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华、杜四春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