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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94元/份调整至11.19元/份,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3、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7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0万份股票期权。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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