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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经过审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拟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利特”)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为孙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科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6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22.89%,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131,219.3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22%。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3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94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回购注销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2023年 7月 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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