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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泽宇智能计划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4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3.99元,募集资金总额145,167.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195.78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中汇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汇验字[2021]785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店支行10716601040025934智能电网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3060000010120100210052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0601230000002498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40888010010002065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1111822129100182888超募资金

三、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拟与建设银行港闸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浙商银行南通分行(账号:3060000010120100210052)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建设银行港闸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建设银行港闸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后,公司将与建设银行港闸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其它募集资金专户不变,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32050164263609889999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明明、 吴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若甲方在乙方柜面现场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甲方对所提交申请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若甲方为专户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的,其承诺所有通过网银支付的款项用途均符合本合同约定。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或乙方未按甲方募集资金专户招标承诺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建设银行港闸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账号:3060000010120100210052)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建设银行港闸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建设银行港闸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与建设银行港闸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注销原浙商银行南通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泽宇智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明明吴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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