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业绩情况,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持有人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已经达成。本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 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发行预案。
六、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论证报告。
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张 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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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叶向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戚国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