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永安市佳盛伐区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不动产权证登记技术服务合同暨触发关联交易公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编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合同签署后公司近12个月关联交易累计总额将达到董事会审议及对外披露标准,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内容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对永安市佳盛伐区调查设计有限责
任公司与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不动产权证登记技术服务合同暨触发关联交易公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2023年7月21日