
0.29%
北京汐合精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汐合AI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185,200
0.27%
杨福成
8,185,2007,995,200
0.26%
秦林娜
7,995,200
7,751,900 |
0.26%
张浩
7,583,300 |
0.25%
公司未获悉前十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22年 2021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20年营业收入(元) 19,304,079,732.43
20,115,833,462.22
-4.04
42,957,376,035.85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元)
-24,941,927,257.56
-13,834,223,760.01
不适用
3,302,350,851.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24,205,919,628.65
-11,361,607,726.93
不适用
2,997,400,719.7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001,344,108.51
-107,778,439.73
不适用
-6,127,011,605.97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8.2183
-4.6006
不适用
0.9967
2022年
2021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
资产总额(元) 132,326,627,464.36
174,595,652,320.23
-24.21
258,264,128,342.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元)
-23,869,994,752.10
1,357,052,614.32
-1,858.96
18,532,119,563.87
(二)经营情况分析
自2021年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以来,目前已初步稳定了局面。报告期内,公司在推动债务重组方案制定的同时,积极响应国家“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号召,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1、保障经营稳定,强化“三保”落地:盘点公司资源,利用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保障项目交付。通过系统性梳理,制定“一项目一策”,将保交付项目分成三类。第一类:对于单项目资金资源可覆盖未来经营性及金融性支出,实行单项目封闭式运行。第二类:对于单项目资金资源仅可覆盖交付前经营性支出,优先保障项目经营性刚性支出,确保项目交付。第三类:对于单项目资金资源难以覆盖交付前经营性支出,则通过引入垫资代建方、申请司法重整、申请纾困资金等方式优先保障交付前新增刚性经营性支出,确保项目交付。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开发项目资金的封闭运行及其他措施已使多数项目复工建设,并实现项目交付36个。
2、组织架构优化,强化内部管理:为稳定开发、保障交付,进一步提升组织管理效率,公司内部积极开展自救及管理提升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组织结构调整及多轮管理团队优化,公司组织管理调整为两级管控模式运行,管理团队优中选优,并更加深入项目一线,同时基于“一项目一策”及项目实际开发情况,动态进行人员适配。另一方面,严控公司费用支出,压降销售和管理费用。
3、推动债务重组方案制定,积极探索推进:公司与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定期沟通重整进度,积极回应机构诉求,沟通解决双方卡点,最大程度上维护金融机构利益。公司按照“尊重法定偿债顺序、坚持同债同权、补充可选方案”的思路积极与金融机构商定市场化的偿债方案,保障融资性债权人的本金偿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存量债务约75.22亿元已获得金融机构的展期。公司将继续在政府的指导下,在境内外专业顾问的协助下,结合地产行业新政及公司自身的资产债务情况,把握房地产经营环境整体转好的契机,积极推动综合性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和完善。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实现销售金额49.36亿元,销售面积74.73万平方米;项目新开工面积44.36万平方米,竣工面积381.52万平
方米。
2022年房地产业务分区域销售情况表
单位:亿元
区域
销售金额 销售面积(万平方米)本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本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成都区域 11.10
70.48
-84.24%
22.27
105.03
-78.79%
滇渝区域 6.98
45.98
-84.83%
11.33
66.81
-83.04%
华中区域 8.58
127.59
-93.28%
16.19
138.10
-88.28%
华东区域 8.57
141.48
-93.95%
8.98
102.94
-91.27%
华北区域 9.08
48.88
-81.42%
11.68
61.65
-81.06%
华南区域 5.05
31.21
-83.81%
4.28
31.27
-86.33%
合计 49.36
465.62
-89.40%
74.73
505.80
-85.23%
注:其中合并报表权益销售金额24.59亿元(合并报表权益销售金额指截止2022年年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项目销售总额)。
2022年房地产业务分区域开发情况表
单位:万平方米区域 占地面积 规划建筑面积 开工面积 竣工面积成都区域 142.07
437.60
0.00
105.71
滇渝区域 252.97
768.61
43.49
37.48
华中区域 315.30
1132.45
0.87
50.27
华东区域 151.32
400.13
0.00
66.33
华北区域 171.75
410.18
0.00
38.85
华南区域 110.72
376.66
0.00
82.88
合计 1144.13
3525.63
44.36
381.52
注:其中截止2022年年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项目新开工面积
0.8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265.02万平方米。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3.04亿元,同比下降4.04%;然而受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以及公司债务风险影响,本期完成售房履约义务并纳入结算的项目销售毛利较低;公司为维持公司持续经营,确保项目交付,各项运营支出仍在持续发生;因部分项目非
正常停工影响,公司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不再满足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本期费用化利息支出增大。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产生经营亏损约75.38亿元。 总体实现利润总额-245.05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9.42亿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323.2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38.70亿元。
(三)财务状况分析
资产状况分析
1、货币资金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库存现金
11,448.00
34,410.00 |
银行存款2,745,687,151.33
5,467,575,313.66 |
其他货币资金
1,274,281.37
56,248,356.90 |
合计2,746,972,880.70
5,523,858,080.56 |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85,099,236.60
85,728,779.99 |
存放财务公司存款 ——
——
其他说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货币资金余额为27.47亿,其中:可自由动用资金为0.41亿,各类受限或者限定用途的资金27.06亿元,其中:项目预售监管资金7.98亿元、与合作方共管资金6.69亿元、司法冻结资金
10.28亿元、外币/发行美元债开立账户资金0.85亿元、各类保证金及其他受限资金1.26亿元,上述各类受限或者限定用途资金均无法由公司自由动用或者归还金融机构债务。
2、应收账款
1.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4,352,907.87 | 5,322,971.06 |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合计
4,352,907.87 | 5,322,971.06 |
(2) 年末已用于质押的应收票据:无。
(3) 年末已经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无。
(4) 年末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单位:元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商业承兑汇票 23,378,027.57
2,095,529.32
(5) 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无。
(6) 本年计提、收回、转回的应收票据坏账准备:无。
(7) 本年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无。
2.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按账龄列示
单位:元
账龄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1年以内(含1年) 718,906,123.20
1,372,295,706.93
1-2年 1,101,165,641.49
505,071,314.42
2-3年 452,308,224.03
96,026,078.46
3-4年 89,895,125.29
80,300,013.52
4-5年 67,657,488.91
13,726,753.47
5年以上 22,512,998.10
18,673,415.81
小计 2,452,445,601.02
2,086,093,282.61
减:坏账准备 236,731,184.49
131,413,506.12
合计 2,215,714,416.53
1,954,679,776.49
(2)应收账款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单位:元
类别
年末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605,895,019.13
65.48 58,816,471.23
3.66 1,547,078,547.9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46,550,581.89 34.52 177,914,713.26
21.02
668,635,868.63合计 2,452,445,601.02
100.00
236,731,184.49
2,215,714,416.53
类别
年初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905,906,368.17
43.43
905,906,368.17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180,186,914.44
56.57
131,413,506.12
11.13
1,048,773,408.32
合计 2,086,093,282.61
100.00
131,413,506.12
1,954,679,776.49
本集团对于应收账款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由于应收项目公司下属工程总包供应商的材料款等的回收情况必须考虑结算周期及本集团应付其总包工程款情况,本集团对该等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性质的应收款,作为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本集团基于历史经验计算预期信用损失。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元
名称
年末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应收材料销售款 1,217,572,359.54 47,115,506.32
3.87
预期信用损失风险增加
应收拆迁安置房款
370,518,777.46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其他 17,803,882.13 11,700,964.91
65.72
预期信用损失风险增加
合计 1,605,895,019.13 58,816,471.23
单位:元
名称
年初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应收材料销售款 837,541,905.64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应收拆迁安置房款
17,719,574.00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其他 50,644,888.53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合计 905,906,368.17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元
账龄
年末余额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175,373,770.07
8,768,688.65
175,373,770.07 |
5.00
1-2年
235,254,451.16
23,525,445.12
235,254,451.16 |
10.00
2-3年
301,376,051.87
60,275,210.37
301,376,051.87 |
20.00
3-4年
65,273,743.64
26,109,497.46
65,273,743.64 |
40.00
4-5年
50,183,467.43
40,146,773.94
50,183,467.43 |
80.00
5 年以上
19,089,097.72
19,089,097.72
19,089,097.72 |
100.00
合计
846,550,581.89
177,914,713.26
846,550,581.89 |
单位:元
账龄
年初余额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605,825,274.40 30,315,344.19 5.00
1-2年 412,849,439.49 41,284,943.95 10.00
2-3年 69,563,904.25 13,912,780.85 20.00
3-4年 72,839,765.22 29,135,906.09 40.00
4-5年 11,720,000.22 9,376,000.18 80.00
5 年以上 7,388,530.86 7,388,530.86 100.00
合计 1,180,186,914.44 131,413,506.12
(3)本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单位:元
类别 年初余额
本年变动金额
年末余额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合并范围变化
应收账款 131,413,506.12 105,317,678.37
236,731,184.49 |
类别 年初余额
本年变动金额
年末余额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合并范围变化
合计 131,413,506.12 105,317,678.37 236,731,184.49
本集团本年无金额重大的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情况。
(4)本集团本年无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5)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本年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汇总金额838,219,735.48元(2021年末:617,042,159.43元),占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34.18%(2021年末:29.58%),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年末余额汇总金额32,567,378.36元(2021年末:20,494,065.05元)。
(6)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无。
(7)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无。
3、预付款项
1. 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82,456,484.92
12.27
1,865,201,705.96
65.12 |
1-2年
62.54
765,682,397.71
420,316,025.56 | 26.73 |
2-3年 124,912,396.76
18.59
162,566,902.49
5.68 |
3年以上 44,407,729.81
6.60
70,769,093.72
2.47 |
合计 672,092,637.05
100.00
2,864,220,099.88 | 100.00 |
2.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本年按预付对象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汇总金额159,644,845.02元,(2021年末:470,789,517.07元)占预付款项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23.75%(2021年末:16.44%)。
4、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91,320,279.52
34,046,079.52
其他应收款
13,295,667,199.63
16,011,738,632.95 |
合计
13,329,713,279.15
16,203,058,912.47 |
1. 应收利息:
无。
2. 应收股利
单位:元
款项性质 年末数 年初数应收股利 191,320,279.52
3.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分类
单位:元
款项性质 年末数 年初数合作方经营往来款 6,599,606,028.89 7,840,577,117.99
34,046,079.52
应收合/联营企业款
4,052,538,300.96
1,201,464,158.34
4,052,538,300.96 |
应收其他关联方往来款(注1) 4,230,222,866.91
其他往来款
1,869,691,803.71
2,070,840,430.99
1,869,691,803.71 |
土地及其他保证金 377,717,683.77 388,207,702.67
项目预售监管共管户资金(注2) 776,292,928.21 1,337,237,582.67
项目纾困资金共管户资金(注3) 522,138,027.81
应收股权转让款 589,899,902.76 842,125,419.38
其他 120,451,204.96 139,204,905.22
小计 19,138,558,747.98 13,819,657,317.26
减:坏账准备 3,126,820,115.03 523,990,117.63
合计 16,011,738,632.95 13,295,667,199.63
其他应收款年末账面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53.19亿元、增幅38.49%,主要原因是本期个别项目因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或其他丧失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原属于集团内部往来余额调整至该科目列报所致,相应新增的应收其他关联
方往来款42.30亿元及应收合联营企业往来款29.47亿元。
注1:系应收原子公司截至2022年末往来款项余额。本公司对该类子公司已丧失控制权,未再将其纳入本年度合并报表范围,故将本集团应收该等子公司的债权往来款余额列示为应收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注2:因本集团出现流动性紧张,为保证项目顺利交付,就该等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指定方、本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及相关承办银行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将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转入预售款监管共管账户实施专项管理;基于该等监管共管账户的开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或其指定方,本集团相应将该等商品房销售资金于其他应收款科目列报。
注3:因本集团出现流动性紧张,为保证项目顺利交付,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指定方向本集团所属项目公司提供纾困资金贷款,并将该等纾困资金直接转入监管共管账户实施专项管理;基于该等监管共管账户的开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或其指定方,本集团相应将该等纾困资金于其他应收款科目列报。
(2)按账龄列示
单位:元
账龄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1年以内(含1年) 6,609,718,463.17 8,784,739,220.96
1-2年 7,822,008,982.23 4,404,681,286.74
2-3年 4,098,420,586.92 325,261,960.04
3-4年 305,679,480.05 264,311,428.55
4-5年 263,334,842.47 21,339,051.83
5年以上 39,396,393.14 19,324,369.14
小计 19,138,558,747.98 13,819,657,317.26
减:坏账准备 3,126,820,115.03 523,990,117.63
合计 16,011,738,632.95 13,295,667,199.63
(3)其他应收款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单位:元
类别
年末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
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7,588,977,658.62 91.90 2,862,734,217.30 16.28
14,726,243,441.3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49,581,089.36 8.10 264,085,897.73 17.04
14,726,243,441.321,285,495,191.63
合计 19,138,558,747.98 100.00 3,126,820,115.03
1,285,495,191.63
16,011,738,632.95 |
(续表)
单位:元
类别
年初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8,782,554,364.70
63.55
177,461,205.00
2.02
8,605,093,159.7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037,102,952.56
36.45
346,528,912.63
6.88
4,690,574,039.93
合计 13,819,657,317.26
100.00
523,990,117.63
13,295,667,199.63
由于应收土地及其他保证金、合作方经营往来款和应收联营、合营企业款等的回收情况须考虑相关开发项目的情况;另应收原子公司往来款的回收情况须综合考虑该破产清算或债务重整相关公司债权债务申报确认、可供清偿资产未来实际变现情况,及重整成功可能性等情况,本集团对该类款项按照单项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其他性质的其他应收款,作为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本集团基于历史实际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考虑历史数据收集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的经济状况与未来经济状况预测。
(4)年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
计提原因
(1)应收房产合作方款*1
6,599,606,028.89
486,439,133.22
7.37
其中:
前五名
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805,094,308.53
80,509,430.85
10.00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济南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712,527,026.05
229,443,322.84
32.20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深圳市鹏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59,399,193.52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浩成地产有限公司
414,959,900.00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天阳地产有限公司
378,324,135.24
1,270,446.99
0.34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2)应收合/联营企业款项*2
4,052,538,300.96
592,095,152.08 |
14.61
其中:
前五名
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17,006,442.67
411,691,271.74
21.48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5,854,010.00
173,063,091.93
21.48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昆明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95,531,000.00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河南中成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4,128,594.02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天津蓝光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197,500.00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3)应收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3
4,230,222,866.91
1,419,991,213.37
33.57
其中:
前五名
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1,514,305,264.55
963,594,210.51
63.63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77,550,735.37
380,435,217.18
35.31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815,632,089.41
29,090,272.95
3.57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2,862,354.86
预计不存在信用减值
温州蓝榕置业有限公司
184,313,000.00
11,266,538.26
6.11
部分预计存在信用减值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计提原因
(4)其他单位汇总
2,706,610,461.86
364,208,718.63 |
13.46
合计
17,588,977,658.62
2,862,734,217.30
16.28
*1上述公司系本公司之子公司合作方,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资金流转正后的富余资金股东双方可按持股比例提取富余资金调拨使用,上述其他应收款系上述合作方调拨使用。
*2上述公司系本公司之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在项目前期开发阶段,本公司需要按照股权比例垫付房地产开发款项。 *3本公司判断对该类公司债权往来款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由于其目前所处状态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本公司基于目前所能收集的与其相关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相关资料对涉及的普通债务率进行了谨慎估计,并以此为基础在本年末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5)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元
坏账准备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未来12个月预
期信用损失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2022年1月1日余额
219,045,115.88
289,152,245.00
15,792,756.75
523,990,117.63 |
2022年1月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在本年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年计提
39,096,428.10
2,486,214,279.77
119,998,601.14
2,645,309,309.01 |
本年转回
本年转销
本年核销
其他变动(注1)
-42,479,311.61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258,141,543.98
42,479,311.61
2,732,887,213.16
135,791,357.89
3,126,820,115.03 |
注1:合并范围变更相应转出其他应收款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6)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元类别
年初余额
本年变动金额
年末余额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合并范围变化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523,990,117.632,645,309,309.01
-42,479,311.613,126,820,115.03
(7)本年度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
(8)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年末余额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年
末余额合计数的
比例(%)
末余额合计数的 | |
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收合/联营企业款
1,917,006,442.67
年以内、1-2年
10.02
411,691,271.74
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应收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1,514,305,264.55
年以内、1-2年
7.91
963,594,210.51
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收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1,077,550,735.37
年以内、1-2年
5.63
380,435,217.18
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应收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815,632,089.41
年以内、1-2年
4.26
29,090,272.95
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收合/联营企业款
805,854,010.00
年以内
4.21
173,063,091.93
合计
6,130,348,542.00
32.03
1,957,874,064.31
(8)涉及政府补助的应收款项:无。
5、存货
1.存货分类
单位:元
项目
年末数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已完工开发项目 23,231,152,349.33
4,497,817,950.72
18,733,334,398.61
在建开发项目 80,889,053,063.62
9,165,053,575.32
71,723,999,488.30
其它存货 51,110,926.22
51,110,926.22
项目
年末数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合计 104,171,316,339.17
13,662,871,526.04
90,508,444,813.13
(续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数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已完工开发项目
19,287,308,011.10
1,895,938,573.98
19,287,308,011.10 | 17,391,369,437.12 |
在建开发项目
2,479,101,224.82
113,480,368,989.79 | 111,001,267,764.97 |
其它存货
1,445,851.07
27,268,075.94 | 25,822,224.87 |
合计
4,376,485,649.87
132,794,945,076.83 | 128,418,459,426.96 |
2. 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元
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注1)
年末数计提 其他增加
转销或转出
其他转出
已完工开发项目
1,895,938,5
73.98
8,229,932,15
4.27
905,712,90
6.91
6,533,765,6
84.44
4.27
4,497,817,95
0.72
在建开发项目
2,479,101,2
24.82
0.72
7,591,665,25
7.41
7.41
905,712,9
06.91
9,165,053,57
5.32
其他存货
5.32
1,445,851.0
1,445,851.0
合计
4,376,485,6
49.87
15,821,597,4
11.68
905,712,90
6.91
6,535,211,5
35.51
905,712,9
06.91
13,662,871,5
11.68
26.04
注1:其他增加、其他转出系在建项目建设完成转入已完工项目所致。注2:本年度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金额为27.72亿元(2021年度:47.89亿元)。注3:本公司年末用于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短期借款等抵押的存货价值为489.84亿元(2021年末:481.63亿元)。
3. 存货明细表
(1) 年末已完工开发产品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最近一期的竣工时
间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泸州长岛国际社区
2022年
月
128,416,218.09
1,825,225,639.
714,658,062.61
1,238,983,795.
重庆中央广场
2017年
月
891,227,127.59
23,792,185.48
18,627,008.62
896,392,304.45
东方天地
2015年
月
896,392,304.45
384,103,003.33
384,386,983.81
768,489,987.14
重庆悦江府
2022年
月
768,489,987.14
884,025,982.72
259,484,204.27
396,322,945.51
747,187,241.48
达州芙蓉风华
2022年
月
747,187,241.48
2,622,658,001.
1,878,722,815.
743,935,185.78
南京公园
号
2022年8月
743,935,185.78
25,449,189.82
1,282,960,359.
588,794,653.72
719,614,895.58
长岛国际社区
2020年
月
719,614,895.58
454,221,104.65
1,404,514,486.
1,204,990,219.
653,745,371.12
武汉雍景天府
2020年
月
653,745,371.12
646,188,079.62
8,671,307.35
1,323,826.16
653,535,560.81
香江国际二期
2021年
月
653,535,560.81
709,299,073.33
66,559,819.15
128,811,024.08
647,047,868.40
福州金鸡山
亩
2022年8
月
647,047,868.40
2,888,847,752.
2,288,227,609.
600,620,143.01
蓝光·雍锦锦汇
2022年
月
600,620,143.01
41,922,188.32
892,473,961.91
340,753,815.68
593,642,334.55
合肥.雍锦半岛
2019年
月
593,642,334.55
535,348,229.76
305,289,271.18
316,798,080.63
523,839,420.31
御江台
2020年
月
523,839,420.31
533,426,567.92
105,061,195.14
126,311,688.19
512,176,074.87
观岭国际社区
2022年
月
512,176,074.87
324,471,006.52
1,976,253,340.
1,796,490,821.
504,233,525.68
南充.COCO香江
2016年
月
504,233,525.68
458,956,662.06
44,408,663.10
503,365,325.16
高州钰瀧湾项目
2022年9 5,301,868.37
503,365,325.16
项目名称
最近一期的竣工时间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月
1,507,423,027.
1,035,972,120.
476,752,775.12
宝鸡蓝光雍锦半岛一期
2022年
月
476,752,775.12
1,297,305,506.
264,959,978.93
1,126,882,697.
435,382,787.88
乐彩城
2018年
月
435,382,787.88
429,021,733.61
3,427,026.63
425,594,706.98
武汉林肯公园
2018年
月
425,594,706.98
402,838,837.74
18,728,836.34
17,858,271.42
403,709,402.66
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
2022年
月
403,709,402.66
1,902,559,483.
1,498,931,826.
403,627,656.74
重庆林肯公园
2020年
月
403,627,656.74
389,754,590.11
9,730,193.63
380,024,396.48
成都雍锦世家
2018年
月
380,024,396.48
359,731,599.45
3,448,554.24
363,180,153.69
天娇城
2017年
月
363,180,153.69
221,643,677.06
163,727,963.74
35,761,982.97
349,609,657.83
重庆.COCO时代
2016年
月
349,609,657.83
382,416,303.67
22,083,590.66
57,934,239.38
346,565,654.95
天津雍锦王府
2020年
月
346,565,654.95
348,493,659.99
13,608,409.34
334,885,250.65
惠州雍和园
2022年4
月
334,885,250.65
340,013,334.94
1,027,276,886.
1,066,341,699.
300,948,522.58
蓝光.幸福满庭
2015年
月
300,948,522.58
299,720,193.69
12,704,508.05
30,419,003.99
282,005,697.75
昆明云报芙蓉园
2022年
月
282,005,697.75
67,518,725.22
545,378,444.21
333,134,711.01
279,762,458.42
蓝光.COCO国际
2016年
月
279,762,458.42
281,415,148.93
3,204,833.94
7,901,336.68
276,718,646.19
惠州天誉
2019年
月
276,718,646.19
300,612,561.36
42,048,203.84
258,564,357.52
长沙雍锦半岛
2021年
月
258,564,357.52
221,625,396.69
133,828,941.84
128,903,295.09
226,551,043.44
贡山壹号
2021年
月
226,551,043.44
280,603,454.94
61,017,674.08
219,585,780.86
武清
亩
2022年
月
219,585,780.86
71,304,035.99
783,566,677.86
657,078,145.55
197,792,568.30
贵阳清镇
亩 2022年
197,792,568.30
项目名称
最近一期的竣工时间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月
1,085,909,440.
896,320,393.21
189,589,047.46 |
空港总部公园
2020年
月
267,402,370.83
152,926,505.20
231,183,085.88
189,145,790.15
金悦府
2016年
月
189,145,790.15
161,034,553.35
29,973,819.11
5,230,058.03
185,778,314.43
金楠府
2013年
月
185,778,314.43
183,376,013.77
4,289,624.79
3,571,956.62
184,093,681.94
锦绣城
2014年
月
184,093,681.94
179,631,735.85
1,258,265.64
252,828.19
180,637,173.30
洛阳钰泷府
2022年
月
180,637,173.30
1,123,278,000.
946,721,860.68
176,556,139.80
成都雍锦王府
2017年
月
176,556,139.80
160,990,152.74
4,894,198.50
1,811,996.17
164,072,355.07
嵊州雍锦世家
2022年10
月
164,072,355.07
109,777,634.58
228,360,317.19
177,514,390.60
160,623,561.17
金双楠一期
2015年
月
160,623,561.17
150,194,527.70
3,813,584.44
3,101,440.05
150,906,672.09
完工其他
5,190,615,514.
150,906,672.09
5,809,624,865.
5,758,365,231.
5,241,875,147.
合计
19,287,308,011
.10
29,257,022,444
.42
25,313,178,106
.19
23,231,152,349
.33
(2) 年末在建开发产品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成都长岛城圣园
2023年
530,912.92 4,690,754,415.16 4,616,251,066.04
200,193,698.68 |
宝鸡蓝光雍锦半岛
2023
年
501,420.68 3,278,420,361.09 3,258,020,916.59
665,958,633.55 |
衡水雍锦半岛
2023年
336,666.40 3,044,367,358.77 3,253,004,676.03
283,306,066.85 |
天津雍2023
2,955,447,724.51 3,009,630,782.39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锦王府
年
373,972.28重庆悦江府
2027年
415,889.98
2,730,137,972.34 2,880,083,225.75
宁波雍锦湾
2023
年
282,607.47 2,512,598,457.54 2,738,757,986.98
329,476,397.86 |
茂名高州珏瀧湾
2024年
595,192.92
3,863,336,937.80 2,656,948,346.75
1,483,347,705.42
观岭国际社区
2023年
337,976.91 5,294,381,550.48 2,403,865,412.37
1,483,347,705.42
平潭雍锦湾
2023
年
196,803.3 1,796,130,747.11 1,815,852,849.36
274,650,122.82 |
南宁雍锦澜湾一期
2023年
199,666.10 1,763,483,958.91 1,812,385,387.99
446,373,829.43 |
惠州天誉
2023年
191,135.98 1,651,187,196.65 1,795,293,669.98
花田国际
306,935.14
2,096,332,927.60 1,754,220,660.49
龙泉
亩
2023
年
205,630.55 1,542,822,039.39 1,697,502,240.25
51,134,498.55 |
蓝光·雅居乐雍锦半岛
2023
年
258,146.62 2,320,865,384.68 1,636,403,645.33
63,131,000.44 |
沣西
亩
2023
年
184,293.71 1,450,764,854.40 1,666,450,666.94
361,966,680.90 |
南阳市卧龙区
亩
2023
年
208,770.77 1,290,368,193.37 1,477,794,644.28
78,872,301.44 |
长岛国际社区
2023
年
168,403.59 2,378,144,446.68 1,452,926,014.32
航天
亩
185,456.13 1,219,912,652.92 1,304,875,997.14
临潼
亩
2023年
191,156.31 1,054,773,513.58 1,257,701,869.89
咸阳
亩
2023年
150,347.25 1,030,225,014.96 1,225,489,523.58
熙岸华府
2023
年
254,519.50 1,223,851,089.36 1,219,099,675.30
563,642,533.36 |
南宁雍2023
1,178,715,537.44 1,207,488,351.69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锦澜湾二期
年
134,609.16新乡
亩47#
2023
年
120,988.46
1,135,322,363.94 1,200,345,080.06
武清
亩
2023年
391,239,226.92
168,351.03
1,763,249,954.20 1,194,357,898.46
临淄
亩
2023年
138,478.82
1,072,138,419.48 1,181,348,221.65
泰州姜堰
亩
2023年
127,711.24
939,030,035.89 1,142,599,512.33
涪陵区江东
亩
2023年
137,546.51
1,006,880,031.17 1,077,420,108.95
98,322,829.48 |
南充清泉坝
亩
140,928.85
915,203,633.59 1,094,162,382.97
重庆中央广场
2023年
117,870.68
1,013,353,359.72 1,048,968,814.55
168,501,392.62 |
咸阳
亩
113,754.31
810,538,313.27 1,028,959,967.82
15,504,631.20 |
南京江宁区
亩
120,015.28
987,029,339.34 990,478,498.03
108,785,328.55 |
郑州雍锦王府
2023
年
117,337.64
902,407,784.21 989,376,887.43
483,268,270.93 |
黄岛
亩
2023
年
112,763.51
973,618,298.62 981,588,370.97
213,576,154.34 |
新郑
亩合作项目
2023年
100,296.36 941,047,302.34 956,876,363.15
宁河雍锦湾
2023
年
101,110.37 831,353,109.82 946,636,936.74
262,225,132.83 |
新乡
亩45#?49#
2023
年
533,147.32 898,730,816.78 922,865,856.97
206,285,959.98 |
巢湖市2023
915,027,041.62 920,037,730.29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
亩项目
年
119,579.95
余姚
亩
2023年
98,387.07 1,903,673,499.34 915,658,235.87
达州芙蓉风华
2023年
107,655.92 3,065,136,726.44 909,621,815.18
284,231,624.18 |
涟水
亩
2023年
132,447.90 536,167,578.57 851,944,367.30
新乡
亩44#?46#
2023年
103,882.38
784,477,063.38 801,851,026.04
茂名滨海珏瀧湾
92,058.97 721,297,977.35 799,750,467.37
275,159,686.98 |
长沙雍锦府
2023年
94,000.93 642,221,257.48 793,443,504.52
南阳宛城区
亩
2023年
131,594.60 717,792,533.61 779,995,278.82
434,766,211.87 |
济南莱芜区
亩项目
2023年
93,118.62 643,475,809.17 719,226,920.74
瑞安
亩
2023年
79,673.86 593,256,774.65 710,532,674.33
106,343,565.70 |
新乡
亩43#?50#
106,607.73
652,285,029.37 655,840,488.01
泉州南安
亩
76,806,327.35
2023年
69,621.20 553,657,471.14 653,482,480.21
43,491,627.41 |
襄阳
亩项目
2023年
67,525.37 604,847,401.59 650,411,943.40
北京.海悦城
133,901.49
601,629,921.33 610,023,690.33
洛阳钰泷府
2023
年
76,248.17 1,573,598,458.76 589,117,973.77
咸阳玖珑台(71)亩
2023
年
72,170.37 509,597,875.38 578,705,234.63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天娇城
2023
年
62,509.79 674,906,016.96 551,625,414.80
泉州保税区
亩
2023
年
53,416.06 406,200,336.61 524,189,072.60
武汉雍景天府
2023年
86,046.81 525,985,706.19 516,952,509.99
兰州
亩
87,621.39
492,529,542.03 516,439,737.65
蓝光.长岛国际
2023年
94,378.91 552,809,009.15 606,127,807.21
155,066,770.28 |
襄阳市襄州区
亩
2024年
80,444.92 505,671,403.08 498,666,107.55
15,215,187.91 |
全椒蓝光.雍锦湾
2023年
65,989.43 421,415,974.40 446,304,350.47
129,786,513.05 |
昆明晋宁
亩项目
135,776.01 422,531,398.48 437,419,728.65
青城河谷
2024年
64,241.41 392,175,050.45 418,859,539.16
574,104.38 |
西安临潼.蓝光长岛国际社区
2023年
39,196.36 456,223,883.94 368,047,175.75
75,665,938.72 |
瑞安七坦村
亩
37,945.67 326,353,981.45 353,477,351.27
泸州芙蓉朝晖
103,350.11 328,560,039.69 333,192,971.79
62,389,870.91 |
襄阳市东津新区
亩
2024年
44,585.57 301,862,284.46 320,970,160.20
9,956,470.90 |
西安公园华府
2023
年
61,108.86
556,793,146.98 296,925,436.98
天津雍锦香颂
71,937.81
533,307,480.77 294,295,258.61
蓝光.长岛国际(陈仓
2023
年
104,875.33
273,976,890.20 288,624,570.57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
中区)贵阳花溪
亩
59,886.39 272,106,673.57 273,915,916.07
69,270,867.39 |
新晋祠路
亩
2023年
41,553.15 232,160,898.91 248,917,363.91
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
38,123.73 1,783,280,658.67 201,786,870.16
太原如意公馆
2024年
38,322.52 141,818,623.38 180,219,387.64
太原雍锦王府
2024年
18,550.16 120,314,859.49 122,238,375.40
57,665,840.93 |
贵阳清镇
亩
已竣工
988,306,221.40
惠州雍和园
已竣
工
937,568,396.70 9,949,018.30
蓝光雍锦锦汇
已竣工
784,876,896.04
泸州长岛国际社区
已竣工
1,672,780,410.75
昆明云报芙蓉园
已竣工
446,404,035.66
如皋雍锦园
已竣工
252,919,592.67
晋江
亩
已竣
工
303,446,265.79
南京公园
号
已竣工
1,135,888,694.23
福州金鸡山
亩
已竣
工
2,704,585,787.94
嵊州雍锦世家
已竣工
245,107,150.09
佛山里水
亩
注
2,809,392,179.25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万元)
年初数 年末数 存货跌价准备重庆江津双福鹭湖长岛
注
2,171,393,026.07
常州市武进经开区
亩
注
1,627,794,233.18
茂名茂南雍锦半岛
注
1,543,034,062.16
蓝光德商天域
注
1,457,020,405.12
洛阳钰泷府二期
注
1,308,588,103.33
漯河
亩
注
1,281,346,738.66
黄屿
亩
注
662,459,271.56
长沙
亩
已处
置
649,494,844.45
曲家洼首期
亩
已处
置
500,624,218.32
渭南
亩
注
357,339,546.07
在建其他
343,947,535.20 244,232,598.56
29,942,738.10
113,480,368,989.79
80,889,053,063.62
9,165,053,575.32 |
注1:本年因下属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重整/合作方取得控制权等原因,年末上述9个房地产项目未再纳入合并范围。
6、其他流动资产
单位:元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性质1)税金调整(注1)其中:预提增值税 1,329,394,117.78
1,949,247,773.49
预提税费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性质
预提城建税 76,743,946.44
142,356,721.46
预提税费
预提教育费附加 34,134,174.93
63,380,718.75
预提税费
预提地方教育费附加 22,198,800.09
41,280,059.11
预提税费
预提土地增值税 1,690,493,660.11
1,909,966,008.81
预提税费
预提其他税费 33,214,503.44
32,311,242.13
预提税费
预缴公司所得税 90,694,595.36
247,857,597.64
待抵扣进项税 1,972,227,146.39
2,358,336,887.01
2)预收售房款预缴所得税(注2) 1,079,692,678.88
1,611,501,336.60
3)合同取得成本(注3) 762,237,680.02
983,546,739.03
4)待处理法院强制扣划款(注4) 195,166,883.55
5)待处理预售监管共管户账项(注5)
101,514,125.26
6)待处理纾困资金共管户账项(注5)
45,468,528.50
7)理财产品(注6) 55,000,000.00
8)其他 9,116,870.78
30,000,000.00
合计 7,497,297,711.53
9,369,785,084.03
注1:本集团对于未结转收入的商品房预销售款按照法定税率计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与待抵扣进项税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注2:本集团将按预售收入按照当地税法相关规定预计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预缴税金列在其他流动资产。
注3:本集团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而支付给销售代理机构的佣金可以被销售对价覆盖,因此,本集团将相关金额资本化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在相关收入确认时进行摊销。
注4:部分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款项与法院执行的具体案件及债务事项之间缺乏直接对应的证据链条,导致银行账户余额形成短期难以核实的未达账项,本公司将该强制执行扣划款项暂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
注5:本集团出现流动性紧张,为保证项目顺利交付,以项目所在地相关监
管机构或其指定方名义开立的监管共管账户专项管理预售房款、纾困资金及项目支出,本集团将该等资金于其他应收款科目列报,年末因暂未获取收付款入账依据所形成的未达款项暂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
注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2022年购买的开放式理财4,000.00万元及办理的7天通知存款1,500.00万元。
7、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元
被投资单位 年初余额
持股比例%
本年增减变动
年末余额
减值准备年末余额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
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
一、合营企业
宿迁朗鑫置业有限公司
155,336,323.28
-1,148,187.38
154,188,135.90
宿迁朗诗置业有限公司
108,988,648.46
-9,734,899.02
99,253,749.44
仁寿蜀峰置业有限公司
145,898,649.52
-34,525,631.90
111,373,017.62
仁寿蜀恒置业有限公司
143,713,363.29
-56,927,939.25
86,785,424.04
仁寿蜀润置业有限公司
93,722,066.40
-32,666,965.41
61,055,100.99
仁寿蜀锦置业有限公司
136,133,586.34
-101,905,901.74
34,227,684.60
仁寿兴合置业有限公司
127,256,118.26
-48,735,436.05
78,520,682.21
被投资单位 年初余额
持股
比例%
本年增减变动
年末余额
减值准备年末余额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
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
利润
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温州宏驰置业有限公司(注1)
66,296,245.69
-23,093,131.70
43,203,113.99
小计
977,345,001.24
-308,738,092.45
668,606,908.79
二、联营企业
杭州龙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9,359,000.23
4,106.86
49,363,107.09
合肥瑞鋆置业有限公司
115,422,050.54
48.98
-38,424,982.00
-68,954,01
8.36
8,043,050.18
上海歌斐蓝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335,239.48
-170,140.55
19,165,098.93
南通锦隆置业有限公司
18,766,939.36
23.5
-309,747.52
18,457,191.84
苏州高新光耀万坤置地有限公司
115,779,900.21
24.5
8,594,573.39
124,374,473.60
佛山市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08,729.15
1,608,729.15
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2)
24.5
被投资单位 年初余额
持股
比例%
本年增减变动
年末余额
减值准备年末余额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海南港湾投资有限公司
2,973,013.84
455.27
2,973,469.11
河南华之丽实业有限公司
29,474,270.45
29,474,270.45
南通弘耀房地产有限公司
26,940,472.21
-191,839.63
26,748,632.58
常州御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8,391,829.03
117,600,000.0
203,341,611.40
474,133,440.43
徐州凯蓝嘉置业有限公司
11,690,769.94
11,690,769.94
杭州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7,413,416.89
-4,912,065.98
102,501,350.91
宁波祥生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1,447,535.20
-22,268,205.77
169,179,329.43
云南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9,200,610.38
-116,805,463.91
142,395,146.47
扬州梁瑞置业有限公司
27,300,781.21
-19,998,091.14
7,302,690.07
云南德骏置业有限公司(注2)
10,000.00
-10,000.00
被投资单位 年初余额
持股比例%
本年增减变动
年末余额
减值准备年末余额
追加投资
减少投资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
资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48,643.58
-1,079,344.41
2,769,299.17
昆明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2)
4,576,849.12
-4,576,849.12
天津蓝光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8,206,405.28
-1,532,445.31
46,673,959.97
河南中成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3)
-5,019,010.06
172,417,244
.85
167,398,234.79
小计
1,421,746,456.10
160,373,769.5
-3,357,438.48
-68,954,01
8.36
172,417,244
.85
1,361,478,474.57
合计
2,399,091,457.34
160,373,769.5
-312,095,530.93
-68,954,01
8.36
172,417,244
.85
2,030,085,383.36
注1:本公司虽持股温州宏驰置业有限公司超过50%,但影响可变回报的相关经营活动权力目前不能由本公司单方面主导控制,而是由双方共同控制,故未纳入合并范围。
注2:本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的天津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德骏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期净亏
损分别为 2,180,972.88元、616.45元、1,998,380.49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已减至为零,同时对未确认的超额亏损金额单独备查登记。注3:因本公司流动性危机在2022年度的持续影响,该合作项目公司的合作方要求行使对项目更多的管控权利,导致本公司本年度无法再单方面主导控制该合作项目公司,本集团相应将其由原控股子公司转入联营企业核算及列报。
8、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不适用。
9、投资性房地产
?适用 □不适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适用 ?不适用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项目 房屋、建筑物 在建房地产 合计
一、年初余额 3,181,068,373.00
919,254,377.00
4,100,322,750.00
二、本年变动 -709,847,616.00
-5,734,900.00
-
加:外购
715,582,516.00
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转入
建造成本
减:处置 19,331,083.00
合并范围变化
19,331,083.00
用途变更(注1) 484,937,108.00
其他减少(注2) 120,128,158.00
484,937,108.00
加:公允价值变动 -85,451,267.00
120,128,158.00
-5,734,900.00
-
三、年末余额 2,471,220,757.00
91,186,167.00
913,519,477.00
3,384,740,234.00
年末用于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作抵押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21.34亿元.注1:本集团于本年对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资源进行了清理,就部分长期空置未出租闲置的商业资源及车位资源,考虑其不能给本集团带来租赁收益,相应自2022年1月1日改变持有意图,由过往的持续出租带来租赁收益改变为直接对外销售,相应于转换日从投资性房地产转回存货。
注2:因保交付获取纾困资金之需,本集团于本年度拟将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昆明颐明园学校)转让。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为第三层次,估值技术针对不同业态分别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市场法的输入值为:可比交易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收益法的输入值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净收益、折现率、收益期。
3.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海悦城二期
913,519,477.
在建项目、尚未达到完工办理产权条件空港CGV影院
33,851,799.0
已办理该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准备办理分户
产权证空港S2地块
号楼
层
、
、
、
、
号
3,100,076.00
已办理该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准备办理分户
产权证合计
950,471,352.
10、固定资产
单位:元
项目 年末账面价值 年初账面价值固定资产 1,459,862,578.39
1,496,817,906.53
固定资产清理 1,259,380.07
886,811.45
合计 1,461,121,958.46
1,497,704,717.98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明细表
单位:元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办公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一、账面原值
1.年
初余额
1,897,533,099.4
16,815,348.0
43,470,153.4
70,530,776.9
11,778,174.2
2,040,127,552.0
3 |
2.本132,568,707.05
3,912,616.91
1,362,433.35
23,539.82
137,867,297.13 |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办公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年增加金额(1)购置
3,912,616.91
1,362,433.35
23,539.82
5,298,590.08 |
(2)在建工程转入
45,550,758.14
45,550,758.14 |
(3)企业合并增加
(4)其他增加(注1)
87,017,948.91
87,017,948.91 |
3.本
年减少金额
817,117.02
16,514,398.6
5,202,704.30
307,539.29
22,841,759.25 |
(1)处置或报废
1,005,099.79
16,514,398.6
4,958,496.18
331,927.55
22,809,922.16 |
(2)企业合并减少
244,208.12
244,208.12 |
(3)其他减少
-187,982.77
-24,388.26
-
212,371.03 |
4.年
末余额
2,030,101,806.4
15,998,231.0
30,868,371.6
66,690,505.9
11,494,174.8
2,155,153,089.9
1 |
二、累计折旧
1.年
初余额
358,753,766.25
16,004,230.8
36,706,670.7
58,898,798.2
5,215,646.32
475,579,112.38 |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办公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2.本
年增加金额
73,948,697.46
2,919,674.41
10,439,176.9
555,856.16
87,863,404.99 |
(1)计提
73,948,697.46
2,919,674.41
10,415,041.0
555,856.16
87,839,269.06 |
(2)企业合并增加
24,135.93
24,135.93 |
3.本
年减少金额
2,563,244.36
373,085.71
11,530,137.9
4,748,925.26
211,837.33
19,427,230.58 |
(1)处置或报废
2,563,244.36
411,149.71
11,530,137.9
4,592,228.55
229,181.90
19,325,942.44 |
(2)企业合并减少
156,696.71
156,696.71 |
(3)其他减少
-38,064.00
-17,344.57
-
55,408.57 |
4.年
末余额
430,139,219.35
15,631,145.1
28,096,207.2
64,589,049.9
5,559,665.15
544,015,286.79 |
三、减值准备
1.年
初余额
66,731,524.57
999,008.55
67,730,533.12 |
2.本
年增加金额
79,711,388.47
4,832,311.69
84,543,700.16 |
(1)计提
79,711,388.47
4,832,311.69
84,543,700.16 |
(2)企业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办公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合并增加
(3)在建工程转入
3.本
年减少金额
999,008.55
999,008.55 |
(1)处置或报废
999,008.55
999,008.55 |
(2)企业合并减少
(3)其他减少
4.年
末余额
146,442,913.04
4,832,311.69
151,275,224.73 |
四、账面价值
1.年
末账面价值
1,453,519,674.0
367,085.91
2,772,164.46
2,101,455.99
1,102,197.96
1,459,862,578.3
2.年
初账面价值
1,472,047,808.5
811,117.22
5,764,474.13
11,631,978.6
6,562,527.95
1,496,817,906.5
注1:其他增加系根据工程决算调整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暂估价值。
(2)本集团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因受资金及项目经营困难等持续影响,本公司拥有的都江堰水果侠主题世界乐园自2021年停止运营至今,相应资产仍处于暂时闲置状态,本公司于资产负
债表日对该资产持续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其可收回金额,按账面价值与预计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13,382.58万元,其中本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17.63万元。
(3)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情况
不适用。
(4)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适用。
(4)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元项目 账面价值 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都江堰水果侠主题世界 433,942,076.13
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决算观岭国际社区会所 14,022,110.05
公司自持,尚未拆分产权悦庭酒店一期 12,323,201.86
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合计 460,287,388.04
(6)固定资产清理
不适用。
1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类别 摊销年限(年)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证年限专利权 10-20非专利技术 10商标权 10软件 2-10
客户关系 100-120个月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其他非流动资产
1. 商誉账面原值
不适用。
2.商誉减值准备
不适用。
债务状况分析
1、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列示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房地产开发工程款 19,791,720,557.26
18,847,101,381.46
材料款 822,837,403.93
774,984,716.49
设备工程款 209,547,765.75
205,859,433.44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其他 323,962,895.51
330,408,556.23
合计 21,148,068,622.45
20,158,354,087.62
其中:1年以上 15,427,404,535.42
6,096,536,943.65
2.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年末余额 其中:1年以上
未偿还或结转
的原因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70,577,203.13
521,326,957.27
未最终结算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7,316,829.58
397,314,257.18
未最终结算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615,258,547.90
522,149,171.25
未最终结算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62,994,485.26
523,111,487.15
未最终结算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3,920,137.09
268,608,361.79
未最终结算合计3,020,067,202.96
2,232,510,234.64
2、合同负债
1. 合同负债明细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预收房款43,344,783,690.87
64,690,910,799.33 |
其他452,722,400.19
391,597,938.03 |
合计
43,797,506,091.06
65,082,508,737.36 |
3. 合同负债(预收房款)分项列示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
时间
项目预
售比
例
例 | % |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合计
43,344,783,690.87 |
其中:主要项目预收房款
宁波·蓝光雍锦湾 2023年
83.35
2,386,920,369.152,341,316,995.00郫县长岛城 2023年
70.00
2,186,239,804.722,231,389,410.04衡水雍锦半岛(
号地) 2023年
56.19
1,722,469,325.131,389,408,787.00姜堰雍锦园 2023年
99.84
1,554,587,295.41843,644,175.00咸阳未来城 2023年
83.32
1,523,305,469.72853,316,217.00
项目名称
预计竣工
时间
项目预
售比
例
例 | % |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长岛国际七期 2023年
75.00
1,522,107,887.161,639,330,846.53西安雍锦湾 2023年
85.00
1,445,162,849.541,565,956,192.00铂汇公馆 2023年
57.54
1,443,208,560.551,446,673,403.00南宁雍锦澜湾一期 2023年
76.50
1,342,103,790.831,392,531,040.42雍舜府 2023年
90.18
1,322,124,160.552,571,372,517.00蓝光·雍锦半岛 2023年
75.51
1,119,923,618.50894,907,789.16天津梧桐大道梓桐苑 2023年
42.54
1,122,066,131.581,938,717,347.00咸阳钰珑府 2023年
78.68
1,080,626,338.53646,235,899.00平潭雍锦湾(
亩) 2023年
65.47
1,010,726,724.28808,714,151.60王府井小镇住宅(新乡平原新区凤湖长岛国际
号地--47#地)
2023年
74.18
922,955,892.66925,955,153.43蓝光-芙蓉里 2023年
40.42
889,528,183.49南宁雍锦澜湾二期 2023年
79.15
879,300,452.29940,447,462.00青岛雍锦半岛 2023年
78.76
854,211,733.03906,171,248.00淮安涟水珑熹城(
亩) 2023年
53.66
843,848,954.13未来云庭 2023年
58.00
836,573,979.61502,020,935.02晋中雍锦半岛一二三期 2023年
46.93
822,415,744.951,610,431,069.00颐明园西区项目四期(天娇城四期)
2023年
78.12
755,139,545.18858,057,547.76咸阳玖珑台(
亩) 2023年
90.46
735,365,754.13715,547,127.00温州市瑞安前埠
亩合作招拍挂项目
2023年
99.66
675,646,301.830.00蓝光雍锦府 2023年
76.95
652,782,500.92693,735,420.00滨江水岸(翡翠湾) 2023年
32.06
635,230,746.792,793,452,055.83宝鸡雍锦半岛一期、三期 2023年
22.71
630,461,526.611,874,954,919.00西安长岛国际社区
亩 2023年
35.00
623,398,401.83487,732,355.00长沙雍锦府 2023年
48.84
580,821,446.79悦隽小区 2023年
52.66
570,364,790.83泉州保税区
亩 2023年
89.24
533,254,660.55365,657,534.00襄阳铭江半岛 2023年
60.97
521,655,655.05武汉雍锦天府 2023年
27.74
517,124,156.881,034,187,277.10重庆未来城(
亩) 2023年
50.47
513,009,612.39小计
34,774,662,365.5934,271,864,872.89其他
8,570,121,325.2830,419,045,926.44合计
43,344,783,690.8764,690,910,799.33
4. 年末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预计下批结算时间
项目预
售比例%
年末余额 其中:1年以上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宁波·蓝光雍锦湾 2023年
83.35 2,386,920,369.15
2,157,613,653.56
项目尚未结算
郫县长岛城 2023年
70.00 2,186,239,804.72
2,108,752,060.15
项目尚未结算
衡水雍锦半岛(
号地)
2023年
56.19 1,722,469,325.13
1,711,475,448.57
项目尚未结算
姜堰雍锦园 2023年
99.84 1,554,587,295.41
1,514,543,940.37
项目尚未结算
咸阳未来城 2023年
83.32 1,523,305,469.72
1,464,046,633.94
项目尚未结算
合计
9,373,522,264.13 |
8,956,431,736.59
4. 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年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项目 变动金额 变动原因福州金鸡山
-690,056,748.63
项目完工交付重庆江津鹭湖长岛
-1,199,347,589.00
合并范围变化蓝光德商天域
-1,590,843,369.61
合并范围变化花田国际度假区
-1,430,532,239.84
项目完工交付西安长岛国际社区-148亩(住宅地块)
-1,369,635,591.59
项目完工交付漯河雍锦湾
-1,148,563,383.00
合并范围变化雍舜府
-1,249,248,356.45
项目完工交付达州芙蓉风华一期/二期
-1,047,411,188.03
项目完工交付洛阳钰泷府
-1,547,268,233.00
合并范围变化晋中雍锦半岛一二三期
-788,015,324.05
项目完工交付贵阳雍锦湾
-955,273,731.14
项目完工交付雍和园
-851,907,577.28
项目完工交付滨江水岸(翡翠湾)
-2,158,221,309.04
项目完工交付宝鸡雍锦半岛一期、三期
-1,244,493,392.39
项目完工交付西安公园华府
号地
-640,318,560.38
项目完工交付蓝光钰瀧湾
-749,894,859.31
项目完工交付泸州长岛国际
亩
期
-717,783,281.49
项目完工交付天津梧桐大道梓桐苑
-816,651,215.42
项目完工交付南京栖霞区雍锦逸境府(
亩)
-466,804,350.46
项目完工交付茂名茂南雍锦半岛
-420,796,166.97
合并范围变化合计 -21,083,066,467.08
3、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分类
单位:元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短期薪酬 170,229,118.67
672,588,053.54 699,927,200.06
142,889,972.15 |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108,208.73
27,817,862.83 27,881,818.00
44,253.56 |
辞退福利 15,637,315.90
51,691,702.80 8,171,313.53
59,157,705.17 |
合计 185,974,643.30
752,097,619.17 735,980,331.59
202,091,930.88 |
注:本年减少中含因合并范围变更相应减少对应子公司公司丧失控制权日应付职工薪酬余额约718.12万元。
(1) 短期薪酬
单位:元
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39,712,021.53
607,365,064.55 637,430,496.78
109,646,589.30 |
职工福利费 92,573.27
1,735,140.82 1,739,148.61
88,565.48 |
社会保险费 -22,553.00
15,126,906.40
15,051,312.93
53,040.47 |
其中:医疗保险费
-126,069.03
13,953,907.65 13,889,891.81 -
工伤保险费
62,053.19
7,359.30
527,614.36 527,591.86
生育保险费
7,381.80
9,463.39
311,420.95 311,395.95
其他 86,693.34
9,488.39
333,963.44 322,433.31
98,223.47 |
住房公积金 388,136.40
37,338,681.37 37,299,477.37
427,340.40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0,058,940.47
11,022,260.40 8,406,764.37
32,674,436.50 |
合计 170,229,118.67
672,588,053.54
699,927,200.06
142,889,972.15 |
(2) 设定提存计划
单位:元
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基本养老保险 115,021.60
26,818,090.86 |
26,878,339.25
失业保险费 -6,812.87
54,773.21
999,771.97 |
1,003,478.75 -
合计 108,208.73
10,519.65
27,817,862.83
27,881,818.00
44,253.56 |
(3) 本公司本年度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
无。
(4)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
(5) 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主要系计提但尚未发放的2022年度及以前的工资、辞退福利及计提的尚未使用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4、 应交税费
单位:元
项目 年末数 年初数增值税 1,263,392,465.96
城建税 99,432,266.96
721,637,079.08115,464,040.22
教育费附加 42,088,207.75
115,464,040.2249,564,239.35
地方教育费附加 27,618,506.39
49,564,239.3532,978,007.57
土地增值税
32,978,007.574,351,792,767.55
4,351,792,767.55 | 3,976,802,892.00 |
其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
3,551,722,124.92 | 3,094,771,912.58 |
企业所得税 1,234,089,734.34
土地使用税 52,529,767.08
1,053,386,619.3534,188,355.93
房产税 42,821,998.21
34,188,355.9327,150,257.48
个人所得税 10,244,980.45
27,150,257.4813,541,163.94
其他税费 14,771,963.66
13,541,163.9413,768,345.35
合计
13,768,345.357,138,782,658.35
6,038,481,000.27
7,138,782,658.35 |
注1:本公司将预提税费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累计预提3,186,179,202.79元。注2: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系本公司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清算条件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额。
5、 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应付利息 6,879,051,574.82 2,536,359,576.09
应付股利 255,548,516.82 255,548,516.82
其他应付款 18,765,688,569.83 11,921,177,203.24
合计 25,900,288,661.47
14,713,085,296.15
注: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11.87亿元、增幅76.03%,主要系应付利息款增加及因合并范围变更相应新增与原子公司往来款约51.09亿元所致。
1. 应付利息
(1)应付利息分类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
2,886,776,149.95 | 731,524,975.27 |
企业债券利息 3,297,300,835.25 1,535,115,654.34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694,974,589.62 269,718,946.48
合计 6,879,051,574.82 2,536,359,576.09
(2)重要的已逾期未支付的利息:65.99亿元(2021:19.09亿元)。
2. 应付股利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普通股股利(注1) 255,548,516.82
255,548,516.82
永续债利息
子公司少数股东股利
合计 255,548,516.82
255,548,516.82
注1:本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缓实施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了保障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最终实现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拟延缓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分类
单位:元款项性质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应付合作方往来款 1,327,299,614.62 689,882,718.65
应付合营联营往来款
2,911,496,285.31
2,455,521,194.59
2,911,496,285.31 |
应付其他关联方往来款(注1) 5,109,203,161.64
应付纾困资金往来款(注2) 796,843,157.53
蓝光集团往来款 488,498,451.49 415,231,945.80
其他往来款(注3)
6,245,455,311.11
6,062,429,584.02
6,245,455,311.11 |
押金及保证金 854,586,671.12 922,292,897.65
售房订金 339,038,790.76 491,636,627.83
代收业主各项税费 208,750,254.58 291,684,876.09
其他 484,516,871.67 592,497,358.61
合计 18,765,688,569.83 11,921,177,203.24
注1:系应付原子公司截至2022年末往来款项余额。因子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减少情况之说明,本公司对该类子公司已丧失控制权,未再将其纳入本年度合并报表范围,故,本集团将应付该等子公司的债务往来款余额列示为应付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注2:因本集团出现流动性紧张,为保证项目顺利交付,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指定方向本集团所属项目公司提供纾困资金贷款,利率在2.8%-3.2%,本集团将收到的纾困资金贷款于其他应付款科目列报。
注3:除纾困资金以外,年末其他往来款余额中涉及承担资金使用费义务的款项金额为24.72亿元(2021年末:27.26亿元)。
(2)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年末余额
款项性质
未偿还或结
转的原因
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1,982,997,792.23
应付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未办理结算
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
877,760,541.71
应付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未办理结算
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834,057,958.36
应付其他关联方往来款
未办理结算
单位名称 年末余额
款项性质
未偿还或结
转的原因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80,780,561.53
借款及利息
逾期未支付
宿迁朗鑫置业有限公司
493,558,457.00
应付合营联营往来款
项目未清算
合计4,869,155,310.83
6、预计负债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形成原因违约金/罚金/罚息(注1)
890,172,862.93
396,127,185.05
注1注1:因经营困难与债务违约导致本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与仲裁案件,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或仲裁结果结合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本公司据此估计并计提了将承担的违约金、罚金等预计负债。
三、蓝光发展公司重大事项分析
(一)对外担保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
担保方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
担保发生日期(协议
签署日)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类型
担保物(如有)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担保是否逾期
担保逾期金额
反担保情况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关联关系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
4,500.00
4,500.00
2018年7月26日
2018年7月31日
2024年7月18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否
是 否 其他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
23,500.00
12,502.45
2018年7月27日
2018年7月27日
2024年7月18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否
是 否 其他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
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
55,000.00
33,333.52
2018年11月28日
2018年11月28日
2023年5月26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否
是 否 其他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
重庆市申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00.00
12,465.00
2019年12月18日
2019年12月23日
2022年12月21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12,465.00
是 否 其他
四川蓝光发公司本重庆宏西7,317.95
1,417.95
2019年82019年82022年8连带责任 否 是 1,417.95
是 否 其他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
部、全资子公司
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月2日 月16日 月15日 担保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682.05
19,377.44
2019年8月13日
2019年8月23日
2022年8月23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19,377.44
是 否 其他
武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河南华之丽实业有限公司
23,000.00
2,685.00
2020年1月15日
2020年1月15日
2023年2月9日
连带责任担保
是 否
否 否 联营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400.00
2,650.00
2020年4月10日
2020年4月22日
2021年10月15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2,650.00
否 否 其他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00.00
1,337.32
2020年7月30日
2020年9月3日
2022年1月19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1,337.32
否 否 其他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苏州舜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69,900.00
27,900.00
2020年11月2日
2020年11月6日
2022年5月6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27,900.00
否 否 其他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苏州润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2020年11月2日
2020年11月6日
2022年5月6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100.00
否 否 其他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峰置业有限公司
8,670.63
8,670.63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7月31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恒置业有限公司
4,783.30
4,783.30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7月31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恒置业有限公司
3,178.35
3,178.35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9月23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润置业有限公司
1,525.95
1,525.95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7月31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润置业有限公司
1,816.75
1,816.75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9月16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润置业有限公司
1,851.75
1,851.75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9月23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锦置业有限公司
3,195.00
3,195.00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9月17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锦置业有限
2,929.50
2,929.50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9月16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
公司 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锦置业有限公司
1,388.70
1,388.70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4年9月23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仁寿蜀锦置业有限公司
22,500.00
18,666.90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18日
2025年1月27日
一般担保
股权 否 否
否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
63,104.00
6,122.35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4日
2023年2月23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6,122.35
是 否 合营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无锡奥樾置业有限公司
40,000.00
16,933.21
2020年8月28日
2020年9月3日
2024年2月27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6,442
是 否 其他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成都灏柏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53,000.00
15,259.00
2019年12月27日
2019年12月27日
2021年1月2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15,259.00
否 否 其他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重庆
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
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240,000.00
60,000.00
2019年12月4日
2020年1月14日
2025年6月14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否
否 否 其他
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部
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05.00
6,505.00
2022年9月30日
2022年9月28日
2025年12月31日
连带责任担保
否 否
否 否 其他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245,876.18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271,095.07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206,211.23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4,024,523.16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A+B)
4,295,618.23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不适用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3,802,010.27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不适用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不适用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无担保情况说明 1、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截
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银行按揭担保余额为3,881,111.40万元。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为因购房客户出现银行按揭贷款违约,公司需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支付相关违约本息金额。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
权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或权属转移登记等措施实施追偿。本公司不存在由于上述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上述担保事项将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2、截止本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不适用。
(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公司不涉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形。
(三)涉诉情况分析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诉讼公告编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涉案金额
(万元)
受理法院或
仲裁机构
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
2021-
日照朗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灏柏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股东借款
纠纷
18,326.14
日照市中级
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初229号:
一、被告蓝光发展、蓝光和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2574574.85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52574574.8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成都灏柏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蓝光和骏向原告支付的资金调用费110万元,从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中扣除,优先偿还利息。
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如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原告有权要求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81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蓝光和骏、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蓝光发展、蓝光和骏、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2021-
山东威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天津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六:成都市温江区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5,000.00
威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民初95号:
一、被告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自2021年6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利息、复利自2021年7月21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 2021年7月 20日偿还的409,980.22元及2021年9月20日偿还的5297.90元);
二、被告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5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33,1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人: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蓝光和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光发展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对成都市温江区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1,116元,由原告负担287.033元,由被告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蓝光和骏负担274,0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鹏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蓝光和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民终103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广东合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茂名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8,561.67
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9280号: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立蓝盈-SYQ0269503投资收益权”本金49100000元及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的应付收益1120531.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立蓝盈-SYQ0269501投资收益权”本金20500000元及自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应付收益442882.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以欠付金额696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6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人有权直接向第四被申请人收取应由第四被申请人支付给第一被申请人的应收债权本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9345535001113578699),并对该应收债权本息对第
(一)(二)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
(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458元;
(八)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九)本案仲裁费579324元,由申请人承担57932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521392元(该费用已经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
人承担的部分由其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
纠纷
1,030.1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57862号:
一、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收账款10276931.57元;
二、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276,931.5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9.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光发展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3,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8610元,由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已达成和解。
20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一: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4,000.00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40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2021-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42.2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6民初31724号: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087,066.72元;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21年9月9日的逾期利息328,149.42元并以19,087,066.7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化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0元;
四、被告蓝光发展对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以其座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斗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116233号、云(2018)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143045】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优先受偿金额部分归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138,3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33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终93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返还合同纠
纷
5,752.4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3355号: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5600万元及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4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42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合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2,094.8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变更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7585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起诉。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返还合同纠
纷
6,724.8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3070号: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合计6720万元;
二、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80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企业)
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
纠纷
22,324.1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1-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17,195.92
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初1677号:
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本金166,223,681.33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利息为2,262,433.10元,违约金为2028619.36元,此后利息、违约金分别以本金166,223,681.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1.8% 、12.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8万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原告亦有权对蓝光置业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金堂国用(2011)第0050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优先受偿。
四、蓝光发展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光发展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901,596元,由原告负担5056.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896539.5元。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一: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炀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29,400.00
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
1、第一次起诉原告撤诉(已披露)。
2、后续新情况:2022年1月提起新起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目前余额1000万,不披露):
一、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6 720 317.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5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3111 532.90元,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如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朱桥东路以南、东升大道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151874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拍卖、变卖南昌炀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茂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2000万元/万股,所得价款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 请求。本案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27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21627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25353元,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918元。
2021-
天津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7,697.7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5269号:
一、被告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蓝光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汇票款66677302.0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各票据金额为基数,自各票据到期日之次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票据金额、到期信息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本判决书后所附附件)。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18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186.51元,由被告蓝光发展和被告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100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1-
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
纠纷
17,140.39
北京市第二
中级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00号:
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57274972.38元+57274972.38元xN÷360天x16%-2863748.62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二、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10633301.49元+1063330.49元xN÷360天X16%-531665.07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三、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10633301.49元+10633301.49元xN÷360天X16%-531665.07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四、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10633301.49元+1063330.49元xN÷360天X16%-
531665.07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五、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76640836.77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57274972.38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六、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14228642.81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0633301.49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七、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14228642.81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0633301.49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八、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14228642.81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0633301.49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九、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对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原告就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的给付义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953元,由原告负担377698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524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2021-嘉兴鼎航投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投资合同5,212.77
北京市第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08号:
090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纠纷 中级法院 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其中向嘉兴
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按以下方式计算:17623068.42元+17623068.42元xN÷360天x16%-587435.61;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3271785.07元+3271785.07元xN÷360天x16%-109059.5元,上述N为自2020年9月1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二、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其中应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违约金为(1)23581795.93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7623068.42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应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违约金为(1)4378043.94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3271785.07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对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03392元,由原告负担127047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176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2021-
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
投资合同
纠纷
9,323.60
北京市第二
中级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09号:
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50486699.5元+50486699.5元xN÷360天x16%-1126133.88元,N为自2020年9月28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天数;
二、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67557307.06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天数(2)50486699.5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
业有限公司 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天数;
二、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对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685元,由原告负担213434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296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2021-
嘉兴信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企业)
被申请人一:郑州蓝光和骏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
纠纷
14,128.61
北京仲裁委
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4410号: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34,557,222.22元(股权回购价款=∑各笔投资款金额+工各笔投资款金额x各笔投资款实际发放之日(含本日)至投资款退出日(不含本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360天x154%-投资期内已经支付的权利维持费,本项股权回购价款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应按前述公式计算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其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
(三)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在上述裁决第(一)(二)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质押的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41%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二质押的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29%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873173.33元(含仲裁员报酬495,601.11元、机构费用377.572.2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连带承担,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直接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87317333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1-重庆金科商被告一:云南白药置业有保理合同1,449.48
重庆市渝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30860号:
090 业保理有限
公司
限公司被告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金
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445784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应收账款144579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从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蓝光发展、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反诉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前述未清偿的应收账款144579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的标准从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论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4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合计113627.69元,由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350.69元。
202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1,323.89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返还合同纠
纷
5,475.35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3557号: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二、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3153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382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5,615.23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098号:
驳回原告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上海祥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质保金返还合同纠
纷
1,050.00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14901号:
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此款按年利率12%自2021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0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此款原告上海祥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4,166.94
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初1675号:
一、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本金23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6214850.01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23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8%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3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6万元;
三、原告有权对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宝光街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优先受偿;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蓝光发展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蓝光和骏对本案抵押物即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宝光街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147元,由原告负担2257元,由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共同负担1247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
光和骏共同负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
纠纷
2,700.0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项目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正在债权申报阶段。
2021-
温州德信泓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宁波奉化蓝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宁波蓝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宁波优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宁波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六: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七: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八: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9,999.40
温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823万元及利息 ( 自2020年1月15日起,以88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二、被告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1770元,由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2021-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质保金返还合同纠
纷
3,056.91
厦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初1480号:
一、原告与蓝光和骏签订的《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协议编号:和骏合字(2021)149号】及《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编号:和骏合字(2021)149-1号】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二、蓝光和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433972.60元;
三、蓝光和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6日计至2021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133150.68元,此后违约金以未还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76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蓝光和骏负担194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蓝光和骏负担,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蓝光和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该款。
2021-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4,641.98
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初790号:
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4亿元,利息1359780.82元(截止2021年7月12日);并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万元;
三、原告有权对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以西、杏山路以东面积为1476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职业高级中学以东、海兴路以西、规划3号路以南、曲家洼村以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分别为鲁(2021)烟台市高不动产证明第0000264号、鲁(2021)烟台高不动产证明第00002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有权对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出质股权数额(质权登记编号:3706712020121800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蓝光发展、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389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8898.9元由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光发展、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司提起了上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甘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上述二审判决已生效。
2021-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
纠纷
1,100.7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
已达成调解协议。
202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550.73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975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当日);
二、 如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确定的5日内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同意在500万元以内免除原告持有的1亿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因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1年7月31日起以未支付本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
三、 担保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保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如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未按本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9336元,减半收取284668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1-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上层装饰工
保理合同
纠纷
861.2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
已达成调解协议。
程有限公司
2021-
浙江秦正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482.73
北京市仲裁委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848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2的债券金额47773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61375.64元(包含仲裁员报酬38509.20元机构费用22866.44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61375.6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1-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福州蓝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福州蓝闽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7,501.65
深圳国际仲裁院
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撤诉。
2021-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5,984.80
深圳国际仲
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535号《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武汉蓝光雍锦天府项目之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武汉蓝光雍锦天府项目之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转让价款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为353,964,107.92元;第一被申请人还应支付2021年6月21日以后的相关资金占用费;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违约金及保全费、律师费等;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6,356.64
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561号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 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关于杭州湾蓝光雍锦湾收益权项目之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于 2021年 5月26日解除,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于2020 年8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21 年 5月26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181,066,889.86 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三、确认 2022 年4月14 日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书》有效;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配合将附表中列明的资产网签至申请人名下,并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四、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第三项裁项确定的义务的,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 180,054,133元;第一被申请人未能部分履行的应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等同于未能履行部分抵债资产的总价值金额;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常州灿琮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8,353.10
深圳国际仲
裁院
融资对应项目已转让,由收购方代为清偿。
2021-
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4,300.00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2021-
北京创元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苏州蓝光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1,231.91
北京市仲裁委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0960号:
(一)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常州坤钰10.78%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10160821.92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6664729.73元,并以110160821.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160000元;
(四)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89855.26元;
(五)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裁决(一)至(四)项中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保全费10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769109.47元(含仲裁员报酬435397.19 元、机构费用 333712.28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769109.47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1-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8,420.15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1-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蓝光电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1,500.0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后,原告负有交回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亿元债券的义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
2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1: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2,500.0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5000000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公担抵字第DB1900000035380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鄂(2020)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09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0)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54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34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武汉市
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在34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公担质字第DB1900000035376号《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南)股质设立准字[2019]第1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载明的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在1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2671800元,由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金额不超过8180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已达成执行和解。
202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区支行
被告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蓝光电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982.0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982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原告对被告3所有并记载于川(2017) 双流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381号、0009382 号、0009383 号、000938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1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对被告3所有并记载于川 (2017)双流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342号、0019346号、00193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1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2、被告3、被告4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6,688.16
北京仲裁委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4438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债券本金65,000.000元,利息1,706,205.4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利息130.671.06元,并以66,706,205.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5%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偿还本金的违约金130,000元,并以6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偿还利息的违约金3412.41元,并以1706205.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3681.59元;
(六)本案仲裁费482,250.24元(包括仲裁员报酬273,727.81元、机构费用208,522.43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82,250.24元。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1-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2,101.23
北京仲裁委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345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4”债券本金3亿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4”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7月28日的债券利息共计20766666.67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4”债券逾期利息(以3207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为1309797.22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4”债券违约金(以3207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年8月18日为134722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万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1014045.57元(其中仲裁员报酬290000元、机构费用724045.57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014045.57元。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1-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42,098.72
北京仲裁委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423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7”债券本金4亿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7”自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7月28日的债券利息共计20666666.67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7”债券逾期利息(以4206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为1840416.67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7”债券违约金(以4206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年8月18日为17668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万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1170006.06元(其中仲裁员报酬255000元、机构费用915006.06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170006.06元。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9,873.87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蓝光01”)的债券本金929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29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7.4%为标准,从2020年9月14日计收至2021年7月21日止;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为标准,从2021年7月22日计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 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有交回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蓝光01”,数量92900000)的义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
五、驳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35 494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3 150元,由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4元。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浦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1,389.6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581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金额1376.8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2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928.1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8民初3460号:
本案移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81民初5601号:
驳回原告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民事裁定已生效。
202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3,500.00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1民初3420号: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亿元,支付截止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3208625元,并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支付以本金1.35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被告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上述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021)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803号、第0008804号、第00088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土地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9,300.00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1民初3421号: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3亿元,支付截止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3208625元,并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支付以本金1.93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上述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021)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803号、第0008804号、第00088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土地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第一支行
被告1:云南德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8,100.00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43596725.66元,支付截止2022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4446473.67 元,并自2022年4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 的标准支付以本金
被告3: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643596725.66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3.405亿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以及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 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昆官)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3699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 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昆官)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3699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2,622.41
上海金融法
院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2583号:
一、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25,065,933.68元;
二、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5日的逾期利息103,991.01元,以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25,065,933.68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
三、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0元;四 被告蓝光发展对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依法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编号为云(2020)呈贡区不动产证明第01367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2,92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7,920.43元,由原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0.89元,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7,629.54元。
2021-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3,904.6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1283 号《民事判决书》:
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37051841.07 元及违约金。
2021-
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5: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
纠纷
23,102.54
上海金融法
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4,714.46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原告支付工程款 114350128.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3363974 元;
二、原告就其施工的贵阳蓝光·雍锦湾建设项目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
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837.7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因案涉项目已被金科集团收购,本案亦已移交于金科法务。
2021-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458.6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1-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3,760.00
自贡市中级
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南京和骏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5: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贷纠纷
8,000.0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事判决书》苏04民初258号:
一、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追偿;
三、驳回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800元,由被告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和蓝光和骏负担。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鑫钧意资产管理泰州有限公司
被告1:苏州蓝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常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5: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4,473.60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起诉。
2021-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1,748.3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0蓝光MTN003”)的债券本金300 000000元、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 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为标准,从2020年10月26日计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有交回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202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0蓝光MTN003”,面额300000000元)的义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29215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
被告1: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
借款合同
纠纷
26,943.36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6593600元、利息3466458.61元(截至2022年3月
州支行 份有限公司 20日);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783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十二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调整)加90基点上浮50%计付罚息;以882036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十二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调整)加140基点上浮50%计付罚息;
二、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清偿义务在最高额31215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8968元,由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3: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5: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4,787.3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2384800 元;
二、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 2021 年7月22日至 2022 年1月24日的贷款本金的罚息 10997904.02元,以及自 2022 年1月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北京星华蓝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0 元;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的编号为JHXT20191120009-RZ-BZ0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有权对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良乡组团06 街区 06-23-01、06-23-05 地块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京(2021)房不动产证明第
0007129 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编号为 JHXT20191120009-RZ-
DY06
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有权对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5 号
院 26 号楼 3 层 D26302;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地下车库-3 层 F160、
F161、F162、 F163、F165、F166、F010、F011、F012、F013、F015、F016以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编号为 JHXT20191120009-RZ-DY01 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磻桥以东,西宝高速以南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6788 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47297384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磻路11号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96789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358563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磻路11号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196787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1254919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8116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86168 元,由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2年9月30日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津民终830号撤回上诉裁定。
2021-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履约金返
还纠纷
7,553.1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
一、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29日签订的《2020-2023合作协议》《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2020-2023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自2021年9月10日解除;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0万元;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包括: 1.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
计算;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利息计算后应扣除已支付利息3100273.97元。2.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1月8日起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7765元。案件受理费1383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1-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履约金返
还纠纷
3,214.57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的《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2022年度合作协议》自2021年9 月10日解除;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及保全保险费19288元;
四、驳回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2528元,由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32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1896元。保全费 5000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1257号判决书
一、扬子公司与蓝光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自2021年9月10日解除 。
二、蓝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扬子公司履约保金3000万元;
三、蓝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扬子公
司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2 月25 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2021-
新余金投弘旸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1: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
纠纷
11,737.8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初264号:本案移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21-
孙清洁
被告1: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5: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6: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7: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10,375.00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西安炀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偿还借款1亿元;
二、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支付上述借款截止2021年7月14日的借款利息375 万;
三、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孙清洁支付上述借款截止2022年1月15日期间的欠付利息 750万元;
四、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孙清洁支付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自2022 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借款利息;
五、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清洁支付保全保险费62250元;
七、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清洁支付律师费11万元;
八、驳回原告孙清洁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5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7516 元,由原告孙清洁负担30876元;由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6640元,并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孙清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453.1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6434号: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7945691.67元范围内,享有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西灵路以南长灵北路以东的“龙泉91亩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除判决内容外,其余诉讼请求已调解。
2021-
原告1:李卓原告2:邝秋林
被告1: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长沙泽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纠纷
8,849.52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1-
天津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700.0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20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4708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470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70元,由原告负担570元,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此款天津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24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95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3895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元,保全费892元,合计1.882元,由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25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857833.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485783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44元,由原告负担2544元,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36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339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13339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5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854元,由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2021-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成华灿琮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502.06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1-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纠纷
513.7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履约金返
还纠纷
1,082.52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1-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纠纷
7,467.77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209号《民事审判决书》:
一、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投资本金5670万元;
二、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237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18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负担355419元,原告负担64770元。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55419元。
2021-
上海序劲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1: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贷纠纷
5,775.53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项目收购方已代偿,已结案。
2021-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
纠纷
544.5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四川兴宏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1,076.6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票据纠纷
3,025.9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695.94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受偿。
2021-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736.0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18358号:
一、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5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253641.68元,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JXXT-RZLWT1H5-02-XTDK《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总计不超过5250万元,蓝光发展清偿完毕后,有权向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603元,由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负担(已在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中进行抵扣,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无需另行支付)。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
1,643.31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4702号《民事判决书》:
一、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3520515. 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20515. 37元为基 数,以每
日万分之一点五为标准,从2021年11月11日起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收到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日内向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2472236. 11元;
三、驳回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99元、保全费5000元,合 计65199元,由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021-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5,282.0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正在债权申报阶段。
2021-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1: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 茂名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927.54
珠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4民初210号:
一、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200,000元;
二、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7月7日之间的利息、复利合计1469752.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还本金52,200,000元为基数计收,复利以未还利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季度计收:2021年7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罚息、复利的计息标准均为年利率13.5%;自2021年12月1日以后,罚息、复利的计息标准均为年利率14.85%);
三、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茂名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茂名市博贺湾新城启动区B102a0325[土地产权证号为:粤(2018)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417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金额以58,00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177.1元,由原告负担33817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04,3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2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被告
:惠州市和胜置业
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2,981.18
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行 份有限公司
2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1: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5,732.67
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太平洋投资策略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2,853.07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亿元及利息2250万元、违约金2761.13万元。
202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1: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6,406.77
常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初294号:
一、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5亿元及暂算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691.5万元,并以贷款本金5.5亿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万元;
二、如果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常州市大明路东侧、韩区河北侧的不动产,权属编号: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63193号,他项权证号: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38509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果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编号:2020年质字第211215071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蓝光发展对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2139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7139万元,由原告负担40789万元,由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共同负担282.635万元。
202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1: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6,986.82
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初1047号:
一、郑州市塬铭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963万元和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238206元,以上共计369868206元【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38206元的对应复利、罚息(不计收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328400600元整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规划郑新路东侧、政府储备土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7605号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60523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中的10,984,500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蓝光雍锦澜庭项目2#、12#、13#楼部分在建工程【具体详见(2021)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5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房屋清册》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蓝光发展对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光发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141元,由被告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郑州市塘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1-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2,593.75
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初1088号:
一、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组本金220660000元和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5056791.67元(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剩余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以2206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扣除6135573.89元后支付);
二、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清偿责
被告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高州市宝光街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0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已清偿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追偿;
四、原告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1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1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1栋2层3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2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2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2栋2层3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3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3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3栋2层3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5栋1层2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5栋-1层1号、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1188号5栋2层3号共12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47144 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 0347145 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 0347143 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34714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已清偿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14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6487元,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万元。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2,778.47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21-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5,339.14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7098号:
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1801.32元;
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51808081.80元范围内,享有对案涉蓝光·观岭滨江水岸一期(一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经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民事调解书中予以了处理,故本判决不再确定负担主体。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除判决内容外,其余诉讼请求已调解。
202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1,135.0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2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成华泰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5,406.12
深圳中级人
民法院
已达成调解协议。
2021-
北京瑞元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3,320.5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23300号: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蓝光和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113205.4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蓝光和骏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46487.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蓝光和骏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光和骏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333元,由被告蓝光和骏、被告蓝光发展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927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成都和骏投资有
买卖合同
纠纷
3,973.17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8089号:
一、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44779.67元;
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贴息费和检测费3899385.33元;
三、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5572105.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未承兑商业承兑汇票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表三);
四、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1:四川栋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2: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
权纠纷
1,000.00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3民初12314号:
一、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蓝光发展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该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43,236.1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4.2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2021-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贵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4,171.73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1-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云南蓝光和骏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2,000.0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206号:
一、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民法院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立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1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0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共同负担。
2021-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云南蓝光和骏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
3,067.5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205号:
一、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29805753.42元及利息(以298057534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律师费246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5337元;
二、蓝光和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应由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482元,由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190000元,由原告负担6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2021-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605.9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4417号: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其中利息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违约金从2021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3.1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841元,由原告负担1817元,被告负担328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21-
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5,131.4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因案涉项目已被金科收购,本案亦已移交于金科。
2021-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1: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3: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40,761.11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民初438号:
一、被告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405000000元,回购溢价款2552054.79元,截至2021年7月2日的违约金49842.8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回购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对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纬二路以北、规划道路以东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0084674号依法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蓝光发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855.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负担2079808.54元并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7.07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漯河鋆鸿置业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6,177.30
漯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
1、解除原告与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漯河鎏源(YJW)合字(2019)112号、漯河鎏源合字(2020)01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漯河蓝光雍锦湾项目三标段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9253241.52
限公司 元及违约金;
3、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赔偿停工、窝工损失10481135.69元及补偿款31万元;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在工程款119253241.52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14#、15#、16#、17#、18#、19#、20#楼及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终84号判决书:
一、维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1 民初 13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1 民初 139 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1 民初 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 后 十 日 内 支 付 河 南 六 建 建 筑 集 团 有限 公 司 工 程 款 116871644.89 元及违约金; 四、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1 民初 13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16871644.89 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 14#、15#、16#、17#、18#、19#、20#楼及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1-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535.16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 118810元(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1-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8,676.35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1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1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 504189元(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53471元(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目前双方已就索赔达成一致。
2021-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布鲁泰尔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6,627.82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198号:
一、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8089987.87元;
二、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利息180022.8;
三、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ヨ内以971777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四、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8978059.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五、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6,077,589.7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六、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重庆蓝光中央广场一期、二期项目”土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应收取的工程款48089987.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成都布鲁泰尔置业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中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的债务与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319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638元;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布鲁泰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3553.15元。本案已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暂无终审生效判决,暂无执行。
2021-
GlobalSparkle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42,927.08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400《民事缺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4 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Holdings XLimited
2021-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095.53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46126.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10471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1-
上海中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债券交易纠纷
7,525.00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88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的起诉。
2021-
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5,889.5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因案涉项目已被金科集团收购,故本案亦已移交于金科法务。一审开庭未判决。
2021-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6,083.7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178794.42元;
二、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058794.4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5 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1058794.42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 至2021年7月1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8058794.42元为基数,从 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5628 794.4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55178794.42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华商·悦江府一期项 目(1#-19#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55178794.4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5985.80元,由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62.80元,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8823 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1-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4,875.81
新乡市中级
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 民初86 号民事判决书:
一、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州蓝光凤湖长岛国际五标段土建及安装总包工程补充合同于2021 年10 月19 日解除;
二、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5512110.11 元;
三、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6297074.1 元,并以185512110.11 元为基数,自2021 年9 月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437061.72 元;
五、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拍卖、变卖涉案房屋所得价款,在185512110.11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02.7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1-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694.99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4号:
一、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13,049,027.67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0,922,77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12月27日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2,126,25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12月30日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750元,由二被告承担。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443.76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6号:
一、被告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13,224,148.56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1,124,148.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
二、原告就上述款项13,224,148.56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都尉路41亩项目地下1层、地上1-2#:31层、3-16#:3层的土建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556元,由原告负担6984元,二被告承担55572元。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590.34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304民初5717号:
一、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质保金2,975,001.32元;
二、原告就上述款项2,975,001.32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香江国际二期B1地块地下2层、地上1-6栋:18-20层、7-12栋:7层、13-27栋:3层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蓝光和骏对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2,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62元,由原告自负11262元,被告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20300元。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1-
上海道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7,768.26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上海中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029.64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80号《民事裁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667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2021-
姜涛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132.4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起诉。
2021-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980.0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
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1: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金牛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5:成都和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6:成都瑞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7:成都市温江区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8: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31,404.0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78.02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9民初34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1-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063.15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9民初3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起诉。
2021-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1:南宁森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南宁蓝理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8,971.90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9民初34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原告1: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2: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司
湖北楷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437.80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7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含钢材款)37628306.6元及利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15404890.06元及利息;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5589564.76元;
四、原告对其承建的被告“襄阳蓝光未来城项目”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应付的上述53033196.66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1: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3,356.0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1、被告2、被告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组债务本金1.2亿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040万元。
二、被告4、被告5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及质押股权的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1: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32,044.1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调解结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2-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014.0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 4339 号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60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2022-
原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司
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053.37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7民初936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工程款(不含钢材款)45867210.03元及利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12164253.81元及利息;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10307885.85元;
四、原告对其承建的被告“襄阳蓝光雍锦园项目”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应付的上述58031463.84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1,876.95
漯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2-
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
被告1: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5,780.71
杭州市人民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
一、峡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受托管理的嵊州蓝光
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被告3:温州置信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DR0357501 定向融资计划产品支付本金 52266000 元,收益 1140930.09 元及滞纳金;
二、原告有权对温州置信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应付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
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证向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0,946.0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回购款100,000,000元和债权回购溢价4,535,616.44元;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回购违约金(分别以52,230,136.99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为208,920.55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2,305,47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为209,221.92元,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69,583元,由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8,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22-
陕西绿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被告1: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西安煜坤房地产
借款合同
纠纷
8,653.16
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4号:
一、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
合伙) 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3: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4: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原告就《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西工商临潼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0007号)所涉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鑫浣源公司3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就陕(2020)临潼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6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涉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辖区陕(2018)临潼区不动产权第000051号不动产权证下的23772.63平方米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458元(绿建企业已预交),由被告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民终26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陕西绿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1:西安和骏置业有
限公司被告2:西安煜坤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纠纷
2,623.0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40590号:
一、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51元;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
理费62624元、保全费5000元,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终810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334.1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1085号:
一、蓝光发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及支付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6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25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034.26元,由被告负担156219.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5,278.68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初78号:
一、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109860.62元。
二、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35109860.62元为基数,按LPR及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35109860.6元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泸州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二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5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44587元,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负担266147元。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8,825.73
泸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初77号:
一、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8311351.19元。
二、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
份有限公司 以239462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48169元为基数计
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344.03元为基数计算;按LPR及每日万分之二标准,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以356670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以32904089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以1702350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以6519521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以4753625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06837元为基数计算)。
三、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8311351.19元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泸州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一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94050元,由被告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负担103513元。
20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1:中浩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被告2:湖南三环置业有
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728.77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
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5民初1264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25,025,109.87元及利息2,083,958.79元;
二、被告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余下范围内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余下范围内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8,2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38元,由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佛山市均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佛山市烁坤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杭州工商信托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3,493.3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1856号:
一、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28809137.83 元予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详见附表 2)予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三、确认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
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年7 月 13日签订的《佛山 126 亩项目 C 地块一标段总包工程补充合同(一)》项下蓝光柏誉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28809137.8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08233.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3233.1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5311.1 元,由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97922 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案原被告均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8,360.24
南充市中级
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3民初346号:
一、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066302.81元,并以73066302.8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蓝光和骏对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在工程款73066302.81元范围内对案涉“南充香江国际六期A2地块土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812元,由原告负担45981.2元,由被告1负担41383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1负担。
2022-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3,205.45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2-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945.20
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882294.2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6245.40元;
三、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涉案工程在上述第一项确认的89882294.2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060元,由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433元,由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负担4866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9060元,本院退回486627元。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8662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70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9,817.34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2-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1,247.69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初1080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2022-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3,747.99
北京仲裁委
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385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涉案债券项下本金127991000元及利息338748.2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裁决第一项下款项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15%计算的自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2933818.42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裁决第一项下款项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2‰计算的自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为2995367.06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7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846903.68元(含仲裁员报酬480943.81元、机构费用365959.87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46903.68元。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022-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1,059.88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
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兑付债券合作协议项下的本金 2.94亿元及利息16,598,750元(自2021年3月19日计算至2021 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万元;
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14515号、第011455号、第0114534号权利证书项下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4,7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目前被告已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2022-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895.44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561370.12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
二、原告就其施工的项目工程资产折价或拍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32,176.03
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案应当由该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2-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32,617.81
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案应当由该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2-
武汉雨辰世纪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6,189.35
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
1、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8497373.69元及逾期利息。
司 2、武汉雨辰世纪劳务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8497373.69元
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湖北建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7,144.16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20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
被告1: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4,217.35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南昌苏圃支行借款本金23940万元及截止2022年3月24所欠利息4,572,341.25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046968号、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0469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3928元,由原告承担13928元,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000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6,520.16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0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1,840.5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亿元、利息750万元及违约金。
2022-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823.28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8,416.00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489.6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45012号《民事判决书》: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4896474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4896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54 896 47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组团 “华商·悦江府项目 “ 1#楼、 2#楼、 4#楼、 5#楼、 6#楼、 6#商业及对应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6 282. 37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由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2-
赵鹏宇
被告1: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4,050.00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
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鹏宇1050万元(原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告代为扣缴后,从中核减);
二、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鹏宇违约金(以被告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
三、被告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赵鹏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鹏宇负担164300元,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目前被告已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终41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罗正被告5:王瑾被告6: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纠纷
4,361.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15 民初 501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收账款 35,644,426.83 元及滞纳金;
二、就上述债务中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未履行部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清偿的上述债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罗正、王瑾就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付款义务中未清偿的部分,应向原告在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 4,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3: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4: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5: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同纠纷
6,860.4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
1、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51655359.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原告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51655359.71 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
4、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锟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承担责任。
2022-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蓝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315.82
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2-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8,790.46
新乡市中级
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507亩一二标段土建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州507亩一二标段安装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州王府井商业小镇(47#地块住宅项目)保温结构一体化工程施工合同》、《郑州王府井商业小镇(47#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二、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868914.61元,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56868914.61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56868914.6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324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044元,由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6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元,由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69元;保全保险费112743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73元,由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270元。天元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主张其已在总包案件中已主此部分票据费用,二审驳回天元起诉。
20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
被告1: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贵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7,371.52
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已达成调解协议。
2022-北京市燕房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销售合同2,357.89
北京市房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21306号民事判决书:
036 保障性住房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司 纠纷 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月华南大街16号院47套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原告
支付被告剩余购房款8749251.6元;
二、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合同》中关于购买北京市房山区月华南大街16号院XXX509房屋的部分于2023年2月17日解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月华南大街16号院XXX509房屋一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49766.46元。
2022-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070.77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022-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
合同纠纷
45,631.71
南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2-
北京心怡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32.7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心怡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79,299.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679,299.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心怡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98元,减半收取计47,499元,由原告北京心怡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2元,由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77元。
2022-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1,210.0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684民初2555号:
一、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20万元;
二、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算);
三、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上述第一、二、三项,由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后承担保证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400元,由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
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2,801.72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13民初11918号:
一、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贷款本金27990000元、利息27226.11元(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8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 20000元;
三、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86元,由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265.97
金堂县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业有限公司、李俊、夏文艺
2022-
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368.62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2-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天津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905.05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2-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985.06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12民初2667号:
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50,588.67元;
二、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给付
19,850,588.67元的工程款范围内,有权就本案中基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0,4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452元,由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2-
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江西筑雅置业有限公司
2.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
1,535.79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2-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鸿翔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290.52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
河北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红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市巨吴渠小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13.90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2-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都江
票据追索权纠纷
1,956.38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川019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950000元及利息。
堰和骏置业有发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100.70
成都高新区
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 1100万元及利息 ;
二、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3,314.3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峰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城亿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7,834.72
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175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陕西省中小陕西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票据追索1,000.00
西安市莲湖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
036 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
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权纠纷 区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000万元及利息。
2022-
上海信联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026.5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91民初1040号:
被告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淦升公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信联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汇票款10265085.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汇票款10265085.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汇票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3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南宁灿琮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公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已生效。上诉人南宁灿琼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
20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20,433.71
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1.99亿元及利息2184854.17元、罚息3152198.33元;
2、原告对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蓝光·长岛国际社区四期” 48 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上述债务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00 万股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48.01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9465933.13元及利息。(利息以8619515.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下欠的8619515.89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建四局第六 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94元,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487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 01 民终 17353 号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武汉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对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51,821.18
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745万元,利息10688621.5l元、罚息73164.34元;
2、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9581.46万股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089.37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866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2022-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
票据追索权纠纷
1,107.5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10191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1067993.2元反利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中川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419.93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合同纠纷
2,260.0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2-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204.29
岳麓区人民法院坪塘法
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2-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南宁森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合同纠纷
20,81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
2022-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北京中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318.15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北京中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3174455.64元及利息。
2022-
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合同纠纷
2,359.21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69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1921192元、资金占用费1270356元,并承担以2192119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8960元;
四、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对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77由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022-
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合同纠纷
1,768.95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4民初6302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406.62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5637号判决书:
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12841606.01 元及违约金。
2022-
恩平市景业陶瓷有限公司
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313.19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2-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票据合同纠纷
4,000.0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
一、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4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二、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
蓉成建材成都有限公司煎茶分公司
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合同纠纷
1,065.6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801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1050万元及利息。
2022-长安银行股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公司债券11,245.20
成都市中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
046 份有限公司 司 交易纠纷
人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2022-
江苏鹤乡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00.0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2-
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分公司
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548.29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3785.96元;
2.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503834.11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158元,由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2-
福州蓝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州蓝逸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福州蓝庆置业有限公司
借贷合同纠纷
11,948.5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2-
四川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一)、自贡市龙宇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二)
被告一:重庆中泓唯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坤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7,309.56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2-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票据付款请示权纠纷
2,080.07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4民初1223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9597793.47元及利息;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已生效。
2022-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051.69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和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 2018 年 9 月签订关于新乡
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市平原示范区蓝光雍锦府土建总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74001966.69 元及利息,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在被告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生效。
2022-
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270.43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2-
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蓝光美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100.80
西安市临潼
区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5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
1、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工程款 7667177.41 元、质保金 866761.71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原告在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项目下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
四川兴宏洲混泥土有限公司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254.89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2)川0121民初3494号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四川兴宏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的《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宏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090224.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货款11090224.2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8547元,由被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2-
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武汉市炀玖商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767.82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26242754.15 元及利息;原告在被告一下欠的25671201.11 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2-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南阳市垣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郑州市塬锋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3,601.53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福州蓝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州蓝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福州蓝逸屿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3,891.82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201.22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709300.43元。
2022-
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120.0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4835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1000万元、利息12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22-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427.49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院(2022)川0106民初15815号民事判决书:
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3768171.19 元及利息;
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前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重庆市金科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1,646.32
重庆市渝北
068 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纠纷 区人民法院
2022-
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纠纷
1,003.8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2-
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4,375.53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2-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534.7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第一被告: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270.48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达成调解。
2022-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逸城骏逸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730.33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2-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15.88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9874485.14元及利息;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42,501.00
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
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37749万元,并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476.92
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2)川0121民初4964号判决书:
一、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76537184.34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及违约金;
二、原告对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蓝光观岭雍锦观澜项目二期一标段工程在76537184.3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500.0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已换成: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1288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 1500万元及利息。
2022-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120.29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2-
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690.74
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544218.07元及逾期违约、工程索赔款
纠纷 781563.77元及停工费用100万元;原告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就其施工范围项目工程折价或拍
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57.15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13145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9828789.45元及资金占用费。
2022-
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三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武侯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2,112.17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一:成都成华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40,752.0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2-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南昌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588.62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6466.38元及违约金;
二、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9630793.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
成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被告一:南充煌峰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30,343.71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二: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成都青羊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六:成都高新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七:成都成华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八: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九: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900.00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
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49658.67元及利息。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16023号民事裁定书: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款诉讼纠纷
1,903.43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2009625.08元及资金占用费。
2022-中国五冶集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建设工程10,724.95
昆明市中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
094 团有限公司 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
骏实业有限公司
款诉讼纠纷
人民法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96662957.44元及截至2021年
12月8日的资金占用费5971599.52元。
2、原告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昆明蓝光花间溪谷花园A8、A10地块土建总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443.10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914039.96元及资金占用费。
2022-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169.33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3003404.97元及违约金;
二、原告在3003404.97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的蓝光雍锦半岛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
湖南景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450.31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调解结案。
2022-
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2,277.28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972.45万元及利息。
202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被告:成都新都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香都同瑞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6,340.50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2023-
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城钧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皇子坡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575.51
西安市长安
区法院
2023-
江苏德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鹤乡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24.18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3-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东方精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廖文智被告三: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
1,184.48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3-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205.58
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浩德安澜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浩成地产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2,512.59
洛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3-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南京盛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405.37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3-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南京盛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487.22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纠纷
2023-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840.60
惠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3-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986.80
惠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3-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733.72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4,468.79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
院
2023-
江苏省苏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7,731.56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58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8475号民事裁定书:
1、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5807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张中海
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荣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058.0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2478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额30598470. 57元;
二、原告对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惠州红花湖(蓝光雍和园)二标段(7-11#楼)地下车位(车位号Bl层001-679号; B2层001-429号)在拍卖、 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
汤正楚
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00.0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2643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额
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匠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纠纷 15344118.72元。
2023-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112.57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3-
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
17,432.5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院
2023-
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2,584.83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3-
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1: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6,055.33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3-
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1: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伙合同纠纷
5,174.43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3-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155.33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23-
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
20,000.00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
法院
2023-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
1,959.55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3,732.7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3-
瑞安蓝馨置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莘塍街道七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024.10
瑞安市人民
法院
2023-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488.03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纠纷
58,947.86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
心)
2023-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3,385.73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023-
成都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2: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6,187.4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023-
刘龙金
成都成华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898.33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3-重庆拓达建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建设工程3,895.70
昆明市呈贡
041 设(集团)有
限公司
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2023-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553.22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注:因部分诉讼为公告送达或送达未成功、公司及子公司人员流失严重、流动性较大等多种因素,上述部分案件进展未能及时统计或更新或暂无进展,相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判断,具体进展情查阅蓝光发展退市前诉讼进展及重大诉讼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以上涉诉情况分析,系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材料整理得出,鉴于无法保证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既往均如实履行公告义务,且可能发生公告期后涉诉事项,因而本涉诉情况分析可能无法反映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诉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前十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 司法冻结数量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55,284,485
11.71%
214,002,200
348,022,785
(五)公司曾被纳入沪股通标的,存在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的股票存在不能转让的风险。
(六)公司股东中存在QFII/RQFII/公募基金,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其只能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不得买入。
四、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投资风险
(一)最近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蓝光发展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 蓝光发展公司存在多个不确定性事项,这些不确定性事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并可能对其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
(1)蓝光发展公司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资不抵债,大量债务违约引发诉讼,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其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截至2022年12月31日,蓝光发展公司短期有息债务本息合计504.57亿元,其中逾期的有息债务本金为331.22亿元,而公司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27.47亿元(其中使用受限或者限定用途的资金27.06亿元)。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蓝光发展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而如财务报表所说其是否能够落实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相关改善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蓝光发展公司可能无法持续经营,进而导致其账面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存在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蓝光发展公司因流动性困境引发经营困难与债
务违约进而导致:(1)大量诉讼与仲裁案件,包括尚未判决生效的大量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虽然公司对部分诉讼事项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披露,这些诉讼事项的结果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部分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款项与法院执行的具体案件及债务事项之间因缺乏直接对应的证据链条,公司难以在相应会计报表项目中准确列报;(3)部分原子公司因2022年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引起公司对其相关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减值,虽然公司对该事项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会计估计计量,但该类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公司的结果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蓝光发展公司2022年度房地产业务出现大幅亏损,相关存货及对外投资的房地产相关资产(包括部分合联营企业投资及个别应收合作方往来款等)均出现收益不及预期而减值的情形,这些业务是否能在2023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预期的经营成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 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及其影响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结合蓝光发展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并执行函证程序,截至审计报告日,因受外部客观原因等影响我们无法实施函证或虽已独立对外发出函证但未回函金额较大。虽然我们执行了部分替代程序,但这些替代测试程序仍然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部分涉及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所列银行存款余额3.23亿元、金融机构借款余额87.73亿元,及应付账款余额88.69亿元(含因涉诉原因难以发出或回函的往来款项)。
3、 母公司对重要房地产子公司相关债权及股权减值计量的会计估计合理性
2022年度蓝光发展公司全资控股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和骏)房地产业务出现大幅亏损且已资不抵债,母公司应收蓝光和骏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关债权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已存在减值迹象,这些相关债权及长期股权投资年末账面金额合计占母公司个别报表资产
总额的90%以上。由于该重大会计估计复杂且存在多个不确定性相互影响,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无法就相关债权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估计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综上,因多个不确定事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以及我们实施函证审计程序及对母公司主要资产减值金额会计估计合理性受限所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对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二)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累计到期未能偿还的有息债务本金合计
331.22亿元(其中短期借款逾期28.18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逾期280.88亿元、其他债务融资工具22.16亿元)。此外,本集团部分经营性应付款项亦存在逾期未偿还情况。包括金融机构、合作方在内的部分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向公司相关经营主体和债务主体追偿逾期债务,导致本公司及子公司陷入诸多债务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导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银行账户资金被强制扣划执行。流动性困境也导致本集团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以上情况说明公司持续性经营陷入困难。
(三)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及公司破产清算风险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及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未发现蓝光发展股涉及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相关事项,但不排除未来公司经营持续恶化,进入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法律风险
重大诉讼仲裁风险,详见本报告之“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分析”之“(三)涉诉情况分析”。
(五)其他风险
1、流动性与债务逾期的风险
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自2020年年度末至今,公司公开市场再融资受阻,经营性现金流回速放缓,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加之部分金融机构提前宣布到期,导致公司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由于综合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尚需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公司仍然存在新增债务逾期以及流动性紧张进一步加剧的情况。
2、诉讼的风险
由于公司出现的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但由于公司负债规模较大,涉及机构众多,债务类型复杂,不排除极端情况下,上市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的股权和资产被司法冻结、拍卖,导致存续项目无法销售和交付,经营发生重大风险的情形。
3、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受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以及公司债务逾期、诉讼等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紧张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存续项目无法正常开工、销售和交付,公司2023年业绩存在着持续下滑的风险。
4、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
由于控股股东蓝光集团以其所持的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品的股票质押交易违约,已被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违约处置。截止2023年6月6日,蓝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55,284,485股,占总股本的11.71%。结合公司目前的持股情况、董事会运作情况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等,蓝光集团目前仍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目前,蓝光集团仍在切实履行其控股股东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自身及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综合工作,但由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处于冻结状态,根据蓝
光集团的债务情况,后续存在司法拍卖的风险较大,不排除蓝光集团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