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正事项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做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结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业务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二、关于对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所涉事项进行整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签字):秦拯 曹越 文颖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