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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94元/份调整为11.19元/份。

2、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3年7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19元/份。

3、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可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海力电子提供借款,满足了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海力电子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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