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事项进行了切实、详尽的论证和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和科学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因此,我们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华、杜四春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